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俸禄

元朝的军队分宿卫和镇戍军两大系统。但按支取廪禄的类型来分,则是宿卫中的怯薛为一系统,其余的为一系统。

怯薛的支俸体系是独立于中原俸禄制以外的一个系统。因为它没有品秩,所以不依品支俸。从成吉思汗时代到至元中期,怯薛都保持着自行给养的旧例。从至元十八年八月始,政府“给怯薛丹粮,拘其所占田为屯田”。不过这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到至元二十九年,才“命宿卫受月廪⋯⋯,宣徽院仍领之”(《元史·世祖纪十四》)。

大德七年,元廷针对怯薛冗滥的情况,汰除了滥请钱粮者,规定父子兄

②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③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 《永乐大典》卷二六○九《宪台通纪续集》,页 6。

弟世代相袭者才可给之。延祐二年,政府正式定立宿卫支粮例。

此外,怯薛还可得到各种名目的赏赐,还有岁赐(例钱)及一定数量的草料、刍豆。

侍卫亲军及镇戍军官的廪禄是按等级或品级支付的。它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蒙古国时期到中统年间,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军官皆无俸禄。(2)从至元三年到至元二十二年,诸军官的俸禄由士兵力役及政府颁给的俸钱,或肉、麦、米、酒等实物构成(军官领取分例到至元十七年停止)。

据《元史》记载,至元三年,董文炳与忽必烈密谋时曾说过:“‘将校素无俸给,连年用兵,至有身为大校出无马乘者。臣即所部千户私役兵四人, 百户二人,听其雇役,稍食其力。’帝皆从之,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

(《元史·董文炳传》)这是汉军军官支使力役和取得俸钱的最早记载。李璮乱后,忽必烈罢世侯,行迁转,对军队进行整顿。至元七年,定军官等级, 万户、总管、千户、百户、总把,以所统军士为差。同年秋七月,初给军官俸。俸钱数不详。尽管军官已有俸钱,但他们依然索要分例,其中“万户, 羊肉三十斤,麦三十斤、米三十斤、酒三十斤。千户减半。百户比千户减半”

①。至至元十七年,元朝政府方规定:“军官有俸,休应副饮食。”②

除俸钱和分例外,蒙古军、汉军军官支使士兵在至元三年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致元朝廷不得不对此加以限制,规定诸军官役使军人,万户八名; 镇抚、千户四名;弹压两名。多使者要受停俸停职的处罚③。

对于新附军军官,虽在至元十一年曾定新附军官品级,但到至元十二年,“用兵日本倭国,而军民之官,廪禄未有定制”。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但新附军军官之俸,或未定,或未实行。于是,至元十八年十一月,元政府给扬州新附军将校钞,人二锭①。显然,至少到至元十八年,对新附军将官无一完整的支俸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元廷确定了汉军军官品级。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 上、中、下万户府军官的俸钱与上、下路、散府同品级的俸钱相同。上、中、下千户所军官的俸钱分别与上、中、下州的同品官吏的俸钱同。此外军官可支使一定数量的士兵,军户之田四顷之内可以免税。

桑哥执政时,为紧缩开支,尝征军官俸。继大德七年给内外官吏依例添支俸米后,大德八年,政府依例给诸翼军官支俸米。至大三年,又添军官俸, 其中在朝军官按减去加五的办法将中统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三倍; 外任军官将相当于原来的七成改支至元钞,等于增俸之三点五倍。皇庆二

①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②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杂例》。

③ 《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占使》。

① 《元史》卷十一《世祖纪》七。

年,仁宗又重申了这一政策。随朝军官可能在延祐七年依俸折米。其后直至元朝末年都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