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领土的变更

国家必须拥有领土,国家的领土可以变化,但国家的领土只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否则就是侵犯国家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国家领土的变更大致有如下几种方式:①

  1. **占领( occupation):**按照国际法,占领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 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占领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占领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 即无主土地,这种土地或者是完全无人居住,或者虽有土著居住,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但公海的任何部分都不能成为占领的客体。第二, 占领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为国家实行的,或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也就是说,国家在占领该土地后,必须在该土地上具有某种行政权,这种占领通常被称作是有效占领。如当英国等国宣布南极的部分地区为自己领土时,美国曾声明,任何对南极“无主地”的发现,如没有名符其实的定居人口,就不能有主权要求。

  2. 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某一 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1928 年美国与荷兰关于帕尔玛斯岛案常被当作时效的一个例子)。

①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67~

时效与占领不同之处在于,占领是占有无主之地,而时效则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实际上,时效这种方式是较为模糊的。“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 是一个无确定时限的年限。如国际法院在 1959 年关于荷兰和比利时边境土地

案中认为,虽然荷兰对应属于比利时的边境土地不受干扰地进行了 50 多年的占领,但仍然不能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又如,如果一个错划的疆界线将一块土地错误地划给了一国,并且长时间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当受损的国家后来提出抗议并要求重新划界时,那种认为符合国际秩序的现状的信念也是会产生的。

  1. 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由于新土地形成而使土地增加的情形。添附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自然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如涨滩和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这些均使一国领土基线外移,从而扩大一国领土;一是由于人为作用而造成土地增加,即沿着河流或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围堤等。这里应注意,如果在界河一方筑堤而影响界河原来的分界线, 则是不合法的。1805 年发生的安娜号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英国与西班牙战争中,英国在密西西比河口附近抓获了西班牙船安娜号,当该案提到英国法庭时,美国认为该船系在美国的领海内抓到的,要求释放该船,其理由是: 捉拿虽然发生在距密西西比河口海岸 3 海里以外,但处于距一些由漂流入海

的泥土和木材所造成的小泥岛的 3 海里以内,而这些岛是美国海岸的添附, 因而属于美国领海。英国最后同意美国提出的理由,释放了西班牙船只。

  1. **割让(cession):**割让是由领土所有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转移给另一个国家。实行割让的唯一形式是让与国和取得国以条约形式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可以是和平谈判非强制性的结果,也可以是战争的、强制性的结果。非强制性的形式多种多样。有赠予或自愿合并的,如奥地利在 1866 年对普鲁士和意大利的战争中,将威尼斯作为赠品割让给法国,几个星期之后,法国又将威尼斯割让给意大利。牟罗兹自由城在 1798 年合并于法国,刚果自由邦

在 1908 年合并于比利时。有出卖的,如 1803 年法国拿破仑将路易斯安那卖给美国,1867 年俄国把美洲的阿拉斯加领土以 720 万美元卖给美国,1899 年,西班牙将加罗林群岛以 25 万比塞卖给德国,1916 年,丹麦将它在西印度群岛中的圣汤姆斯、圣约翰和圣克罗亚等岛以 2500 万美元卖给美国;有抵押和租借的,如 1768 年,热那亚共和国将科西嘉抵押给法国,1803 年,瑞典将维斯玛城抵押给梅克伦堡。1898 年,中国被迫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广州湾租借给法国,旅顺租借给俄国。

强制性割让一般是战争的结果,而且是无代价的领土转移,如 1895 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将辽东半岛及所属诸岛、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1. 征服(conquest):征服是指在战时以军事力量占有敌国的领土。征服作为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有如下两个条件:第一,征服本身并不一定获得被征服者的领土,只有征服之后继而使敌国灭亡,征服才是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第二,征服虽和割让一样也以强力兼并他国领土,所不同的是,征服并不缔结条约,一旦战争之后缔结条约,征服就变成割让。

自从反对武力征服以来,征服已不再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因为《联合国宪章》明文规定不得使用武力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如 1967 年,以色列曾以武力侵占了大片阿拉伯领土,联合国曾召开大会,明确宣布以色列改变东耶路撒冷的地位是无效的。国际社会也强烈谴责以色列以武力占领阿拉伯

领土。1990 年,伊拉克企图以武力吞并科威特,把科威特变成其一个省,遭到联合国安理会和许多国家的谴责,在伊拉克拒不执行安理会令其从科威特撤军的决议后,终于爆发了著名的海湾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最终以武力将伊拉克从科威特领土上赶走,恢复了科威特的主权。这些事例说明, 以武力征服其他国家的领土已不再是合法的形式。

  1. **公民投票:**以上五种方式是传统的国际法规定的领土变更的方式。近几十年来,由于民族自决原则被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于是,国际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领土变更的方式,这就是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是指由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土地的归属,即通过公民投票,来决定民族分离与否和民族国家独立与否,或决定一国的某一部分领土转让给另一国与否等的问题。这方面的例证很多。如 1918 年德国战败后,萨尔煤矿

的拥有权归法国,一直到 1935 年,根据当地居民的自愿表决才又回归德国;

1939 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之后,苏联占领了原属波兰的西乌克兰和西白俄罗斯,在两地举行公民投票后,两地分别并入乌克兰和白俄罗斯;1945 年 6 月 29 日,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缔结了关于外喀尔巴阡乌克兰的条约,该地在举行公民投票后并入乌克兰;1961 年,前英属喀麦隆举行公民投票,北部地区居民主张并入尼日利亚,南部地区居民则主张并入喀麦隆共和国;1961年,西萨摩亚的居民进行公民投票,宣布独立;1962 年,阿尔及利亚的居民进行公民投票,宣布独立。

公民投票的本质在于让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决定本民族的归属以及国家领土的命运。因此,公民投票应保证该领土上居民投票的方式是充分自由的,在任何以武力或压力威胁之下进行投票,都是无效的。

以上只是列举了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变更的方式的一般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领土可以根据这几种方式随意变动。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其根本前提就是保证领土完整。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是国家领土完整的保证。《联合国宪章》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60 年 12 月 14 日,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时又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当然,国家的领土不可侵犯的原则并不排除和平的领土变更的可能性, 它只是强调不容许强制性兼并。如领土的变更完全是按照民族自决原则进行的,那是无可非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