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算方法
外汇交易必须遵循《外汇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和《外资引进法》的各项规定,交易受《外汇管理法》控制。
第一,结算方法,包括标准结算方法和非标准结算方法。
标准结算方法,指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结算方法,使用标准结算方法必须符合下列具体条件:1.接受的货币只能是指定货币,支付的货币可为任何国家的货币。如接受非指定货币,需经有关外汇管理机构认可;2.结算期限应
是即期收付。视具体情况经认可后,可预付、追付、先收或预收、延收;3. 结算机构应是经营外汇的银行,但特殊情况可例外处理;4.结算金额,须与应收取或支付的金额相符,不允许扣款或抵销。
非标准结算方法。计有三种:1.免予审批的包括下列情况:根据《外汇管理法》已获准采取非标准结算方法者;按国际条约或协定进行结算者;出口货款的 90%以上是用标准结算方法收取,但剩余部分,用其他方法收取; 按《外资引进法》规定,用长期借款资金进口货物;1 万美元以下的商品贸易,提前或延后 360 天以内结算贷款。2.经外汇银行行长批准的,主要包括: 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进口;付订金或汇付方式的出口。3.经韩国银行行长批准的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的期限及预付订金的对象等。
第二,对外贸易的标准结算方法。
出口的标准结算方法,主要包括:信用证(L/L)方式、付款交单(D/P) 方式、承兑交单(D/A)方式、汇付方式(指进口方在货物装船前把货款汇付给对方),和其他一些经认可的方式(委托加工、现地贩卖和支票方式等)。
进口的标准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方式、汇付方式(进口方须在货物进入海关前 360 天内把货款付给出口方)、以韩元支付进口付款和其他方式(支票进口、转口贸易、委托销售进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