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3—1 内陆国及其周围邻国

洲别

国家 周围邻国

邻国数目

老挝 缅甸、中国、越南、柬埔寨、泰国

5

阿富汗 伊朗、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中国、巴基斯坦

6

锡金 尼泊尔、中国、不丹、印度

4

不丹 中国、印度、锡金

3

尼泊尔 印度、中国、锡金

3

蒙古 俄罗斯、中国

2

哈萨克斯坦 俄罗斯、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

5

塔吉克斯坦 阿富汗、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4

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4

乌兹别克斯坦 阿富汗、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5

土库曼斯坦 伊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

4

亚美尼亚 土耳其、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伊朗

4

阿塞拜疆 俄罗斯、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土耳其、伊朗

5

美洲

奥地利 德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意大利、瑞士、列支敦士登

8

捷克 波兰、斯洛伐克、奥地利、德国

4

斯洛伐克 捷克、波兰、乌克兰、匈牙利、奥地利

5

瑞士 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

5

匈牙利 斯洛伐克、乌克兰、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奥地利

7

马其顿 南斯拉夫、保加利亚、希腊、阿尔巴尼亚

4

卢森堡 比利时、法国、德国

3

安道尔 西班牙、法国

2

列支敦士登 瑞士、奥地利

2

圣马利诺 意大利

1

梵蒂冈 意大利

1

白俄罗斯 俄罗斯、乌克兰、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

玻利维亚 秘鲁、巴西、巴拉圭、阿根廷、智利

5

5

巴拉圭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

3

马里 塞内加尔、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尼日尔、布基纳法索、象牙海岸、纳米比亚

7

尼日尔 马里、阿尔及利亚、利比亚、乍得、尼日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

7

赞比亚 安哥拉、扎伊尔、坦桑尼亚、马拉维、莫桑比克、津巴布韦、博茨瓦纳、纳米比亚

8

布基纳法索 马里、尼日尔、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

6

中非 喀麦垄乍得、苏丹、扎伊尔、刚果

乍得 尼日尔、利比亚、苏丹、中非、喀麦垄尼日利亚

5

6

洲别

国家

周围邻国

邻国数日

乌干达

肯尼亚、苏丹、扎伊尔、卢旺达、坦桑尼亚

5

卢旺达

扎伊尔、乌干达、坦桑尼亚、布隆迪

4

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赞比亚、莫桑比克、南非

4

博茨瓦纳

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南非、赞比亚

4

布隆迪

扎伊尔、卢旺达、坦桑尼亚

3

马拉维

赞比亚、莫桑比克、坦桑尼亚

3

斯威士兰

南非、莫桑比克

2

莱索托

南非

l

埃塞俄比亚

苏丹、厄立特里亚、吉布提、索马里、肯尼亚

5

在这些内陆国家中,除了欧洲的国家较富裕一些外,其余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其中 15 个国家包括在联合国公布的 29 个发展最慢的贫困国家之中。

  1. **内陆国的基本特征:**与沿海国相比,内陆国主要有两个共同特征:

(l)内陆国由于地处内陆,经济和贸易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经济发展对邻国的依赖性比较强,特别是邻国的关税政策对这些内陆国有直接影响。因此,争取出海权和过境自由是所有内陆国关心的问题。

(2)在政治和军事上,大部分内陆国都比较弱,有一些国家还起缓冲作用。

  1. **内陆国的出海权和过境权:**出海权和过境自由一直是内陆国关心的问题,也是国际法中不断争论的问题。

在 19 世纪以前,无论是对海洋,还是对陆地,都没有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一国只要通过另一国领土运输或运送货物,就必须交过境费。过境自由和出海权问题一直到 19 世纪才首先由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四十四点方案”中提出,该方案指出,为了欧洲的和平,战后在塞尔维亚(南斯拉夫一地区)和波兰有“出海自由和安全”。同时国际联盟也把“过境自由”作为世界性目标。在 1921 年召开的巴塞罗那会议上,这一问题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提出来。

二战后,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过境自由与出海权的呼声越来越高,1956 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在讨论内陆成员国(阿富汗、尼泊尔、老挝)的问题时曾建议,对于这些内陆国,有过境自由的必要,以便促进地区经济和贸易发展。1958 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五次会议正式讨论了内陆国出海问题,1964 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讨论并通过了内陆国出海的八条原则,并讨论了一系列非洲、亚洲以及南美洲一些内陆国的发展问题,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1. 内陆国有权出入海洋,并为此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的过境自由。“为行使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行使与公海自由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目的,内陆国应有权出入海洋。为此目的,内陆国应享有利用一切运输工具通过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自由。”①

① 法学教材编辑部.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1. “行使过境自由的条件和方式,应由内陆国和有关过境国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予以议定。”②

