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海停战协定》的签订

“一·二八”事变发生以后,国民党政府虽然口头上宣布了“一面抵抗, 一面交涉”的对日政策,但实际上主要是谋求对日妥协,因此,在军事上阻挠和破坏第 19 路军抗战的同时,在外交上采取依赖国联和英、美、法各国的调停。

  1. 月 29 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发表《对淞沪事变宣言》,指出日军进攻上海,“显系再行违背国际公约、凯洛格非战公约、九国条约以及国际决议案之暴举。”“应请以上签约国家采取有效行动,履行其条约上神圣之义务⋯⋯”①30 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致国联及九国公约签字国驻华公使照会, 再次指出日本侵略上海,“实属违反国际公法、凯洛格非战公约及国联盟约, 并蔑视国联行政院迭次决议,而对于华盛顿九国公约,尤属直接侵犯。”“日本违反华府会议九国公约,危害中国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贵国政府为该公约之首创者,(签约国)相应紧急照请贵公使,迅电贵国政府, 本其在该公约上之神圣责任,速采有效之手段,严正制止日本在中国领土内之一切军事行动,以及违反该公约之一切其他行为,俾该公约之尊严与远东之和平均得维持。”②同时,外交部还电令中国驻国联代表颜惠庆向国联行政院提出紧急通牒,敦促国联实行盟约第 10 条暨第 15 条,对日予以切实制裁。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迭与各国驻京公使接洽,并电邀英、美诸使到南京会商解决中日事件。

① 《从九一八到七七事变——原国民党将领抗日战争亲历记》,中国文史出版 社,1987 年版,第 123 页。

② 《文史资料选辑》第 37 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0 年版,第 47 页。

①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433 页。

②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434 页。

帝国主义列强在上海有着重大的经济利益,英国在华投资约 80%,法国的约 90%,意大利的约 70%,美国的约 60%以上都在上海。日军进攻上海, 直接威胁各帝国主义的利益,自然引起了西方列强的不安和反对。它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日本在上海的扩张行动,都迅速作出了反应。 1 月 31 日,英国派两艘巡洋舰赴上海。同日,美国也调巡洋舰和运载步兵的运输船各一艘去上海,以表示它们对上海问题的关切。

淞沪战争爆发后的第 2 天,驻上海的英、美领事即出面调停。1 月 31 日,

英、美领事提议:日军退入租界,华军由现驻防地退出 2000 米,由中立国家军队移入缓冲地区代为巡逻。英、美领事,不区别侵略者和被侵略者,并宽容地让侵略者仅退入租界。实际上当时日军被中国守军反击后,已退至北四川路以东和靶子路以南租界附近。而对正义自卫的反侵略者,却苛刻地要他们从现驻地后撤两公里。这无异于助纣为虐,为侵略者张目。然而,日本侵略者并不因此而满足,2 月 2 日,日方通告对英美提议不能接受。

2 月 2 日,英、美、法、意、德五国先后照会中、日两国:“案奉本国政府电训,转致贵国政府关于列国提议停止冲突,(一)双方根据下列条件, 立即停止各种暴力行为。(二)两国间此后不再有动员或准备任何敌对行为。

(三)在沪中、日作战人员,退出彼此接触地点。(四)设立中立区域,分离双方作战人员,以保护公共租界,该项区域由中立国军警驻防,各种办法, 由领事团拟定。(五)两国一经接受该项条件后,不先提出要求或保留,即根据非战公约及十二月九日国联决议案之精神,在中立国观察者或参与者协助之下,迅速进行商议,以解决一切悬案之争议⋯⋯”①这一提案,貌似公正,实际上是列强趁火打劫,企图把日本帝国主义未能夺去的中国的神圣领土上海,变为国际帝国主义共管的“中立区”。抱定对日妥协的国民党政府对于这一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提议,表示完全同意。2 月 4 日,外交部在复英、美等国的牒文中说:“对于贵国政府所通知之提议,特行接受。”②然而,日本却提出在沪、汉、津、粤、青岛等大商埠周围,各划一不驻兵区,宽 15~ 20 英里,以此对抗英、美等国共管上海的计划。

