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与其他国家的行政区划

  1. **美国的行政区划:**美国在 18 世纪前是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建立的

13 个殖民地。1775 年,在殖民地居住的英裔移民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进行独

立战争。经过 8 年的战争,英国失败,承认美国独立,组成联邦共和国。13

个殖民地成为美国最初的 13 个州。

在独立时(1783 年),英国除确认当时 13 州的领土作为美国的国土外, 还把阿巴拉契亚山脉和密西西比河之间的大片土地亦划入美国的版图。当时其面积总共约 230 多万平方千米。在 1803 年,美国趁法国与欧洲各国战争之

际用 1500 万美元从法国手中购买了密西西比河以西、落基山脉以东面积约为 2.1×106km2 土地。其面积扩大了近一倍。 1819 年,趁西班牙困于拉丁美洲独立运动之际,用 649 万元,从西班牙人手中购买了佛罗里达半岛。然

后,又借墨西哥独立不久,国家不稳,于 1845 年,通过战争兼并了得克萨斯。

1848 年,又通过战争,从墨西哥获得现美国亚利桑那和新墨西哥两州及其西北的一块领土,总共从墨西哥获得 2.46×106km2 土地。1846 年,美国又从英国手中分得西部俄勒冈州及其附近的 7.4×105km2 土地。以后,于 1867 年, 从沙俄手中购得阿拉斯加。1898 年,通过与西班牙战争获取了夏威夷。这样,

从独立开始经过 115 年,美国的领土增加了三倍,州数由原来的 13 个增加到

现在的 50 个。另外,美国还有一个哥伦比亚特区,即首都华盛顿的所在地。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按 1789 年的联邦宪法,每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但不能违反联邦的宪法和法律。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其享有征税、举债、铸币,维持陆海空军,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权力。在此情况下,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它可以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例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地方治安等。各州宪法都规定州政府机构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组成。

各州一般是二院制,设参、众两院。其职责是制定本州宪法和法律、核准预算、规定州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能、监督行政部门工作。州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一般任期四年。州内各级法院法官有的是直接选举产生,有的是州长任命或议会选举产生。

在美国,州以下的地方行政组织体制不一,名称亦不一。主要分县政府、市政府、镇或乡村政府三类。地方政府从属于州政府,只行使州政府所授予的管理当地治安、消防、公共福利、公共卫生、文化教育等事务。县以下包括镇和乡村。有的州,如罗德岛、阿拉斯加,州下未设县。县是立法与行政合一。美国现有县 3 000 多个,各州数量不一,面积大小差异甚大。如特拉

华州只有三个县,而得克萨斯州则有 254 个县。弗吉尼亚州的阿灵顿县只有62km2,而加利福尼亚的圣贝纳迪诺县却大到 51800km2,是美国最小的州罗得岛的 16.5 倍。在人口上,相差亦较大,既有人口超百万的县(20 多个), 亦有人口不足 2 000 的县(近 20 个)。由于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 有的县人口少,税收少,配备的工作人员、预算、机构亦在缩减,这不能不影响到其职能的收缩。结果,一些县的许多职能不是向上集中到州里,就是下放给新涌现的城市。因此,这些县就变成徒有虚名的空架子。加上战后地方选举有的不以县作为单位,而是按人口数,这就进一步削弱县的地位。有的州就由于遇到上述问题而撤销了县。

另一方面,有的县,特别是在城市附近的郊区县,或包括较小城市市区的县,则由于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化的发展,为了实际工作的需要,州又不得不把有关职能下放给县。结果,这类县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则迅速膨胀。这种情况的发展与只有三四个管理人员的日益衰落的县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

在新英格兰,最初的殖民单元是镇而不是县,镇实际上履行了其他地区县的许多职能。后来,随着新英格兰各州居民向西部迁移,该传统又向西传到华盛顿州。在西部,名称上改为镇区(township)。这样,镇或镇区出现在北部各州,其总数达到 18 000 个。目前,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镇与镇区的很多职能转给了市,结果使镇与镇区处于萎缩状态。

市是州属的政区,是由州特许而建立的自治体。由于美国工业和经济发达,城市化比较突出,城市也多。目前,美国建制为市的行政单位已超过 19000

个。但是,城市的规模差异很大,人口从几百人到超过 700 万人,面积从只有几公顷到两万多平方千米。关于城市的法律规定,如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社区至少有 500 人才能编入城市,一个“特许”的城市,其人口不得少于

3 500 人。由于城市的人口和面积差异大,其管理体制亦各有不同。一般市的管理体制有市长-市政会议制、委员会制和市政议会-经理制三种。由于城

市的发展,其面积不断扩大,可是,各级行政区划事先已确定下来,各级行政单位又具有一定自治权,因此,城市的建成区往往跨好几个不同的行政区, 有的通过合并来解决,有的则难以解决,这对城市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不少困难。

