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贸易业者的审批

《对外贸易法》规定,凡拟从事对外贸易业者,均应得到商工部长的批准,拟变更贸易项目时,亦应得到批准,违者依法惩处。韩国贸易业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贸易业是指进出口业务范围不受限制的贸易业。拟从事甲类贸易业者,如是法人,其资本总额应在 5000 万韩元以上;如是个人,近一年来

每天的存款余额需在 5000 万韩元以上;如是外国人,需是在韩国的投资者, 按商工部长的规定审批,必要时可附加其他条件,比本国人要严得多。乙类贸易业,系指进出口业务受一定限制的贸易业。拟从事乙类贸易业者,需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拟出口自产物品或进口为自己生产所需的原料、器材者,或商工部长认为必要而按规定条件受到指定者,包括外国企业在韩国开设的分公司。商工部长按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批后,发给经营执照,并通知外汇银行行长及其他有关机构。

贸易代理业系指接受进出口业者的委托,在韩国购买出口物品或签订进口合同、经营其附带业务的行业。拟经营贸易代理业者,须向商工部长注册。贸易代理也分为甲乙两类,拟经营甲类贸易代理业者,必须是:接受 2 个以上国家外国出口业者的委托,而且其中须有一个以上是非亚洲国家的出口业者,但如果最近 2 年中有一年的手续费收入在 5 万美元以上,则不受交易对象国数量及地区的限制;或外国出口业者在韩国的分公司或代理店。乙类贸易代理业者必须是:接受外国进口业者的委托,或是外国进口业者在韩国的分公司或代理店。商工部长按规定进行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并通知外汇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

贸易业者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获准进行:

  1. 以跟单信用证(L/C)方式进行的进出口;

  2. 以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的方式进行进出口;

  3. 以直接汇款方式进行的出口;

  4. 委托加工贸易;

  5. 委托销售贸易;

  6. 易货贸易;

  7. 转口贸易;

  8. 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进出口;

  9. 以延期付款方式(中期或长期)进行的进出口;

  10. 特种业务的进出口;

  11. 从第三国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