(七)对外国企业的管理

外国设在韩国的企业,大体分三种形式:1.直接投资。指外国人按《外资引进法》在韩国投资办企业,可独资也可合资。2.代理商。指外国企业在韩国设置代表处,从事进出口活动。3.外国法人。指外国企业以公司形式在韩国进行进出口业务。

外国企业如系非居住者,欲在韩国设立分公司并将营业收益汇出时,须得到韩国银行行长的批准。如果韩国银行行长不把审批结果通知申请者,应视为不予批准。

外国企业如欲在韩国设立从事下列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取得财政部长的批准:1.提供信贷、海外资金服务;2.证券包销;3.保险业务;4.商业管理服务;5.财政部长指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