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业与市镇第一节 商业

元代的商业发展与商品流通客观上具备一些独特的有利条件。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对外关系的开拓以及畅达四方的水陆交通,为中外商旅提供了“适千里者如在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的优越环境;纸币正式作为法偿币,与白银等一起通行全国,赋税政策又规定,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钞币和白银,耕织之家普遍用农产品和手工业品“贸易白银,以供官赋”①,这些都使商品化程度得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更重要的主观因素是,处于统治地位的蒙古游牧贵族和色目上层向来注重商品交换。这种“重商”观念对中原地区“重农抑商”传统形成了一次强大冲击。这在元廷的一些相关举措中便有明显反映,譬如,以输税为条件, 贵族官僚经商不存在任何限制。蒙古贵族还直接利用斡脱放债营利②,并设立专门机构,制订一系列条例,保护斡脱的运营① 。对外贸易,陆道早已通畅无阻,对海外各国,早在征服南宋的前一年,便以“往来互市,各从所欲” 的开放姿态,积极招徕,后来又实行“官本船”(政府提供航船,有时还给以较一般贷款轻四分之三的优惠作资本),选人出海,直接参与海外贸易; 作为专门从事海外贸易的“舶商’、“梢水”人等,市舶司以下衙门不得“差占”,他们的“家小”,亦享有“除免杂役”的优遇;②贸易政策较之前代更显得宽松,对进口货物一般只实行抽解,不存在官方实行统制的“禁榷” 政策条文。商税税率除一般能以传统的三十分之一为基本标准外,又采取“重利诱商贾”措施,将大都及蒙古本土的商税税率压低到四十分之一、六十分之一甚至“置而不税”③ 。在元廷的促动下,各级政府也注意为商旅提供方便,保护他们的安全,甚至出现责令官、民赔偿其“失盗”物品的极端做法。

上述有利条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面貌由此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粮食是进行区域贸易的大宗商品,如江浙两淮地区在丰收之年往往以

① 郝经:《陵川文集》卷三二,《河东罪言》。

② 斡脱(突阙语 ortaq)意为“同僚”、“伙伴”,是进行东西长途贩运而结成商帮 的西域商人的自称, 后来,蒙古贵族即称他们为斡脱。详见翁独健:《斡脱杂 考》,《燕京学报》,第 29 期,1941 年;爱宕松男:《斡脱钱及其背景》,《东洋史 研究》第 32 卷第 1、2 号。

① 1252 年,大蒙古国设专门机构,命大臣掌斡脱事。至元二十年(1283)元中央立斡脱总管府,各地设斡脱所。

②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二条》。

③ 虞集:《岭北等处行中书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墓碑》,《道园学古录》卷五;《元史》卷十二《世祖纪》九;袁桷:《上都华严寺碑》,《清容居士集》卷二五。

“羡余”“贩入外江船”,“补添他郡食”④;北方地区常年依赖江浙、湖广等地的粮食供应,每年通过大运河及海道北上的粮米达五百万石左右,这些漕粮主要供应大都地区的统治者、士兵和官手工业工匠的消费,并不时赈济北方牧区,居民日用粮则大量依靠南商贩运,并且,“来的多呵贱,来的少呵贵”①。上都、和林等地所需粮食,除由政府调运补给外,同时实行和籴,由商人组织贩运。在大统一的国度内,“周回万里,无非牧地”(《元史·兵志三》),畜牧业生产盛况空前,其中,马匹多由政府以“和买”、“拘刷”等形式强购强征,民间则普遍“私下其直卖之”(《元史·刘哈剌八都鲁传》);羊是另一大宗畜产品,“每岁得羔,可居大群,多则贩鬻, 及所剪毫毛作毡,并得酥乳,皆可供用博易,其利甚多”②,于是,皮类及毛纺织等行业得到长足进步,据《大元毡罽工物记》记载,用畜产品为原料, 可生产毡毯品种达六七十个,产品除供作官用外,也大量进入国内、国外市场③。棉布与瓷器是元代商品构成中发展势头强劲的品种。松江地区是棉纺织业的中心,从事该业的民户达一千多家,“人既受教,竞相作为;转货他郡,家既就殷”④,“商贩于此,服被渐广”⑤。元代瓷器质优量大,仅景德镇一地就拥有民窑三百多座,年产几十万乃至数百万件,“窑火既歇,商争取售”,按照不同地区对品种和特订产品的需求,瓷器从产地流向不同地区

