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批准制度

随着工业化的进展,有关主管当局和企业在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产业部门也掌握了一定水平的技术诀窍和管理经验,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为了适应大规模引进技术,特别是加快引进尖端技术的需要,于 1978 年通过新法令,废除原有的逐项审批规定,实行自动批准制度,进入了被称为“自由化”政策的阶段。其作法是,制定产业政策,围绕政策确定引进技术的行业范围和对外国资本开放的具体产业部门。为此目的,设立产品研究院,对产品进行分析、选择,评选最有发展前途的产品,并由经济企划院确定机械(包括船舶、汽车)、电子、冶金、化学、纺织等部门为技术引进的重点产业,共有 521 个行业对外国资本开放。根据产业政策,确定引进必要的技术目录和禁止引进技术、吸收外资项目的清单。凡列入鼓励引进的必要技术项目均属自动批准项目,无需逐项审批。为了适应自动审批制度,又确定由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统一管理引进外资、使用国外贷款和技术引进项目,不再分设技术引进审议委员会。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由经济企划院副院长任主任,委员由经济企划院、商工部、科技部、科技研究所等单位的司局级官员担任。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一般不再审批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合同。在法定期限内, 若该委员会未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该合同就自动生效。若提出异议,则有关企业必须修改合同条款或撤销合同。自动批准制度实际上意味着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仍然要审查合同。但是,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初期阶段,合同有效期超过 10 年、逐年提成费率超过 10%、固定提成费在 1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仍需逐项审批,这些项目多属核能、计算机和军火工业项目。

1979 年以来,当局逐渐解除了对引进技术的行业限制。1980 年核工业和

军火工业引进技术也实行了自动批准制度。在技术引进合同的有效期和提成费率方面,先是放宽合同有效期,可以延长到 10 年,提成费率放宽到以不超过净销售额的 10%为限。1982 年又进一步取消了对技术引进合同期限和提成费率的限制。但对引进外资仍然管理较严。自动批准的作法只适用于 100 万

美元以下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超过 100 万美元的项目仍需逐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