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界的纠纷与解决
边界纠纷一直是国际政治中的一大难题。二战以后,随着许多新独立国家的出现,这一问题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复杂了。据统计,仅从 1919
年到 1939 年两次大战的间隙时间内,在欧洲发生的边界摩擦不下 56 起①。萨
迪亚·图瓦尔在其所著《独立非洲的边界政治》一书中曾列举了 27 项边界和领土争端,并声称这还没有包括所有边界问题②,中东和南亚(印巴)的边界纠纷,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国际冲突,一直是当代国际政治的热点,而海洋及大陆架边界的争端更是世界关注的问题。
边界纠纷直接涉及到国家的领土及主权,因而是国际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边界纠纷解决得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
解决边界纠纷和解决其他国际纠纷一样,一般主张采用和平的方法,而不采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和平解决边界纠纷的方法分为政治解决方法和法律解决方法两种:
- **政治解决方法:**边界纠纷的政治解决方法大体有三:
- 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得谅解或解决争端而实行的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解决国际争端最简单而又最基本的方法。
谈判与协商的区别在于:谈判只有当事国直接参加,这是很早以前就采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如 1907 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三十八条、1928 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日内瓦总议定书》第一章都有规定, 1948 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二十一条、《非洲统一组织》第三条和《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更加明确地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协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则是本世纪 50 年代以后才开始的。1953
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声明中建议:“为了使政治会议能够和谐进行,以便在国际事务中给和平协商解决争端建立典范,政治会议应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即朝鲜停战双方,在其他有关国家参加之下,以共同协商的形式,而不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①。协商的特点就是,协商的成员不局限于当事国,中立国可以参加,而不受谈判双方限制。
谈判与协商的目的可以是仅对某个政治问题交换意见,也可以是解决纠纷,缔结条约。谈判与协商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 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参加,也可以由外交部长、驻外使节全权代表。
采取谈判和协商解决边界争端取得成功的事例很多,如 1960 年《中缅边界条约》、1961 年《中国尼泊尔间边界条约》、1963 年《中国巴基斯坦间边界协定》等。
这里应注意,谈判与协商的主体是完全主权国家,因此,在谈判和协商中必须尊重国家的主权,在主权平等原则基础上进行。
- 斡旋与调停。所谓斡旋与调停是指当事国不愿意直接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可以协助当事国解决。
二者的区别,斡旋是各种有助于促使冲突各国进行谈判的行动,是第三国以各种行动促成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虽经谈判而未能达成协议时重新谈判,第三国本身不参与双方的谈判;调停则是在当事国以调停人所提出的建议为基础直接进行谈判,第三国以调停者的资格直接参与当事国的谈判。
① [美]乔治·W.霍夫曼.欧洲地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593*
②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第 2 卷,北京: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1958.
在边界争端问题的解决中,使用斡旋和调停这种方法最典型的事例是巴勒斯坦问题。
巴勒斯坦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一个中心议题。巴勒斯坦问题来源于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冲突。
相传在公元前 2000 年,从阿拉伯半岛迁来的半游牧部落迦南人,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了迦南国,其领土包括现在的以色列、加沙、约旦河西岸及约旦。后来,爱琴海沿岸的腓尼基人、幼发拉底河沿岸的希伯来人相继来到这个地区,与当地人结合于公元前 1020 年在巴勒斯坦的部分地区和约旦东部建
立了第一个希伯来人的王国,定都于耶路撒冷。公元前 923 年,王国分裂为北部的以色列国和南部的犹太国。犹太王国的人称为犹太人。后来所有的希伯来人都叫犹太人。公元前 64 年,罗马帝国入侵巴勒斯坦,先后三次镇压犹
太人的反抗,屠杀犹太人 100 多万。公元 132 年,犹太人除被杀者外,其余大部分被赶出巴勒斯坦。犹太人开始在世界各地流浪。
由于巴勒斯坦地区地理位置的重要性,19 世纪末,英国为了与法、俄等国争夺中东霸权,控制苏伊士运河,以保证通往印度等东方殖民地的航道, 于是英国利用犹太人的复国情绪,在 1879 年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了首次犹太
复国主义者大会后的 1917 年 11 月 2 日,英国外交大臣贝尔福写信给英国犹太复国主义者联盟副主席阀罗思柴尔德,宣布英国政府“赞成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的民族之家”。这就是著名的《贝尔福宣言》。1922 年国际联盟决定把巴勒斯坦作为英国的委任统治地。