国民党政府不顾第 19 路军在作战中取得的胜利,急于谋求妥协性的停战谈判。2 月 8 日,何应钦致电在沪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宋子文、张静江、张群、孔祥熙及吴铁城:“此次淞沪事件,弟曾迭电商酌适可而止,盖期早得收束⋯⋯请兄等商在沪诸外委,从速设法,先求停止战争,至于整个问题, 则待外交正式之解决,庶不至益加糜烂而不可收拾也。”①

与此同时,蒋介石在浦口召见何应钦、罗文干、陈铭枢等指示:“十九路军保持十余日胜利,趁此收手,避免再战为妥。应即进行停战,转入外交途径,具体由公侠(陈仪)达天(王俊)办理之。”②于是,何应钦即指派军政部次长陈仪、陆军步兵学校校长王俊,于 2 月 13 日抵沪与美英日等领事磋商,并直接与上海日军当局洽商停战事宜。在谈判中,由于日本态度强硬, 坚持要中国军队先撤,谈判于 2 月 18 日破裂。16 日,国联各会员国向日本

政府发出呼吁,要求日本政府注意盟约第 10 条,“凡有违反该条而致侵害任

① 《国闻周报》第 9 卷第 7 期,1932 年 2 月 22 日。

②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524~525 页。

①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② 《文史资料选辑》第 37 辑,中华书局,1963 年,第 47~48 页。

何国联会员国领土之完整,及变更其政治独立者,国联会员国均不应认为有效。”③这是国联第一次单独对日本,而不是同时对中日双方都发出呼吁。国联恐怕此举引起日本的反感,国联理事会主席(法国外交部长)保罗一庞古声明,这个呼吁不是对日本的谴责。实际上也正是如此,侵略者不是受到谴责,而是得到纵容。当日,植田发出强硬横蛮的最后通牒。国联决定将上海问题提交于 3 月 3 日召开之大会讨论。

在此情况下,日本内阁考虑,过早刺激列国,将使日本在国际上更加孤立。当前日本国策的重点在满蒙方面,因此在战况有利的情况下,要迅速结束战争,而不宜导致中日全面战争。2 月 23 日,日本内阁决定:“将战线限制在上海附近。”①

  1. 月 25 日,中国军队粉碎了植田的总攻计划,迫使日本不得不同意停战谈判。2 月 28 日,经英、美、法三国公使接洽,英国东方舰队司令克菜邀请顾维钩和第 19 路军参谋长黄强,与日本方面的野村吉三郎、松冈洋右(日本犬养首相和芳泽外相的特派使节),在英“康特号”旗舰上会晤,对停战问题作私人谈话。结果商定五点:(一)双方同时撤兵。(二)日本不再要求吴淞等炮台永久不设军备。(三)中日合组委员会,邀中立国视察员参加监视双方撤兵。(四)撤退区域由中国继续行使警察与行政权。(五)华军撤真如、日军退一月廿八日以前原防后,华军退南翔,日军登轮。如双方请示后均同意,即由双方外交、军事正式代表开会订定。②对这一提议,中国代表正式表示接受。

29 日,国联行政院建议在上海组织圆桌会议,解决上海问题。但此时日军在上海作战中并未占有优势,日本不愿以战败者身份签字,所以在白川上将率第 11 师抵达上海后,再次发起全线进攻。3 月 1 日,日军第 11 师在创河登陆,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3 日,日军进抵嘉定、南翔一带后, 白川才根据日军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的电示,下令停止战斗,并发表停战声明。

3 月 3 日,国联召开大会,进一步开展对上海停战工作,中国代表颜惠庆在会议上要求国联大会“就权力所及,先使在中国领土内的一切敌对行为停止,并使侵犯的军队撤退,然后就行政院决议案的范围,并本盟约的精神, 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中、日间一切争端。”③4 日,国联大会决议:“大会于申述行政院 2 月 29 日所议决之提议,并声明不妨害提议中所包含之其他方法之后:(一)请中、日政府,立即采取必要之方法,使两方军事当局所发停战之命令,得以有效。(二)请求在上海有特别利益关系之列强,以前项办法实行之状态报告大会。(三)劝告中、日代表:以上述列强文武官宪之协助,开始磋商,订立办法;此项办法,须确定停止敌对行为,并规定日军之撤退;务请上述列强,随时以磋商情形,向大会报告。”①5 日,“美国政府暗示已经训令上海该国军事长官,通力合作。”②

