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引进合同

引进技术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需办理规定的手续,经过下述程序,合同方可生效。

第一,递交技术引进合同的报告。凡引进技术须向财政部递交报告。如引进技术的合同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不会被接受:

  1. 只引进图案或商标的合同,以及只使用垄断销售权的合同;

  2. 主要为销售原材料、零配件或附件的合同;

  3. 附加有限制出口等不合理条件的合同;

  4. 引进的技术被认为需要国内进一步发展或科技处长官精选的合同;

  5. 引进水平太低或过时技术的合同;

  6. 引进不适用技术或与其他法规有矛盾的合同。

第二,审查报告。合同必须符合财政部长规定的要求,在接受该报告之前,将就技术的类型和实质、合同的条款、条件和特权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必须通过上述所有的要求。

财政部长在审查完合同后,可能要求补充或修改合同的内容和项目计划。在此情况下,申请者应在接到要求后 60 天之内提出作过适当修改的报告。经财政部批准后,递交修改报告的期限可延长一次。

第三,报告的接受和通知。当财政部长决定接受该报告时,就发出书面通知单。如果财政部长拒绝接受报告,一般须写明理由。报告递上后,一般过 20 天就会有回音。技术引进合同从报告被接受起,6 个月之内有效。

第四,发出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引进者在发出进口信用证之前,应向有关的部领取技术引进确认书,以便确定可进口的技术。

第五,递交技术引进报告。技术引进许可证领取者在接到通知后,应按

规定进口技术。他应在技术进口后一个月之内,向财政部长和有关的部递交引进报告。

第六,将技术服务费汇往国外。按合同规定,将引进技术的服务费汇往国外是得到保证的,从汇出之日起生效。技术许可证发放者拟将技术服务费汇往国外时,必须取得外汇银行行长(代替财政部受理)的批准。

第七,税务优惠。按技术引进合同的规定,技术提供者可从该合同申报被受理之日起,5 年期间免缴所得税和法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