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额与附加剥削

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①。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 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②。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③。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

① 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② 宋濂:《雷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③ 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④ 戴表元:《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① 《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②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③ 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④ , 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0)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

⑤;松江地区“归附后括勘、经理及断没朱、张田粮,比亡宋(指宋末公田

—引者)又增一倍”①;海南地区“公田之入十倍常赋,民不堪命”②。除正租外,官田佃客还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剥削。元政府规定,官田租税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粮”三升五合③。这是法定的额外剥削。其他附加剥削还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户每亩纳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纳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正米五斗”④。各种附加剥削竟使地租额在实际上增加了一倍。在各类官田中,职田的地租剥削尤为沉重,例如:江西地区的职田,“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而职田官员仅正租就“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⑤;福建廉访司的职田,更至“每亩岁输米三石”⑥。附加剥削在职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职田为例:除正租每亩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亩纳一石之上”,还要征收“水脚、稻稿等钱”,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户“勒要鸡酒”、“勾追钞两”⑦。如此盘剥,佃户何堪!学田的地租剥削,大致说来,略低于民田和官田。不过,具体情况也相当复杂,学田租额的轻重, 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有很大的差别,较低的租额和较高的租额都是存在的。我们且看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学田的情况:庆元路儒学田每亩收米一斗八升,租额很低;定海县儒学田

田主

田土类别

亩数

租数(石)

征收物

平均亩额(石)

资料来源

贸山书院慈湖书院甬东书院

田田田

100.5

112.2

17.5

261.7

149.5

45.5

谷谷谷

2.65

1.33

2.6

《延祐四明志》卷 14 同上

同上

庆元路儒学定海县儒学

田田

13981

2145

2527.7

718.2

米米

0.18 《延祐四明续志》卷 7

0.335 同上

注:庆元路儒学田,原定征米 2015.3 石,征谷 1571.8 石,谷租折米征收, 1571.8

石谷折征米 512.4 石,表内所列租米数,即将原征米数与谷租折米数相加而得。

④ 吴澄:《题进贤县学增进田租碑》,《吴文正集》卷五六。

⑤ 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卷十。

① 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

② 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③ 《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收鼠耗分例》。

④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⑤ 《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⑥ 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⑦ 《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 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①。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②,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③ 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①。这样的租额,即每

①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一《学校》。

② 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③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① 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八,《南镇庙置田记碑阴》。

田主

田土地点

田土类别

亩数

租数

征收物

平均亩额

资料来源

说明

绍兴义田绍兴义田

山阴会稽

田田

123

44

86.3

27.1

米米

0.7

0.61

《越中金石记》卷七同上

购买民田同上

杭州西湖书院

乌程

257

202

0.78

《两浙金石志》卷十五

同上

长兴东岳行宫

长兴

6

3.6

6

同上

长兴东岳行宫

长兴

4

2

0.5

同上

余姚州儒学

余姚

3

1.8

0.6

《越中金石记》卷十

莫景言助田

杭州纯真观

浙西义役田

昆山

浙西

798

110300

419

64000

0.5

0.57

《松乡集》卷一

《正德姑苏志》卷四一

富民助田

句容大天王寺

未详

1000

800

0.8

《江苏金石志》卷二一

陈旺

江阴

4

3.2

0.8

《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无锡梁溪义塾

无锡

1000

5000

0.5

《洪武无锡县志》卷四下 强以德捐田

新淦建兴寺

新淦

300

150

未祥

0.5

《傅与砺诗文集》卷三

铅山州儒学

张叔仁

铅山

邵武

20

40

10

300 秤

0.5

0.5

《畏斋集》卷五

《叠山集》卷七

徐氏拨入田

=21 石

注:表中“租数”和“平均亩额”的单位为石。据《宋史·律历志》,一秤为十五斤; 又据《汉书·律历志》,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表中张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换算, 即以此为标准。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① ;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②。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③。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④ ;宁海(今属

① 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② 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发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③ 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④ 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⑤,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

⑤ 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