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项审批制度

这一阶段从 1961 年一直持续到 1977 年。在这一时期,政府实行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由经济企划院统一审批。1961 年公布的《外资导入促进法》中,对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

韩国经济企划院长官逐项审批外国直接投资和技术引进项目,并审批涉外许可证贸易合同和直接投资协议,严格把关。许可证贸易合同和直接投资协议经过经济企划院批准后方能生效。

技术转让的提成费不得超过销售额的 3%。

制造业的许可证贸易合同有效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当局认为在 3 年之内,

本地企业可以掌握和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没有必要支付 3 年以上的技术转让费。同时,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促使企业在短期内尽快地掌握引进的技术。外国直接投资应有利于扩大出口和实现产品国产化,对于外国直接投资

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对本地工业造成不利影响。

不允许外资或合资企业的产品在韩国市场上同本地区公司竞争,而应面向出口。

审批合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时,优先考虑合营企业,鼓励外商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自合同批准之日起,5 年内免征公司税或所得税,其后 3 年内减半征收。除高技术产业或全部产品用于出口的合营企业外,其他合营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50%。外国投资者要优先购买、使用韩国生产的原材料。

不接受金额数目小的外国投资。

在技术引进起步阶段,实行逐项审批管理办法,是考虑到有关行政当局

和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和对外谈判经验,工业技术水平又比较低。采取这种管理办法,既可减少吃亏上当的案件发生,又可以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同时,由于这一期间技术引进的规模较小,项目较少,逐项审批技术引进和投资项目是可行的。但是,随着技术引进规模的扩大,项目的增多, 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开始出现贻误时机的现象。于是,从 1973 年起,相继制定和修订了有关法令。在修订后的《外资导入促进法》中,进一步明确利用外资的宗旨是:“为了有效地引进和保护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自主和健康发展,以及有利于改善国际收支状况的外国资本,并使引进的外国资本得到适当的利用和管理。”

在管理机构方面也进行了调整。首先,建立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批项目。其审批程序如下:企业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工部从经济上审议,并由科技部委托科技研究所和技术转让中心共同负责技术方面的审查,经过经济和技术上确认可行的论证后,最后提交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批准。项目批准立案后,企业方可对外谈判签约。签约后,有关企业仍需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合同文本提交外资引进审议委员会审批。1975 年后,设立技术引进审议委员会负责审批单纯引进技术的项目。其次,建立工程服务审议委员会,根据 1973 年公布的《工程咨询振兴法》,授权审批工程技术服务和顾问咨询项目的引进。第三,建立技术转让中心,负责搜集、交流技术转让和利用外资的信息,管理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合同,推动企业消化吸收引进的技术和负责技术推广工作。这些机构的建立,为实行自动批准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