③ 张篷舟:《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第 1 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 16 页。

① 〔日〕国际政治学会:《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别卷·资料编》,朝日新闻社,东京 1963 年版,第 192 页。

② 《民国档案》1985 年第 2 期,第 20 页。

③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336 页。

①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336 页。

②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388 页。

3 月 11 日,国联举行大会,根据中国政府 1 月 29 日对国联提出之关于

适用盟约第 10 条、第 15 条之申请及国联 2 月 19 日之决议,决定组织 19 个会员之委员会,以大会主席为该委员会之主席。由该委员会从速报告关于停止战事、缔结协定及规定日军撤退等各事项。

3 月 14 日,国联调查团抵达上海。同日,郭泰祺与重光葵在英公使邀请下,再作非正式会晤,英、美、法公使和意大利代办在座,讨论停战协议草案。24 日,中日双方举行正式会议。出席会谈的中方代表有:外交部次长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戴戟中将、第 19 路军参谋长黄强中将。日方代表有:驻

华公使重光葵、第 9 师师长植田谦吉中将、上海派遣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少

将、第 3 舰队参谋长鸠田繁太郎少将。英国公使兰普森、美国公使詹森、意大利代办齐亚诺及法国公使韦礼德之代表出席会谈。在谈判中,日方对日军撤退的时间、区域和中国驻军区域问题上,一再无理纠缠。其后又经过多次会谈,均无结果。4 月 9 日,中国方面决定将停战问题提交国联 19 会员委员会解决。4 月 30 日,国联大会通过了中日停战协定决议草案,并建议双方恢复停顿中之谈判,以早日完成停战协定。在英公使及国联 19 会员委员会斡旋下,停战会议重开。5 月 5 日,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英国领事馆签订了《上海停战协定》(即《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上海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

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 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 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①

协定之第二、第三、第四条,均有附件。“附件第一号”规定了中国军队驻扎之具体地点。“附件第二号”规定了日本军队驻扎和可以使用之地区。“附件第三号”规定了“共同委员会”之组成。中国代表对于中国军队留驻其现在地位一点,声明“双方了解本协定内,对于中国军队在其领土内之调动,并不含有任何永久之限制”。对于“中国警察立即接管”一点,声明由中国自动设置特别警察队接管。②除协议正文外,会议记录中还有对中国最致命的所谓三项谅解:一是中国政府同意取缔全国的抗日运动;二是第 19 格军换防,调离上海;三是中国同意在浦东和苏州河南部,以及龙华对岸之若干地区不驻扎中国军队。

① 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九·一八事变》,中华书局,1988 年版,第 631~ 632 页。

②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 1981 年版,第 542~543 页。

《上海停战协定》是国民党政府对日妥协、退让的产物。国民党政府不敢追究日本进犯上海的侵略罪责,并由其赔偿损失,反而使中国丧失了在上海及其周围的驻军权,并让日本帝国主义在上海的势力空前扩张。根据协定的内容,中国实际上承认日本帝国主义军队可以长期自驻吴淞、闸北、江湾及引翔港等地,而中国军队却不能在上海周围驻扎设防。且所谓“常态恢复”、“毗连地点”之规定,日军均可以任意借口加以解释。协定还在“共同委员会”的名义下,把从长江沿岸福山至太仓、安亭及自鹤江起直到苏州河止的广大地区,划给了日本及美、英、法、意等帝国主义共管。协定第一条中“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的规定,表面上好象对中日双方不偏不倚,但实际上却规定了在中国领土上实行的停战发生疑问时,中国方面竟无权调查、无权参与处理,露骨地出卖了国家主权。会议所达成的三项谅解,以后证明都变成了事实。此外,在淞沪战争期间,日本利用国际视线集中于上海的时机,推出了其一手制造的伪“满洲国”,部分地达到了原定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