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何梅协定

日本为利用上述事件来压迫中国政府,1935 年 5 月 29 日,日本的中国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偕驻华使馆武官高桥坦,一同到北平军计会代委员长何应钦住所北平居仁堂,会见了何应钦及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秘书长俞家骥, 第一次以口头形式提出了日本的通告和要求。基本内容有:

“第一,由于中国官宪方面的贡任,发生了对付满洲国的阴谋,中国方面给予长城附近的中国义勇军援助,还有实行对日恐怖等破坏停战协定的行为,其发动的根据地在北平和天津。如此看来,日本军队已经需要再度越过长城线而进行新的发展,北平、天津两地也应在实际上包括进停战区域。” “第二,明恩溥、白逾桓被暗杀,是践踏在天津订立的交换公文③,是对

日本的挑衅行为,今后如有类似事件发生,日本将依据条约所规定的权力, 采取自卫上听必要的行动。”

同时又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1.中国宪兵第三团、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政治训练处和与事件有关系的国民党部及排日团体从平津撤退,罢免这些团体的负责人员。

  1. 罢免于学忠河北省主席职。

  2. 希望事项:驻平津地区的第 51 军(于学忠军)及中央军移驻保定以南,

    禁上平津地区党部及蓝衣社和其他秘密团体所策动的反满抗日活动。”①

  1. 月 30 日,驻天津日军将装甲车、小炮及机关枪队在河北省政府主席办公楼前的路上展开,飞机在平津两市上空低飞盘旋,对于学忠施加压力。

① 秦郁彦:《日中战争史》,原书房,1979 年版,第 18 页。

② 秦郁彦:《日中战争史》,原书房,1979 年版,第 18 页。

③ 原著者注:1902 年 7 月 12 日订立,包含镇压治罪权。

① 张篷舟:《近五年中国与日本》第 2 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 51~52 页。

  1. 月 4 日,酒井、高桥再次到居仁堂访何应钦,询问对日方要求的执行

情况。何应钦答复说,已处理者已有罢免蒋孝先等 3 人,解散宪兵第 3 团特

务处等 7 项。但酒井等变本加利,当即又提出将于学忠免职,从天津撤走国

民党河北省党部,调走北平的宪兵第 3 团,解散抗日团体及调走驻天津的第

51 军等 5 条更为苛刻的要求。七月 7 日,关东军调兵至古北口、山海关等长

城一线,炫耀武力,显示其向平津推进的态势。6 月 9 日,酒井、高桥第 3 次晤见何应钦,步步紧逼。国民党当局一味妥协,当日,何应钦以口头形式答复酒井和高桥等谓:“日方所希望之点,截止昨日为止,已完全办到:1.于学忠、张廷谔已他调。2.军分会政训处已结束,宪兵第 3 团已他调。3.河北省党部已移保定,天津市党部已停止工作,4.日方认为有碍两国国交之团体(如励志社、军事杂志社)已结束。5.第 51 军已决定他调”。然而,对于国民党当局这些让步,酒井等仍然表示不满,又提出除已办诸事之外,还须办理以下四点:“1.河北省内,一切党部完全取消。2.第 51 军撤退,并

将全部离开河北日期告知日方。3.窜 2 师、第 25 师他调。4。排日行为之禁止。”酒井等人还将日方要求的缮写件一份交中国方面。上述要求限中国于12 日午前答复,并一再声称,中央军调离河北系日军军部之决意,绝无让步可言。②对于如此无理的压逼,国民党竟再度让步。6 月 10 日,何应钦会见高桥,根据国民党中央的训令,以口头形式,答应了日方全部要求。同日, 国民党政府发布《敦睦邻邦令》称:“对于友邦,务敦睦谊,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尤不得以此目的组织任何团体,以妨国交。⋯⋯如有违背,定予严惩。”①在此前的 6 月 6 日,国民党政府已令于学忠率第 51 军

经保定退避陕西,再以孙永勤入境问题令遵化县长何孝恰辞职,宪兵第 3 团

调走。6 月 10 日停止了国民党部在平津两市的活动。中央军关麟征部第 25

师开始移驻洛阳,黄杰部第 2 师移驻豫皖。对于中央军南撤,当时有人就写了一首诗:“忽闻协定说班师,十万儿郎涕泪时;忍辱不堪回首望,城楼不见汉家旗。”②

日本侵略者对于国民党当局的一再退让和全部承诺仍不满足,又催逼中方用文书形式答复,以便作为凭据。6 月 11 日,高桥突然携带一份由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的“备忘录”到北平军分会,要中国方面照抄一份,并由何应钦签章后送交梅津,该备忘录全文如下:

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② 《何应钦将军九五纪事长编》(上),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4 年版,第 407~408 页。

① 张篷舟:《近五年中国与日本》第 2 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 51~52 页。

② 《何应钦将军九五纪事长编》(上),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4 年版,第 407~408 页。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二师、第二十五师撤迟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手段。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此致

何应钦阁下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①

梅津备忘录的第一部分,把何应钦在 6 月 4 日、9 日、10 日的 3 次答复内容全部记录文中,要求何签署以形成正式协定。6 月 15 日,经南京国防会议决定:“此事始终口头交涉,且酒井隆参谋长、高桥坦武官一再声明,由中国自动办理。现中国均已自动办理,且必能如期办妥,是日方意见已完全达到,实无文字规定之必要。我方难以照办,应请日方原谅。”②但日方仍蛮横进逼,于 6 月 21 日、7 月 1 日由高桥连续登门将拟好的一个要何应钦具名的通告交何应钦,文稿全文是:“六月九日由酒井隆参谋长所提出之约定事项,并关于实施此等事项之附带事项,均承诺之。并拟自动的使其实现,特此通告。”③何应钦在得到汪精卫的批准后,按该文稿复函,全文如下:“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待此通知。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何应钦,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①

至此,由梅津备忘录和何应钦复函实际达成协议,史称《何梅协定》。

《何悔协定》的形成;使日本攫取了河北省和平津两市的大部主权。有吉大使则声明说:“期望中日两国国交之圆满不仅限于一地,应将全华排日风潮为之一扫。”②日方毫不掩饰侵吞全中国的意图,其得意之情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