二三十年代,犹太复国运动积极组织大批犹太人移居巴勒斯坦,与阿拉伯人发生了争夺领土的激烈冲突。由于美国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支持,阿拉伯人和犹太人的冲突愈演愈烈。英国一方面不公开得罪美国,一方面又控制不住巴勒斯坦地区的形势,只得宣布将巴勒斯坦问题交给联合国。联合国于1947 年对巴勒斯坦问题进行了长时间讨论,最后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将来治理(分治计划)问题的决议》,把巴勒斯坦地区分成三个部分:阿拉伯国、犹太国和耶路撒冷市,并对其边界做了详尽的划分。
分治以后,阿以冲突并未间断。阿拉伯各国及巴勒斯坦的阿拉伯人均反对分治,为了维护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权益,1948 年 5 月 15 日,埃及、约旦、伊拉克、叙利亚和黎巴嫩五国军队相继进入巴勒斯坦,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1948 年 5 月,联合国大会规定任命联合国调停人,来促进“巴勒斯坦未来局势的和平调整”,调停的最终效果不大,以色列相继于 1949 年、1956 年、1967 年越过分界线进入阿拉伯领土。目前,阿以双方在进行谈判,问题在逐步解决中。
- 调解(和解)。调解是一种解决争端的程序,其方法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澄清事实,并提出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在内的报告,以促使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
和解和调停不同,调停是专指由第三国在各当事国之间进行谈判,促成双方接触或达成协议;调解则专指各当事国将争端提交一个团体,以便公正查明事实并建议适当的解决办法。
和解与仲裁及司法不同,依和解程序,各当事国对向它提出的解决方法的建议没有法律义务,而对仲裁和司法的结果则承担法律义务。
和解委员会由五人组成,每一当事国家选派两人,一人为本国人,一人为第三国人,又由该委员从第三国人中选出主席一人。和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搜集一切必要的资料,设法使当事国各方达成协议。在审查争端的过程中, 应将其认为适合解决争端的条件通知当事国各方,并规定各方作出决定的期限。在工作结束时,委员会起草一项记录,说明当事国各方已达成协议,或说明无法达成和解等等。
一战后,曾缔结了许多和解条约,并设立了许多和解委员会,其中一部分是用来解决边界争端的。但由于组成和解委员会的当事国双方都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所以,和解委员会成功地解决两国间的边界争端的事例是很少的。当然,由于和解委员会不对任何一方进行强制性仲裁或司法,因而仍然有许多国家愿意通过和解解决边界争端。
- **法律解决方法:**边界争端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有仲裁与国际法院裁判二种。
- 仲裁。仲裁是指由各当事国所选出的一个或几个公断人或国际法院以外的法庭作出法律判决来断定国家间的纠纷。
仲裁与谈判、斡旋、调停、和解等政治方法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是,仲裁程序是以法律为根据的,任何为了获得妥协而不顾现行法律的裁决,都是不符合仲裁职能的;另外,尽管仲裁与司法都以法律为依据,但与法院判决不同的是,仲裁纯粹是自愿商定的、临时性的。当然,如果仲裁条约没有特别的规定,当一方拒绝服从执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就有权以国际法所许可的强制手段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的主要程序:争端双方订立仲裁条约或协定;由各当事国选任一个或几个仲裁人组成仲裁法庭成员进行秘密投票,其决定取决于多数;裁决一经正式宣布,并通知各当事国代理人之后,即对争端作了最后的决定,不得上诉。
仲裁作为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法,确实成功地解决了一些边界争端。近代的仲裁是由 1794 年解决英美两国边界纠纷的贾埃条约开始的,两国将重要的边界纠纷交由混合委员会裁判。之后,便出现了许多用这种方法解决边界和领土争端的案例。如:1909 年 10 月 23 日挪威诉瑞典,关于两国海上边界案;1914 年 6 月 25 日荷兰诉葡萄牙,关于帝汶岛疆界案;1922 年瑞士联邦委员会裁决的哥伦比亚与委内瑞拉之间的争端;1925 年美国总统裁决的智利与秘鲁之间关于塔克纳-阿里卡公民投票地区的争端;1928 年 4 月 4 日美国与荷兰之间关于巴尔马斯岛的主权案;1933 年以美国最高法院院长休斯为首的法庭所裁决的危地马拉和洪都拉斯之间的争端。
在当代,最著名的英法大陆架划界纠纷也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英法两国政府曾就英吉利海峡及其以西一带的大陆架划界进行过谈判,由于分歧严重,两国于 1975 年 7 月 10 日签订仲裁协定,成立仲裁法庭,就这两个地区的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裁决,最后确定了两国在争端地区的边界,成功地解决了这场边界纠纷。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边界纠纷都能通过仲裁圆满解决,由于仲裁是由仲裁人或仲裁法庭进行的,如果仲裁人受了贿赂,或裁决受某种势力的影响等, 那么,仲裁就是无效的,这方面的案例也不乏其例。如 1831 年荷兰国王关于英美两国间的东北边界(在美洲)争端案所作的裁决,各当事国以仲裁人越权为由而拒绝承认其约束力。再如 1909 年阿根廷总统关于玻利维亚与秘鲁边界争端所作的裁决,由于同样的理由也遭到玻利维亚的拒绝。
- 国际法院裁判。另一种解决边界争端的法律方法是国际法院的裁
判。
尽管在国际法院成立以前,曾有常设仲裁法院,但人们都感到它不是一个真正的法院,其一,它本身不是一个裁判法院,而只是一个名单,每一案件的各当事国只能从这个名单中选出人来组成法庭;其二,由于每次冲突的裁决人都是由各当事国选的,因此,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决人,缺乏连续性。人们感到有必要建立一个真正的国际法院。
一战后,在国际联盟成立以后,1922 年 2 月 15 日,国际常设法院在海牙正式宣布成立,并在解决一系列国际争端中起了作用。据统计,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常设法院共处理争端案件 65 件,作出判决的 33 件,
