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租地租形态
元代的地租,与前代一样,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 而以实物地租为主。元代地租较为突出的是实物地租中定额租制进一步发展,相对分成租制而言,它已取得了支配地位。
劳役地租是一种原始的地租形态,在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它已经十分落后。元代劳役地租虽仍然存在,但属于一种相当次要的地租形态, 主要存在于少数落后地区和官员的职田之中。劳役地租一般与实物地租并存,即佃客按契约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地主服各种劳役。元代的山南江北道所辖区域(今湖北西部),在宋代佃客的人身依附关系便十分强烈,入元后这种情况没有改变,因而佃客承担的劳役地租极为沉重,“主户将佃户
⑧ 虞集:《建宁路崇安县尹邹君去思之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一。
① 余阙:《宪使董公均役记》,《青阳先生文集》卷九。
②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看同奴隶役使、典卖,一切差役皆出佃户之家”① ,甚至出现了地主因为佃客“不伏使唤”而将佃客殴打致死的事例②。其他地区也有一些地主役及佃客人身的现象,如江西一些地主令佃客代为进行法律诉讼即是。官员职田的佃户一般都要为之提供劳役。至大三年(1310),监察御史申某在呈文中说: “诸职官三品,职田佃户有至五、七百户,下至九品,亦不下三、五十户, 出给执照,不令当杂泛差役,却令供给一家所用之费,谓如倩借人畜,寄养猪羊,马草柴薪,不胜烦扰。”①职田佃户不仅自己要供官员驱使,还要为官员之家养猪、养羊,供应马草柴薪,这些无疑都是实物地租以外的无偿劳役。
实物地租是元代最主要的地租形态,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均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封建实物地租有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分成租制是实物地租的原始形态,在我国古代早已出现。唐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租佃关系的发展,定额租制也逐渐发展了起来,到南宋时期,定额租制在租佃关系最为发达的两浙路、江南东路等地区已颇为流行。元代的实物地租仍为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两种形式,而定额租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占有支配地位。
在元代各类官田上,定额租制占有绝对支配地位,分成租制十分少见。宋末贾似道所买浙西六郡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为元代所承袭,其地租形式也一仍宋旧,全部采用定额租制②。承宋而来的其他官田以及通过籍没而得的大量官田,也基本上采用定额租制,如江浙财赋都总管府所辖朱清、张瑄籍没田土,税粮皆有定额③ ;江西贵溪县“旧有没官田租七百余石,⋯⋯田则荒而租自若”④。至于大规模包佃出去的官田,自然都是定额租。官员职田, 分布最广,数量亦大,也普遍采用定额租制。江南行台的一位监察御史在呈文中说:“切照各处廉访司、有司官员职田虽有定例,地土肥瘠有无不同, 主佃分收多寡不等⋯⋯人有贫乏,时有旱涝,官税、私租俱有减免之则例, 独有职田子粒,不论丰歉,多是全征”①。显然,各地职田主要征收定额租, 只有定额租才可能“不论丰歉,多是全征”。元代官田普遍采用定额租制的事实在元代有关减免租税的诏令中有着全面的反映。大德九年(1305)诏: “江淮以南租税及佃种官田者,均免十分之二。”(《元史·成宗纪四》) 将民田赋税与官田地租相提并论,说明江淮以南租税合一的官田租与民田赋税一样是按定额征收的,否则便无法按同一比率递减。元代学田,也基本采
①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主户典卖佃户老小》。
②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主户打死佃客》。
① 《元典章》卷二五《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
②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徐硕:《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
③ 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七《田赋志》。
