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赋税

《元史·食货志》说:“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夏、秋二税都是土地税,以秋税为主。

秋税收粮,其征收额各地区之间颇不一致,同一地区也因土地肥瘠而有差别。湖广地区仿北方税制,每亩三升⑤。其他地区“纳粮的则例有三、二十等,不均匀一般”①,大体是依宋代旧例。有的地区在二、三斗之间,有的地区在三升上下,最低的税额只有一升②。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规定江南税粮就原额增加百分之二十③ ,加重了江南的税粮负担。江南税粮也有附加税,“依例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④。

夏税的征收情况比较复杂。《元史·食货志》载:“初,世祖平宋时, 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由此可知,元朝平宋后,最初只在江东、浙西两地继续征收夏税,江南其他地区则废除了夏税。元成宗元贞二年

(1296),“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元史·成宗纪二》)。这次加征夏税的地区为浙东、福建、湖广,江西由于秋税交纳数额已较宋为重,故仍免征夏税⑤。夏税的具体征收情况,各地不尽一致。江东、浙西两地区的夏税, 大体上依宋代旧例,一般按土地等级定税额而征收丝、绢、布等实物,也有的地方折钞缴纳。元贞二年起征夏税的地区,当是以秋粮为夏税基准,其征收物品名义上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品为本色,但实际征收中基本上都是以钞折纳的,“秋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元史·食货志一》)。

除土地税外,江南个别地区也有丁税,江西行省的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其所属各县民户的税粮中丁税都占有很大的比重,清远县每丁税米五斗九升①。

江南地区也有科差,一是江南户钞,一是一度征收的江南包银。江南户钞是中原五户丝制的推广和变形。元世祖平宋后,将部分江南民户封赐给诸王、贵戚,每户纳中统钞五钱,“准中原五户丝数”(《元史·世祖纪九》), 这便是江南户钞。成宗即位之初,江南户钞增为每户二两,但所增加的一两

⑤ 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九。

① 《元典章》卷二四《户都》十《添科二分税粮》。

② 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 6 辑。

③ 《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

④ 《元章典》卷二一《户部》七《收粮鼠耗分例》。

⑤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起征夏税》。

① 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税粮》。

五钱由政府支出,民户的负担仍为五钱②。

南包银的征收,始于延祐七年(1320),英宗即位之初。科征的对象是没有田地而从事商业、运输的人户,数额是每户二两③。包银的征收,在江南造成了很大的骚扰,因而遭到不少官僚、儒臣和民间的反对,故难以长期实行。至治二年(1322)十月,“诏今年江淮创科包银全免之”(《元史·英宗纪二》)。此后,江南包银实际上再未征收,到泰定二年(1325)正式革除④。元政府在江南征收包银的同时,向全国各地散居的回回、也里可温、答失蛮户起征包银,每户二两,折纳至元钞十一贯,称回回包银⑤。江南包银行之即废,但回回包银却一直征收到元末⑥。

江南赋税中还有一项湖广门摊。所谓门摊,就是按户摊派之意。《元史·食 货志》说:“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大德)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此说不确。姚燧《阿里海涯神道碑》记:“初,北上田租亩取三升,户调岁惟四两。及定湖广税法,亩取三升,尽除宋他名征。后征海南, 度不足于用,始权宜抽户调三之一佐军”。所谓户调,当即北方的包银。所谓“抽户调三之一佐军”,即包银四两的三分之一,大致为一两二钱。由此可知,湖广门摊的征收实始于至元十五年(1278)元军征海南前夕,此时湖广税法已定,初科门摊是为了弥补征海南的军费不足,与夏税的罢废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湖广门摊,实际上是包银在湖广的变相形态,故元人直接将其与北方包银相提并论,其赋税性质属于科差。但至元二十九年(1292)时, 湖南的一些地方官要求改变当地人户“除纳商税、酒醋课程外,每一年滚纳门摊地亩一两二钱”的状况,中书省议定:“自至元二十九年为头,通行依额认办。除离城郭十里之内并镇店立务办课去处,离城郭十里外乡村住坐, 不以是何计户计,验各家实有地备均科,许令各家造酒醋食用,包容各家佃户,再不重复纳税。”① 这样,湖广门摊便演变为一种按户摊派的酒醋课。大德三年(1299)后,作为酒醋课的湖广门摊依然存在,并未并入夏税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