⑥,同时又是一项外销的大宗产品。农业经济作物中的水果及手工业原料种

植承前代而不衰,经济价值亦较可观,据《农书》记载,楮树(其皮为造纸原料)“种三十亩者,岁砍十亩,三年以遍,岁收绢百匹”;柞树“岁种三十亩,三年种九十亩,岁卖三十亩,终岁无穷”;经营漆树的民户,有的“资至巨万”。江浙之间广种柑树,“利亦殊博”;两广、福建和四川盛产荔枝, 其中福建所产列为上品,“一岁之出,不知几千万亿,水浮陆转,贩鬻南北, 外而西夏、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爱好,重利以酬之”。竹货是河南卫、辉、怀、孟一带的一项重要经济作物,至元初官府以“抽分”等名义任意砍伐、拘卖,“又致南北竹货不通”,卢世荣执政后,“罢各处竹监,从民货卖收税”,这项普通产品已成为区域性交易的重要商品①。

④ 王祯:《农书》卷十一《农器图谱》一《围田》。

① 《通制条格》卷二七《杂令·构滞车船》。

② 王祯:《农书》卷五《农桑通诀》五《畜养篇》十四《养羊类》。

③ 如马可·波罗盛称哈剌善城(银川)毛毡,“所制甚多,商人以之运售契丹及世界各地”(《马可波罗行记》第 72 章《额里哈牙国》,冯承钧译本)。

④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四《黄道婆》;王逢:《黄道婆祠》,《梧溪集》卷三。

⑤ 王祯:《农书》卷二一《木棉序》。

⑥ 蒋祈:《陶纪略》。

① 《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孛术鲁翀:《平章政事尚某神道碑》,《元文类》卷六八;王恽:《辉竹属民》,《秋涧集》卷九十。元代刑法中列有禁止卫辉等处贩卖私竹一款(《元史》卷五二《刑法志》

因皇室权贵的酷好,元代珠宝贸易大兴,其来源,一是令市舶司招集舶商从海外采办,二是购求于西域商人,其价“动以数十万锭”计②。对外贸易的总体水平超过了宋代,外贸港口最多发展到七处,至元年间又制订二十三条市舶条例,外贸管理制度更趋完善;从事“官本船”贸易的商人和私商与日俱增,交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陆路主要从钦察汗国经克里米亚达欧洲各国,另又通过伊利汗国达阿拉伯各国。海路据汪大渊《岛夷志略》记载, 自菲律宾诸岛以南往西所至沿海国家和地区达九十七个,比南宋赵汝适《诸番志》所载多出三十八个,包括菲律宾诸岛、印尼诸岛、马来半岛、印支半岛、印度半岛、巴基斯坦及斯里兰卡岛、波斯湾沿岸、阿拉伯半岛、非洲北部及东部沿海地区,最远达层拔罗(今坦桑尼亚桑给巴尔岛)。从庆元到高丽、日本的航路也畅通无阻。出口商品种类有纺织品、陶瓷、漆器、日用工艺品、矿产品和药材,据马可·波罗所见,元朝瓷器“运销全世界”,今伊朗土耳其等国博物馆中保存有元代青花瓷,考古工作者又在东非海岸(如格迪、奔巴岛、桑给巴尔岛、坦噶尼喀和基瓦尔群岛)和印度洋航线沿岸地区不断发现一些元代瓷器或瓷器残片。1977 年在南朝鲜木浦附近海底发现元代中国海船,装载瓷器、铜铁器数千件,钱币七万枚,其中瓷器每十件成一小包,再分组装入木箱,形成比较规范的海运包装①。进口货物有珍宝、香料、药品、纺织、珍禽异兽、富有特色的手工日用品等大类,不下二百五十个品种。海外贸易被看作是“军国之所资”、“国家大得济的勾当”②,所以政府全力营运,至元二十六年,行泉府司(兼管海外贸易的机构)所统海船达一万五千艘③,而“挂十丈之竿,建八翼之橹”的“富人之舶”也并不少见④, 市舶所入亦甚可观,元代前期约占“岁入之数”中黄金总数的六分之一强⑤, 到了元代中期,舶税收入(大概包括发卖抽分货物及舶税两项在内)至少达钞数十万锭⑥,而泰定帝时全国包银岁额亦仅十一万锭⑦。

