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与国家

从上述关于国家和民族的定义和特点来看,两者是不相同的。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具有绝对权威。民族则是一种人的群体,它在居住地域、经济生活、语言、风俗习惯、生理素质方面具有共性,并具有内在的团聚力。可以说一是指其政治,另一是指其文化。这是彼此的差异。但是,彼此也有重要的联系。民族形成与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必然产生国家,国家的出现更加促进了民族,特别是居统治地位的民族的发展与巩固。

在世界上的民族,据估计大致为两三千或三四千,有的估计还要多,甚至到五六千、六七千。为什么差别这么大呢?一方面是缺乏科学的调查和鉴

定,往往把许多属于民族分支也算作独立的民族,所以就估计偏高了。当然, 也有些地方还缺乏了解,有的国家不承认某些民族,使估计也会偏低。当代学者大多认为世界上的大小民族有 2000 多个。

虽然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口,但是其数量的差别大得惊人。例如, 我国的汉族人口超过 10 亿,而印度安达曼群岛上的安达曼人则只有 24 人

(1971 年)。据统计,人口超过 1 亿的民族有 7 个(汉人、印度斯坦人、美

利坚人、孟加拉人、俄罗斯人、日本人和巴西人),5 000 万至 1 亿的民族

有 10 个;1000 万至 5 000 万人的民族有 52 个,100 万至 1000 万人的民族

有 209 个。可是世界上的国家并没有这么多。到 1994 年年底前,菲律宾东南

面的贝劳加入联合国算起,联合国会员国只有 185 个。这与世界上的民族数相比也是相差太大。

G.尼尔森(Gunnar Nielesson)1985 年的研究表明了今天国家与种族集团(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当时,他确定全世界有 164 个国家,589 个种族集团。也就是说,种族集团的数目为国家数目的三倍。因此,在其中找到理想的民族国家(即纯粹由一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则是件困难的事。M.M. 米克塞尔(Mikesell,1983 年)研究发现,作为民族国家,实质上只找到一个真正的例子——北大西洋上的岛国——冰岛。至于其他的民族国家,在人口中都有一定程度的混杂,其可靠性值得怀疑。因此,在现实世界政治中, 很难按照米克塞尔所定的“文化纯”来确定民族国家。

按尼尔森的定义,我们这里所说的民族国家是,指那些国家人口中的百分六十以上来自一个种族集团的国家。这样,在 164 国中,有 107 国是符合

这个不太严格的标准的。在这 107 个国家中,大体上可以分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那些同一种族集团分处于好几个国家,并居于支配地位。例如,阿拉伯国家就是个很好的实例,由其组成的民族国家就有 17 个。我们可以称此类国家为共民族国家(partnation states)。在阿拉伯国家中,埃及和叙利亚两国是个典型。此外,还有朝鲜和韩国原属一个国家,由于二战后,其北、南两部分分别发展为两个国家。两国都属于同一民族——朝鲜族。共民族国家共有 52 个。

第二种类型,可以称之单一民族国家(single nation states)。即某个民族只在一个国家内的人口中居于支配地位。其中,只有很少数是该种族集团所占比例超过该国人口总数的 95%以上。这类国家最接近理想的民族国家。日本、孟加拉、德国、波兰、丹麦、希腊是典型实例。但是,更普遍的是某一种族集团在其国家中居支配地位,但未达到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程度。这种国家有 32 个。英国、美国、斯里兰卡、津巴布韦和尼加拉瓜都属此类国家。

尼尔森还确定 57 个国家为非民族国家(nonnation states),即在一个国家,没有一个种族集团的人口数超过该国人口的 60%。这类国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中等非民族国家(intermediate nonnation states)。它指某一种族集团在一国人口中居支配地位,但其所占比例大约为 50%(按尼尔森定义为 40%~60%),属于该类型的有菲律宾、苏丹等国家。根据尼尔森所确定的双民族国家(bination states)是指两个种族集团的总人口占65%以上。此类型国家总共有 21 个,其中包括比利时、秘鲁、斐济等。最后剩下的 19 个国家属于尼尔森所指的多民族国家( multinational states)。这类国家具有多种种族集团,缺乏占优势地位的民族。例如,印

度、马来西亚、尼日利亚等就属多民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