提出咨询意见的共 28 件。后来,随着国际联盟的解体,1940 年 2 月,国际常设法院停止活动,1946 年 1 月宣告解散。
二战结束前后筹建联合国时,决定取消国际常设法院而建立一个新的国际法院来代替,1945 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把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国际法院便一直延续下来。
国际法院的组成:法官,由 15 人组成,其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公民,
任期 9 年;专案法官,审理特定案件时,法院派一个或数个专案法官参与; 院长,主持法院一切会议;分庭,有两种,一种是为了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所设,另一种是为处理特种案件所设;书记处,处理法院一切日常行政事务。
国际法院的职权:管辖权和咨询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指:①自愿管辖,对于依特别临时协定而提交的一切案件,②协定管辖,对《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的管辖,③任意强制管辖,对当事国声明的具有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的管辖,这些争端主要是指对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范围这四种。国际法院咨询权是指:国际法院可以就一切问题提出意见,以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按照《联合国宪章》进行活动。
无论是国际常设法院,还是国际法院,在解决边界和领土争端中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避免了两国或数国间可能发生的政治摩擦和军事冲突。从 1923
年到 1951 年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判决和咨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许
多是关于领土和边界纠纷的。判决案例,例如:1929 年 9 月 10 日德国诉捷克,英国、法国、丹麦和瑞典诉波兰,关于奥得河国际委员会属地管辖权案; 1932 年 6 月 7 日法国诉瑞士,关于上萨瓦自由区及节克斯区案;1933 年 4
月 5 日丹麦诉挪威,关于东格陵兰案;1937 年 6 月 28 日比利时与荷兰之间
关于马斯河水流改道案。咨询意见案例:1923 年 9 月 10 日,关于德国割与
波兰的领土上的德裔移民的某些问题;1923 年 12 月 6 日,关于划定波捷边
界的问题(左霍齐那问题);1924 年 9 月 4 日,关于划定塞尔维亚与阿尔巴
尼亚在圣瑙吴姆修道院边界的问题;1924 年 12 月 8 日,关于欧洲多瑙河委
员会的管辖权问题;1925 年 11 月 21 日,关于洛桑条约第三条第二款(土耳
其与伊拉克之间的边界)的解释;1950 年 7 月 11 日,关于西南非洲的国际地位问题。
当代最著名的北海大陆架疆界的纠纷就是通过国际法院的裁判得到解决的。北海大陆架边界纠纷是这样的:丹麦和荷兰两国政府主张,应该按照等距离线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并敦促西德政府也依据这个原则来决定它对大陆架的主张。而西德方面主张,等距离线仅在海岸线平直的情况下才能
使用,而在非平直海岸线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这个原则,在大陆架划界时, 每个国家应该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部分,由此西德要求在北海大陆架上取得比等距离线所能提供的要大些的地区,并且提出一个扇形区理论。国际法院于 1969 年对此纠纷作出如下判决,认为等距离线不是一个必须执行的划界方法,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进行,让每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取得构成它的陆地领土在海洋中和在海洋下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如产生重叠部分,应在各国之间按议定的比例划分,如果达不成协议,则平均划分。根据这个裁判,西德政府与荷兰、丹麦两国政府进行谈判,得到一块延伸到北海中心的大陆架(图 3—5)。
国际法院在解决边界争端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1982 年 1 月 20 日,国际法院第一次成立一个受理特定案件的特别分庭,受理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缅因湾海上划界的争端(美国诉加拿大案)。这在国际法院的裁判史上又谱写了一个新篇章。
边界纠纷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性的纠纷和冲突,另一类是法律性的纠纷和冲突。关于法律性的纠纷,使用仲裁和司法解决是比较适宜的,但对于那些政治性(主要是利益)的边界争端, 一般使用和解的方法,如和解失败,经一方请求,可使用司法解决。当然边界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民族统一的要求,如东北非的索马里问题。索马里民族的领土曾被分为五个部分,即英属索马里、意属索马里、法属索马里、埃塞俄比亚的欧加登地区和肯尼亚的东北省。1966 年英属索马里和意属索马里宣布合并成立索马里共和国,并提出五部分统一的要求,但遭到埃塞俄比亚和肯尼亚的拒绝,为此发生了边界冲突。有的则属边界本身不清楚, 如阿尔及利亚与摩洛哥、突尼斯关于撒哈拉地区的争端。有的则属于历史边界的恢复,如西撒哈拉之争。有的出于占有资源,如伊朗和伊拉克、伊拉克和科威特的边界争端。因此,边界争端的解决并不是一经使用某种方法就能立即奏效的。这就需要在运用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时,必须考虑到边界冲突的具体原因,而不能一概而论。
图 3-5 北海大陆架争端示意图
(引自 J.R.V.普雷斯科特.海洋政治地理.112 和 R. Muir. political geography.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