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

(一)发展概况

韩国的金融体制,最初是二战后在美国军政厅的帮助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建国后,于 1950 年发布了《韩国银行法》,1961 年 2 月制定了《出口

金融规定》,同年 6 月,又颁布了《关于金融机构的临时措施法》,先后建立了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商业银行和韩国农业银行等,使韩国的金融业逐步走上了正轨。从 60 年代中期开始,为适应经济高速发展对资金的需要,韩国采取了两大重要措施:一是开始建立从事贷款业务、经营证券业务和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二是建立一批道一级的地方银行。进入 70 年代后,为搞活资本市场,又接连制定了《相互信用金库法》、《短期金融业法》、《信用协同组合法》,(相当于信用合作社法)和《企业公开促进法》等,并成立了证券公司、短资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信用金库和金融公司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韩国国内净储蓄出现了盈余,使金融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81 年政府公布了放宽金融管制四个阶段计划。尽管这计划订出了时间表,放宽金融管制的步伐仍很慢,至今仍不准外国人直接购买韩国的股票,他们只能通过七家未上市的国际投资公司、两个在国外上市的资本额固定的基金组织和四家海外可转换债券公司进行间接投资。外国在韩国开设的证券公司办事处主要从事联络和研究工作。从 1987 年开始,外国银行获准

进入韩国金融市场,但只能充当外汇供应者角色。进入 90 年代后,韩国金融自由化的步伐加快。

首先,外国银行获准参加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而他们与中央银行的套汇业务则已减少。有些外国银行(A 级银行)获准经营期货交易、随时可偿还债券和套汇等业务,但是目前除此以外的套汇机会极少。外国银行也获准进行信托业务,但对其经营的种类仍有限制。外国银行虽获准在当地市场发行存款单(CDS),但由于限制太多而无利可图。近年来,外国银行因获准以收入的 25%金额投资于韩国证券业,并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外国银行还扩大了不平衡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如所需资金不多又能收取费用的保险业。

其次,韩国政府除了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市场外,还采取措施加强本国的金融机构。如利率自由化,韩国银行可自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较以前大, 对银行贷款的直接控制已废除。再就是银行民营化,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如韩一银行、第一银行、国民银行和外汇银行等已相继民营化,他们的业务范围也一再扩大,获准发行信用卡和存款单。1988 年,韩国银行允许两家政府所有的专业银行分别对外国有价金融资产投资 2 亿美元。25 家证券公司中几家较大的公司,已获准分别对外国金融资产投资 3000 万美元,人寿保险公司

的投资信托公司,则获准分别投资 1000 万美元,此外还成立了投资管理公司,可为顾客提供投资咨询眼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