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俸禄及其变化
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 100
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 两,令史 17 两,典书、奏差 10 两。
《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
208.33 两 令史、宣使 20 两
御史中丞(从三品)166.03两 架阁库管勾、
25两
侍御史(正五品)77.63两 译史、承发司管勾
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 两 令史、通事、知印 30 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 两 典吏、书吏 12 两
都事(从七品)40 两 库子 8 两
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 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
①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②
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③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
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① 沈卫荣:《<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9 辑。
①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②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③ 《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 流 北 人 内 选 取 提 领 一 员 , 每 月 俸 一 十 两 ” ④ 。 至 元
俸钱资品 从一 |
上 300 |
中 250 |
下 |
俸钱资品 正六 |
上 70 |
中 下 65 |
---|---|---|---|---|---|---|
正二 |
225 |
215 |
从六 |
65 |
60 |
|
从二 |
200 |
185 |
175 |
正七 |
60 |
55 |
正三 |
175 |
165 |
150 |
从七 |
55 |
50 |
从三 |
150 |
135 |
125 |
正八 |
50 |
45 |
正四 |
125 |
115 |
100 |
从八 |
45 |
40 |
从四 |
100 |
95 |
90 |
正九 |
40 |
35 |
正五从五 |
90 80 |
80 70 |
从九 |
35 |
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 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
职名 |
学粮(石/月) |
中统钞(两) |
---|---|---|
路、府、州教授 |
5 | 5 |
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 |
3 | 3 |
学 录 |
2 | 2 |
县学教谕 |
1.5 |
1.5 |
直 学 |
1 | 1 |
儒学教谕 |
2 |
10 |
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 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①。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 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②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
④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 《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② 《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③。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 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 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 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①
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
③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
②。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 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 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 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 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 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