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制度

从 1984 年 6 月起,韩国开始实施申报制度。负责管理项目审批和合同申报的主管行政当局仍然是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

申报制度和自动批准制度的不同点,在于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合同审批工作,企业只需履行申报手续,该项合同即自行生效。

韩国实施申报制度是自认为已经具备了实施这一制度的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首先,韩国的公司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发展技术,已经在国内外市场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力,并且具备了选择技术、发展技术的能力和经验。其次, 多年来韩国引进技术着眼于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公司已具备项目评估和进行较为扎实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再其次,韩国已建立具有一定水平的传统工业和中级技术产业,面临着向高技术化的转变。实行申报制度,正是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其目的是为了加快最新技术的引进。

从 1985 年 10 月起,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开放的产业部门已从 521 个扩大

到 762 个,在全行业中所占比重,从 60%扩大到 76. 3 %,预计将继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