在美国,有些问题不只涉及一个州,为了解决这类问题不得不在州际之间成立双边的、区域的或全国性的组织,以处理彼此之间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协作。例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是为综合性开发由纳西河流域而建立的机构,负责该流域地区的防洪、航运改善、控制水土流失、造林、水电以及其他有关开发项目。其包括范围涉及 7 个州。这种管理形式是个典型,并广为其他国家所采用。另外,如特拉华河流域委员会,是为规划、保护、利用、发展、管理、控制该流域水资源而建立的,涉及周围 4 个州,联邦政府亦作为成员之一参与。该委员会对特拉华河的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干旱年份协调好沿河地区的用水分配。在城市方面,如纽约州的纽约市与新泽西州的泽西城、伊丽莎白、纽瓦克等城市隔河相望,为协调好两州的城市港口问题,成立了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在港口内,它有权购买、建造、出租、使用码头和设备。现在它除管理港口外,还发展到管理四个商用机场、四座桥梁、两座隧道、两个货场、两个直升机场以及车站、码头、通勤铁路、世界贸易中心等设施,成为经营管理上效益显著的部门。

  1. **英国的行政区划:**英国的全名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于公元

    827 年建立统一的英格兰王国。在金雀花王朝的亨利三世于 1171 年和 1172 年入侵爱尔兰和威尔士,并将其列入英国版图。1707 年,英格兰王国与苏格兰王国合并,称为“大不列颠王国”(联合王国)。1921 年,爱尔兰南部获得自治权,1936 年成为共和国。北部爱尔兰的 6 郡仍留在英国, 因此,英国遂改名如上。

由于上述的历史过程,英国的领土是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 4 个古王国,所以其第一级行政区划分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

尔兰 4 个地区。另有一个首都所在地大伦敦地区。在这 4 个地区以下的行政单位是郡(county)和市郡(county borough,即人口在五万以上享有特权的自治市)。这些市郡,主要是在 1888 年后由其所在的郡分出,并与郡居于同等地位。这种郡与市郡的区划制度因为数量多,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差异大,不仅很多方面反映过去的历史遗迹,也不利于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管理。为此,议会于 1972 年与 1973 年分别通过对 4 个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改革的《地方政府法令》。

按照议会通过的该法令,到 1974 年,英格兰将原有的 48 个郡和 78 个享

有自治特权的市合并为 40 个郡和 6 个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在

威尔士则将原有 13 个郡和 4 个自治市郡合并为 8 个郡。同时,将其以下的行政区划统一为区(district),区以下设教区(parish)。在苏格兰,由于考虑其特殊情况,于 1975 年,将原有 33 个郡和 4 个市郡调整为 9 个地区

(re-gion)和 3 个岛区(island area)。因为北爱尔兰新教与旧教的矛盾和双方对立情绪,不是将原行政单位合并、数量减少、面积扩大;反而划小、数量增多,即将原来 6 个郡和两个自治市郡分成 26 个区。这次改革受到很大的阻力,各方面的意见较多,褒贬不一。

关于北爱尔兰,目前由于原爱尔兰居民信奉旧教,而英格兰的移民信奉新教。信奉旧教的爱尔兰居民愿合并于爱尔兰,信奉新教的英格兰后裔愿留

在英国,双方矛盾严重,于 1995 年 2 月,英国与爱尔兰商定,建立新的北爱尔兰地区议会。其与英、爱关系定为“伦敦对北爱尔兰的管辖权只有在大多数北爱尔兰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有效”,爱尔兰“对北爱尔兰地区的地位作出任何改变必须征得大多数人同意”。另外,对农业、运输、旅游和能源,北爱尔兰与爱尔兰将由两议会组织管理委员会进行合作。

  1. **法国的行政区划:**在法国大革命时,由于推翻君主,扫除封建,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所以在行政区划上完全打破旧的混乱体系与封建主的割据,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划分为

    83 省(départment)。后来增至 96 省。省长都由国家直接任命。省以下的行政区划是地区(arrondissement), 地区以下是区(canton),区以下是社区 (commune)。

在法国,目前由于经济发展,中央在对地方的管理上,感到现有的省的划分所辖的面积过小,不利于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保护与利用。另一方面在中央管理上由于省的数目过多,难以细致深入。因此,70 年代早期,在省以上建立 22 个新的大区(region),把数省集合一起,目的在加强经济与行政管理。一般,这些大区都沿用过去旧的省名,如布列塔尼、皮卡迪、洛林、阿尔萨斯等,其边界有不少与前同。

  1. **日本的行政区划:**日本在明治维新前是个封建制国家。天皇只是名义上的国家的代表,是精神的象征。实际权力在幕府手中。那时,以将军为首的江户幕府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一切政令均出自幕府。天皇在京都,江户幕府所在地为现在东京。全国划分的大小封建领地约有

    260 个,称为藩。幕府占领的土地为全国 1/4,并直辖江户、大阪、京都三大都市。

在 19 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代初,日本进行明治维新,废除幕藩封建体制, 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幕府被取消,权力被没收。政府宣布“版藉奉还”,命令藩主交出土地和人民的封建领有权,采取“废藩设县”,把全国划分为 3 府 72 县。首都与天皇都由京都迁往江户,并将其改名为东京。

二战后,日本由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天皇只是国民统一象征, 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并实行地方自治。目前日本的行政区划是: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 县。每个都、道、府、县以下设立若干市、町、村。都、道、府、县的行政首长称为知事;市、町、村的行政首长称为市长、町长与村长。地方行政组织统称地方自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