  2. “过境国有对其领土行使完全主权时,应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以确保本部分为内陆国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便利绝不侵害其合法利益。”③

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内陆国和过境国已逐渐达成协议,为内陆国的出海和过境自由提供方便。内陆国或者通过过境国允许的河流或者通过过境国提供的走廊出海。例如,通过可航行的河流为内陆国提供出海便利的: 在欧洲,多瑙河为奥地利、匈牙利两个内陆国出海提供了方便;在南美洲, 巴拉那河为内陆国巴拉圭出海提供了方便;在非洲,希雷河为内陆国马拉维出海提供了方便。

当然,这些事例并不能证明内陆国和过境国之间不存在任何争端。由于特殊的双边关系,某些国家对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持保留态度,如巴基斯坦坚持只能规定内陆国有过境“自由”,而不同意有过境“权利”,巴基斯坦、罗马尼亚和秘鲁主张内陆国过境应在对等互惠基础上达成协议。对此,尼泊尔和乌干达表示强烈反对。直到最近,贸易和过境问题还是局部地区发生政治摩擦的直接原因。

尼泊尔是一个内陆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需要印度提供过境运输, 并希望从印度进口商品。为此,两国于 1950 年 7 月 31 日签订了《和平友好条约》和《贸易和商务条约》。尼泊尔长期要求印度向其提供过境运输的自由,但一直遭到印度的拒绝。1976 年,尼方根据国际法,提出将过境和贸易分开,1978 年,印度政府同意了尼方的要求,并于 3 月 17 日分别签署了贸

易条约和过境条约。过境条约规定印度在印尼边界线上向尼提供 15 个过境点。

  1. **内陆国的发展战略:**尽管大部分内陆国是经济上相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尽管内陆国比起沿海国来在经济发展中有许多不便,但大部分内陆国依然提出许多发展战略,并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著名政治地理学家 M.I.格拉斯奈尔和 H.J.德布列杰的研究④,内陆国家主要实施了如下发展战略:

第一,注重国内发展。许多内陆国家特别注重国内经济和交通运输,以此来减小对其他国家的依赖程度。

第二,加强双边谈判。注重国内发展并不意味着内陆国家不与其他国家, 特别是相邻国家来往。恰恰相反,许多内陆国家在注重国内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通过谈判来增进其和过境国的关系,借以提高过境贸易。当然双边谈判也会由于种种政治或其他原因而存在障碍,如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境曾在 1950 年、1956 年以及 1961—1963 年三度关闭。

第三,寻找新的过境线。部分内陆国家在发展国内交通运输的同时,为了摆脱某一过境国对其经济和政治的控制,不惜耗资寻找新的过境路线。如赞比亚,在其南津巴布韦 1965 年独立后,便耗巨资修了一条通过坦桑尼亚的过境线。阿富汗把其大部分过境贸易通过线从巴基斯坦转向北部。卢旺达现在通常使用其通过乌干达和肯尼亚的过境线而不像以前使用通过扎伊尔的过

② 法学教材编辑部.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③ 法学教材编辑部.国际法资料选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

④ (Glassner MI.deBlij H J.Systematic political geography.394~

境线。过境线的选择和改变既反映了内陆国独立发展的决心,也反映了它和过境国的关系。

第四,倡导地区经济联合。这是内陆国家又一发展战略。随着地区政治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许多内陆国家都认识到,不加入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组织, 快速发展本国经济也是不可能的。相反,加入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行列,实行共同的关税、免除进口特许证和限额这些地区经济联合体所采取的措施,既可使内陆国免除其由于地理位置带来的不便,也可以减少或避免由于过境贸易和过境国发生的政治摩擦。例如,世界上首次重大的地区合作就是欧洲内陆国卢森堡和荷兰、比利时之间的合作。人称“荷比卢联盟”。这三国在经济上相互补充,荷兰的农产品销往比利时,而比利时的工业品也运销荷兰和卢森堡。“荷比卢联盟”的成立使卢森堡这个内陆国受益匪浅,既发展了经济,又减少了和荷兰、比利时的政治边界摩擦;乌干达是东非共同体(East African Community)和东非共同事务组织(East African CommonServices Organization)的成员国;布隆迪、中非、乍得、卢旺达则是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

第五,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除了注重地区合作以外,内陆国家还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扩大自己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国际社会也尽力帮助内陆国家。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UNCTAD)、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亚洲发展银行等都在很多方面给予内陆国以很大的帮助。1976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还建立了联合国内陆发展国家专门基金会(United Nations Spectial Fund for Land

-locked Developing Countrits),联合国第三次海洋会议对内陆国的出海权和过境自由也给予了法律规定。这些都为内陆国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