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往往会发生一些涉外经济贸易案件。仲裁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由双方认可的权威人士或机构来裁决争议。韩国于 1966

年 3 月发布《仲裁法》,同年 4 月制定《商事仲裁规则》,后几经修订,并成立了大韩商事仲裁院,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的仲裁业务,为商务合同提供咨询。韩国于 1973 年 2 月加入《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联合国协定》, 但附有保留,声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事仲裁。”

按韩国《仲裁规定法》,争议双方必须签订仲裁协议,才能要求仲裁。仲裁协议既可在发生争议之前签订,也可在发生争议之后签订。仲裁协议必须包括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程序和仲裁所依据的法律等。韩国人往往坚持由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员在裁决后,将有关当事人签字的正本送交法院保管,表明仲裁具有强制性,像法院的判决一样重要,并作为国内裁决的重要依据。仲裁自开始至裁决不能超过 3 个月,裁决应在审理结束后

30 天之内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对本案继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反的判决。裁决所需费用,视规定分担,亦可根据裁决确定比例分摊, 或由当事人平均分摊。韩国仲裁法院往往首先劝说双方谈判妥协解决,不要进行正式的审理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