上述情况反映出元代商业仍有相当程度的发展。然而,在社会与政治种

三《食货》),说明官营竹场与官营竹货一直存在。卢世荣改革后,政府也通过抽税方式,再度听任民间转贩大批竹货。

② 《元史》卷三○《泰定帝纪》二御史辛钧言。

① 《在汉城看中国之瓷》,载香港《大公报》1977 年 11 月 4 日;李德金等:《朝鲜新安海底沉船中的中国瓷器》,《考古学报》1979 年第 2 期。

② 《元史》卷一六九《贾昔剌传》;《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

③ 《元史》卷十五《世祖纪》十二。

④ 任士林:《送叶伯几序》,《松乡先生文集》卷四。

⑤ 参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页 187,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

⑥ 此据《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估计。文称,延祐七年正月壬午御史台臣言,赐完者不花海舶税计钞数十万锭,这应该是上年的舶税收入数,并且是一个低限数目。

⑦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种弊端的作用下,促进商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又往往产生种种负面效应,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造成元代市场的萎缩与畸形,其中直接干预、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主要是特权阶层的活动。如色目富豪通过献卖珠宝、借贷金钱等手段, 满足蒙古皇族的欲望,不时解决政府财政上的燃眉之急,换取的则是发放高利贷、大规模参与扑买课税等方便。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上层以及汉人中的富商大贾也多享有经商特权。这样,在商业中出现了一系列不正常现象:弊害丛生的官营商业遍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特权阶层持玺书、佩虎符,其活动深入到经商、贩运的全过程;元代还一度盛行人口买卖,其情形超过金代,买卖双方只要讲清来历,书写契券,依例投税,交易活动就获法律认可。这项交易最兴盛的北方地区,“处处有人市数层,等级其坐,贸易甚盛”①。

此外,还存在市场萎缩的一些重要因素。

大量被掠夺、检括来的手工业工匠集中在官府手工业局院中,从事军工生产,并几乎控制了日用工艺品生产的各个重要部门,民间手工业为之相应萎缩;元代发行的纸币开始时数量有限,准备充足,自阿合马当政后,钞法日虚,开支又不断增加,二十多年间,钞币“轻重相去至数十倍”(《元史·赵孟頫传》)。此后每况愈下,元末纸钞形同废纸,至使民间普遍以物货相交易。纸币逐步变成扰乱市场的因素。

再次,出于政治防范与维护特权等需要,元代还设置了一系列禁令,如在江南地区,规定“市井点灯买卖”只能在每夜禁钟前进行;江南铁货与熟铁器,曾一度不允许贩往江、汉以北;“诸关厢户居停旅客”,必须持有“官府文引”,“可疑者”即“不得容止”;“诸经商或因事外出,必从有司会问邻保出给文引”。海滨豪民“辄与番商交通贸易铜钱下海者,杖一百七”; 丝绵缎匹绫罗之类的优势手工业品,也与人口、军器等一并当作禁品,“不得私贩下海”①。这些禁令不同程度地抑制了正常商业活动的展开。

① 郑思肖:《心史》卷下《大义略叙》。

① 《元史》卷五二《刑法志》三《食货》、卷五四《刑法志》四《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