④ 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三。
① 《元典章》卷十五《户部》一《职田佃户子粒》。
用定额租制,这在有关资料中可以得到充分的证实②。
元代民田和寺观田中,定额租制亦普遍流行,占有支配地位。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得到说明。第一,元人所拟的租佃契式和典卖田地契式反映了私有土地上定额租制的支配地位。《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金钱》卷十一所载“当何田地约式”和“典卖田地约式”中关于地租的文句都是以定额租为模式草拟的。这些契式乃供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参照采用,其文句自然是根据当时一般情况而拟,这就说明,当时私有土地上主要流行的必然是定额租制。第二, 元代资料中记载了很多私有土地征收定额租的具体事例,江南各地均有,而征收分成租的具体事例却很少见于记载。第三,元人讲到田土往往以租计田,不言亩数。如休宁(今属安徽)汪士龙抚妻侄至于成立,“畀之田以租计百有五十”③;泰和(今属江西)萧如愚“尝捐田三百石助里人役费”④ 。类似的说法在载籍中时有所见,甚至元代一些地主所立的田租碑,也只刻租额而不刻亩步①。这种现象正是定额租制充分发展的反映。分成租制在元代民田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分租比例一般为对分。属婺州路(治今浙江金华) 的浦江、东阳都有征收分成租的事例,浦江“窭人无田,艺富民之田而中分其粟”②;“东阳多宋贵臣,族民艺其田者,既入粟半,复亩征其丝”③。婺州路一带是封建租佃关系相当发展的地区,这一地区的民田中分成租制仍占有一定比重,其他地区的情况可以推知。徽州黟县(今属安徽),元末兵乱后“里无居人,田皆荒秽不治”,县尹周某“乃下令远近之民有能耕吾废田者,比秋成十分其入,耕者取其六,田主收其四”④。这说明黟县一带在此之前必有分成租制,而且分租比例高于六四分,六四分租是特殊情况下降低了的一种比例。元代学田中也存在少量的分成租,如:昌国州翁洲书院“涂田租谷,每岁与佃户两平抽分”⑤;福州路儒学“兔壕庄田若干亩,时升里田一百亩奇,岁皆分其收之半”⑥。分租比例也都是对分。货币地租是由实物定额租转化而来的一种地租形态,在宋代逐渐发展起来,入元后仍然保持着发展的趋势。元代官田中,货币地租颇为流行。江淮财赋都总府所辖田土, “岁集楮泉三百余万缗,米百余万石”⑦,货币地租的数量和比重都极为可
② 参见孟繁清:《元代的学田》,《北京大学学报》1981 年第 6 期。
③ 陈栎:《汪士龙墓志铭》,《定宇集》卷九。
④ 刘岳申:《萧明熙墓志铭》,《申斋集》卷十一。
① 如李遇孙编《续括苍金石志》卷四所载《汤氏义田碑》,卷十所载《东山清修院耆旧僧舍田碑》。
② 宋濂:《王澄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
③ 宋濂:《蒋元墓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三四。
④ 赵仿:《黟令周侯政绩记》,《东山存稿》卷三。
⑤ 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州”。
⑥ 贡师泰:《福州路儒学核田记》,《玩斋集》卷七。
⑦ 陈旅:《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
观。昌国州(今浙江定海)“系官田、地、山、荡计二顷六十七亩”,全部征收中统钞①;惠安县(今属福建)“公田之入,每斛收钱百缗”②,也都是官田征收货币地租之例。有些官员职田的地租也以货币折纳,如福建廉访司职田地租,“以地左不能致者,以秋成米价输其值”③。学田中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尤为普遍。庆元、镇江、建康诸路境内绝大部分儒学、书院的租入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此外,余姚州儒学、江阴州儒学、福州路儒学、邵武路儒学、太平路天门书院、戈阳县蓝山书院等学校,也都征收数量不等的货币地租。一般说来,在各种类型的国有土地中,地、山、荡、砂岸、芦场等土地多征收货币地租,水田则主要征收实物地租。元代民田中也有征收货币地租的情况。浦江(今属浙江)大地主郑氏有家规云:“佃人用钱货折租者,新管当逐项收贮,别附于簿,每日纳家长。”(郑涛《旌义编》卷一)地主在家规中对“佃人用钱货折租”一事的管理特别作出规定,可知佃户用货币折纳地租在当时决非罕见之事。货币折租虽然还是一种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形态,但已属于货币地租的范畴。除货币折租外,元代地主土地上还有典型的货币地租,奉化(今属浙江)小方门戴氏墓山“有山租若干缗”④,即为一例。虽然是山租,但已不是实物的折价,而是以货币定租额的、稳定的货币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