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保险

随着出口贸易的发展,韩国于 1968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出口保险法》, 由商工部主管,韩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办理出口保险业务。出口保险所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非常风险,指发生不应由出口合同当事者负责的原因, 而使出口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如战争、政变、内乱、限制出口、进口国因外汇不足限制进口、兑换或拖延付款、海外投资被没收或征用等。二是信用风险,指进口者不履行义务而造成的风险,如进口者破产、不承认债务、拒付、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拖延付款等。

出口保险业务计有以下几种:

一般出口保险。指自签订出口合同后至货物装运前,因非常风险和信用风险而不能出口时,为弥补出口者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出口金融保险。指金融机构向出口者提供贷款支援后无法收回贷款时, 为弥补金融机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出口票据保险。指外汇银行买入进口者押汇后,到期不能收回时,为弥补银行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中长期延付出口保险。指以 6 个月以上,10 年以内的中长期延付方式出口大型设备后,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时,为弥补出口者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出口贷款金融保险。指以买方信贷方式,向韩国当事者进口韩国产品后, 不能收回贷款时,为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委托销售出口保险。指出口者以委托销售方式出口商品后,不能收回应得款项时,为弥补出口者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指在海外投资后,因发生非常风险,无法收回投资款项时,为弥补投资者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海外建筑工程保险。指建筑承包商在海外承揽建筑业务后,出现无法收回海外建筑贷款的情况时,为弥补建筑承包商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出口担保保险。指韩国银行为大型设备出口者或海外建筑承包者提供担保后,因出口者或承包者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出现保证金被没收时,为弥补

担保银行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保险金的支付分为实损赔偿和比例赔偿两种形式。实损赔偿是对损失额给予全部赔偿,比例赔偿是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格的比率给予损失赔偿。

为了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促进出口事业的发展,韩国于 1983 年 10 月, 在韩国进出口银行调查部设置了出口信用情报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从事搜集外国企业、金融机构的信用情报资料和政治经济形势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为本国有关机构、团体、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介绍外国进口者和出口投保受限制者的名录;推荐债务催收机构。凡要使用出口信用情报中心信息资料的人必须申请加入,获准成为中心的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