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户、分民、制订新税法

自蒙古占领金中都之后,开始逐渐改变攻金战争初期那种春去秋来、唯事抄掠的做法,所得城邑委任官员(主要是归降的当地土豪)管辖,让人民能继续从事生产,由当地官员自行征敛,向蒙古统治者交纳贡物和提供军需。窝阔台即位后,耶律楚材建议实行赋税制度,1230 年,建立了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等十路征收课税所, 由耶律楚材总管其事。初定征收总额为地税粟四十万石,商税盐、酒、矿冶等银五十万两,调帛八万匹。征税原则是以户计出赋调,但当时蒙古政府并未掌握所占汉地的户口数,各地土豪归降时申报的属下民户数目多不实,且因战事变动很大,根本不能作为征税依据,所以最初当是将总额分配各路交纳。1233 年,窝阔台遣宣差勘事官阿同葛括中原民户,得七十三万多户。这次括户很不准确,因为战乱中人民流散转徙,未著籍者很多,而且蒙、汉贵族、将领多俘掠人民为驱口,“往往寄留诸郡,几居天下之半”①,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赋税。1234 年灭金后,全面编籍户口的条件具备了,于是窝阔台下令再次括户,派大断事官失吉忽秃忽为中州断事官,主持其事。1235 年(乙未年),分遣官员赴汉地各路括户,规定“不论达达(蒙古)、回回、契丹、女真、汉儿人等,如是军前掳到口,在家住坐作驱口;因而在外住坐,于随处附籍,便系是皇帝民户,应当随处差发,主人见更不得识认”②,就是说, 不管是蒙古或回回、汉人贵族将领,凡战争中掳掠的人口随主家居住服役者仍为其驱口,登记在主人户下,而寄留诸郡者则一律籍为编民。民户一律在现居州县入籍,僧、道、驿户、匠户分别登记,应属诸人的驱户也附在本使户下通行立籍。“敢隐实者诛、籍其家”(《元史·董文炳传》)。许多蒙、汉将领不得不交出一部分掳掠的人口。次年六月括户完成,共籍得一百一十多万户,称为乙未户籍(参看本书《户籍、赋役》篇章)。

窝阔台根据蒙古分封制度,将所籍中原民户按地区分给诸王、贵戚、勋臣。成吉思汗诸子:术赤位下平阳路四万一千多户;察合台位下太原路四万七千多户;窝阔台身为大汗,长子贵由主持封国,贵由位下分得大名路六万八千多户,又给次子阔端位下东平路四万八千多户;拖雷位下真定路八万多

③ 波义耳:《窝阔台大汗的四季行宫》,收入其论文集《蒙古世界帝国》;陈得芝,《元和林城及其周围》,

《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 3 辑,1978 年。

①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元典章》卷五七《户口条画》。

户,阔列坚位下河间路四万五千多户。成吉思汗诸弟:哈撒儿位下般阳路二万四千多户,合赤温子按赤台位下济南路五万五千多户,斡赤斤位下益都路六万二千多户,别里古台位下恩州一万一千多户。诸公主及木华黎以下诸功臣也都分赐各地民户多少不等。此次分民共计七十六万多户,总称为投下户,分地遍及中原大部分地区。其余民户则统属国家。按照蒙古制度,封主可以自治其分邑,自征其分民,这与中原汉地高度发展的封建经济和中央集权制度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耶律楚材建议:“若树置官吏,必自朝命;除恒赋外,不令擅自征敛”。遂命各投下只设分地达鲁花赤监临,由朝廷置官征赋,按其应得分额颁给(即五户丝)。但蒙古贵族“裂土分民”的传统制度观念十分顽固,总是把分地分民视为私产,不时遣使直接征赋,需索财物或签括投下民户为私属人口。

在括户、分民的基础上,由耶律楚材主持制订了新税法,包括税粮、科差和诸课三项。税粮:一般民户纳丁税,每丁二石,驱丁五斗①;工匠、僧道等户则验田亩纳地税。科差:每二户出丝一 斤输于政府;五户出丝一斤输于投下,称为五户丝。此外还有应付使臣往来、军马调遣及其他公用之需的负担,大抵“逐时计其合用之数,科率民户”,烦扰甚大,于是史天泽在真定实行总括其数按户等统一征银的办法,成为后来包银制的滥觞① 。诸课:商、盐等税。1238 年,诸路课额银一百一十万两。次年,回回商人奥都剌合蛮以加倍之数(二百二十万两)扑买中原课税,遂命他领诸路课税所事,于是对中原人民的剥削更加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