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俸禄及其变化

至元二十二年以前的百官俸钱数额,没有完整的记载。据《秘书监志》保留的片断资料,我们知道至元十年(1273)时,秘书监(从三品)俸 100

两(中统钞,下同),少监(正五品)75 两,令史 17 两,典书、奏差 10 两。

《南台备要》记录了至元十四年南行台诸官吏俸钱数:御史大夫(从二品)

208.33 两 令史、宣使 20 两

御史中丞(从三品)166.03两 架阁库管勾、

25两

侍御史(正五品)77.63两 译史、承发司管勾

治书侍御史(从六品)55 两 令史、通事、知印 30 两监察御史(正七品)50 两 典吏、书吏 12 两

都事(从七品)40 两 库子 8 两

按同品级比较,至元十四年比十年有所增加。这主要是因中统钞贬值、物价上涨的缘故。至元十七年,权停百官俸,实施调整。至元十八年,复颁中外官吏俸。由于小吏俸微,物价上涨首先对他们的生活构成威胁。至元二十年,中书省提请给他们加俸,奉旨议定:“省、院、台、部等衙门见勾当令史、蒙古必阇赤、通事、译史、知印、宣使、奏差、典史、祗侯人等俸给, 依准所拟,自至元二十年七月为始,先行支付。”俸钱的增幅为百分之五十;

①而“各衙门官员元定见支各各俸例,仍斟酌所掌事务繁简,另行定拟。”②

到至元二十一年六月,宣布“增官吏俸,以十分为率,不及一锭者量增五分”

③在给官吏调整俸禄的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元朝政府重新颁布百官俸禄,

其办法是“视职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兹将九品职官俸额制表如下(见下页,俸额单位为中统钞两)。

① 沈卫荣:《<汉藏史集>所载桑哥传译注》,《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9 辑。

①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② 《秘书监志》卷二,《俸秩》。

③ 《元史》卷十三《世祖纪》十。

江南诸路站官的俸禄是至元二十三年确定的,规定“于有根脚,曾历仕入 流 北 人 内 选 取 提 领 一 员 , 每 月 俸 一 十 两 ” ④ 。 至 元

俸钱资品

从一

300

250

俸钱资品

正六

70

中 下

65

正二

225

215

从六

65

60

从二

200

185

175

正七

60

55

正三

175

165

150

从七

55

50

从三

150

135

125

正八

50

45

正四

125

115

100

从八

45

40

从四

100

95

90

正九

40

35

正五从五

90

80

80

70

从九

35

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规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养赡仓官。至元二十四年, 江浙行省确定了各级教官的俸禄,数额如下表:

职名

学粮(石/月)

中统钞(两)

路、府、州教授

5 5

书院山长、副教官、学正

3 3

学 录

2 2

县学教谕

1.5

1.5

直 学

1 1

儒学教谕

2

10

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学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处已有学粮去处, 不须支俸外”,“各路每员月支一十二两,散府每员支一十一两,上州每员支一十一两,中州每员支一十两”①。

在确定诸官俸禄的同时,物价也在飞速增长。桑哥为改变这种状况,于至元二十四年发行至元钞。此后,物价腾飞虽基本平抑,仍然持续增长。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二十倍。故赵孟頫说:“始造钞时, 以银为本,虚实相权。分廿余年间,轻重相去数十倍。”②赵氏之语虽为夸大之辞,然较之米价,知其不为虚妄。

物价上涨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对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谕中

④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站官》。

① 《庙学典礼》卷四,《教授俸例》。

② 《松雪斋文集》卷首,《赵孟頫行状》。

书议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书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时诸名征赋尽增之。”(《元史·世祖纪四》)但未见实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储大加赏赐,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价比中统初上涨了五点七至八点九倍,张孔孙、杨桓、何玮、阎复等人纷纷上书,要求给官吏增加俸禄。于是,从大德三年开始给小吏添给俸米,其中“廉访司、转运司司吏、通译史,俸钞依旧例支给,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验俸依例给米。总管府司吏、通译史、下州吏目,拟支月俸中统钞八两、米六斗。散府诸州司吏、县典史,月俸中统钞七两、米七斗。诸县录事司、巡检司司吏,月俸中统钞六两、米六斗。仰各处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为始,按月依例支给。各路司、县司、狱典俸米,与亲民司县司吏同”③。

从大德六年开始,政府又希图以增发钞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 于是,从大德七年起,物价在元贞、大德初的基础上迅速上涨。即便是折钞支给俸米的优惠价格也达到了每石二十五两,为中统初期的十二点五倍。在米价较低的山东章丘县,每石米的价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涨了一点九至二点一倍。物价在飞涨,但绝大部分官吏的俸禄并没有增加,他们靠日益贬值的俸钞实在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禄,规定“内外官吏,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支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为米一升,扣算给付。⋯⋯上都、大同、隆兴、甘肃各省不系产米去处,每员拟支中统钞二十五两,价贱者,从实开坐各各分例”①。官吏月俸三锭以上的,不给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钞依中统钞数给之,止其禄米”(《元史·武宗纪一》)。从至大三年正月开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时,肯定至大元年颁布的俸禄政策,将官吏俸钞改支至元钞(按:至元钞一两等于中统钞五两),并采纳郑介夫的建议, 将职田拘收入官。其具体办法是:“随朝衙门官员并军官每,如今见请的俸钱内减了加五,改换与至元钞,住支俸米。外任有职田的官员,三品的每年与禄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钱改支至元钞,将职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军官、杂职等官俸钱,十分中减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钞两;随朝衙门、行省、宣慰司的吏员,俸钱减去加五,其余钞数与至元钞,十两以下每月与俸米五斗; 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钱,依数改作至元钞,俸米依旧与。”①

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损害了外任民职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诸臣的强烈反对,仁宗即位之初,即诏“外任职官,公田俸钞,并复旧制”。皇庆二年,

③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禄廪》。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① 《秘书监志》卷二,《禄秩》。

重申了这一原则,并加以补充,规定“合得职田官员全无职田的,改支至元钞;宣慰司、军官、杂职并诸司吏员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钞”

②。

废除“拘田支米”之制稳定了有职田官员的经济收入;但在俸钞不断贬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钱为生的官员,他们的生活就变得日益窘迫了。对此, 元朝政府不得不给这批官吏一部分实物俸,即米粟,以减轻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冲击,延祐三年规定:“外官无职田者量给麦粟。”(《元史·食货志四》) 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元史·食货志四》)。观《秘书监志》对秘书监官员俸禄的记载,可知除奏差、典书、祗候俸钱太少,无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从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禄没有变化。《元史·食货志》所载“内外官俸数”反映至顺年间的俸额,其实就是延祐七年时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额基础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数。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当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门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钞十五两,将减了的价钱米钞相并支付”③。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对朝内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开始给行省、行台、宣慰司等无职田官吏添给俸米,规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 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粮内支给;无粮去处, 每石折中统钞二十五贯”①。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运完全停止,北方米价急骤上升。在山东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饥,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米每石值银六百余两。至正末年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其时,官吏除很少的一点俸米外,俸钞如同废纸。随着元朝的灭亡, 元代的俸禄制也土崩瓦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