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额与附加剥削
元代实物定额租的征收在各种类型的土地上都显得相当复杂,租额纷繁不一固不必说,征收的主要物品又有收谷与收米之分,各地使用的量衡器具也有一些差别,因此很难作出全面的叙述,只能勾勒其概貌。元代官田的地租剥削虽轻重悬殊,但从总体上来说是相当重的。一部分采取包佃制经营的官田,元政府规定的租额很低。例如,淀山湖围田五百顷,先以租粮七千七百余石包佃于人,每亩租额仅一斗四升五合,后燕铁木儿包佃时增至租粮万石,每亩也不过二斗①。但是,这种低额地租主要是优惠包佃的官僚、地主, 而由贫苦农民承佃的江南大部分官田则是“租额颇重”②。官田起征多以私租为额,“以民间之私征输于州之公庾”③。官田的具体租额虽因土地肥瘠不同而有差别,但其租率一般都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吴澄指出:“惟豪民
① 冯福京:《大德昌国州志》卷二《叙赋》。
② 宋濂:《雷机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五。
③ 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
④ 戴表元:《小方门戴氏居葬记》,《剡源戴先生文集》卷五。
① 《元史》卷三六《文宗纪》五。
②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③ 李存:《题余姚州海堤记后》,《俟庵集》卷二六。
私占田取其十五以上,甚矣其不仁也,而近世公田因之,亦十五以上”④ , 概括地说明了元代官田的剥削程度。官田地租剥削的沉重,在资料中有不少反映,延祐年间(1314—1320)从民间购买而来的官田,“岁纳亩粮须石半”
⑤;松江地区“归附后括勘、经理及断没朱、张田粮,比亡宋(指宋末公田
—引者)又增一倍”①;海南地区“公田之入十倍常赋,民不堪命”②。除正租外,官田佃客还要受到沉重的附加剥削。元政府规定,官田租税每正米一石,加收“鼠耗粮”三升五合③。这是法定的额外剥削。其他附加剥削还有不少,如浙西公田的佃户每亩纳米五升,但“及至秋成,催纳勾扰,赴仓送纳,又有船脚、加耗、仓用,得米一石上下方可输正米五斗”④。各种附加剥削竟使地租额在实际上增加了一倍。在各类官田中,职田的地租剥削尤为沉重,例如:江西地区的职田,“系亡宋不堪耕种田土”,而职田官员仅正租就“每一亩勒要送纳上等白米六斗”⑤;福建廉访司的职田,更至“每亩岁输米三石”⑥。附加剥削在职田中更是名目繁多,以江西职田为例:除正租每亩白米六斗外,又附加“斗面米”、“鼠耗米”,以致“每一亩纳一石之上”,还要征收“水脚、稻稿等钱”,官府所差“祗候人等”更向佃户“勒要鸡酒”、“勾追钞两”⑦。如此盘剥,佃户何堪!学田的地租剥削,大致说来,略低于民田和官田。不过,具体情况也相当复杂,学田租额的轻重, 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内也有很大的差别,较低的租额和较高的租额都是存在的。我们且看庆元路(治今浙江宁波)学田的情况:庆元路儒学田每亩收米一斗八升,租额很低;定海县儒学田
田主 |
田土类别 |
亩数 |
租数(石) |
征收物 |
平均亩额(石) |
资料来源 |
---|---|---|---|---|---|---|
贸山书院慈湖书院甬东书院 |
田田田 |
100.5 112.2 17.5 |
261.7 149.5 45.5 |
谷谷谷 |
2.65 1.33 2.6 |
《延祐四明志》卷 14 同上 同上 |
庆元路儒学定海县儒学 |
田田 |
13981 2145 |
2527.7 718.2 |
米米 |
0.18 《延祐四明续志》卷 7 0.335 同上 |
注:庆元路儒学田,原定征米 2015.3 石,征谷 1571.8 石,谷租折米征收, 1571.8
石谷折征米 512.4 石,表内所列租米数,即将原征米数与谷租折米数相加而得。
④ 吴澄:《题进贤县学增进田租碑》,《吴文正集》卷五六。
⑤ 朱德润:《官买田》,《存复斋文集》卷十。
① 王艮:《议免增科松江田粮案》,宋如林,《嘉庆松江府志》卷二○《田赋志》。
② 揭傒斯:《送燮元溥序》,《揭傒斯集》卷四。
③ 《元典章》卷二一《户部》七《收鼠耗分例》。
④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
⑤ 《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⑥ 苏天爵:《齐履谦神道碑铭》,《滋溪文稿》卷九。
⑦ 《元典章新集》《户部》,《官员职田依乡原例分收》。
每亩收米三斗三升五合,慈湖书院田每亩收谷一石三斗三升,租额也不算太高;贸山书院田和甬东书院田每亩收谷均达两石六斗以上,即使按庆元路谷米相折大致三比一的不正常比例,也相当于收米九斗,租额就相当高了。庆元路学田的租额如此参差,其他地区学田租额的复杂可以概见。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学田中出现了与米租(秋租)并行的麦租(夏租), 而且纳入了地租正额①。除正租外,学田中也有附加剥削,如元末徽州路(治今安徽歙县)的学院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每正米一石,带耗七升,正耗一石,带脚一斗”②,有“耗”有“脚”,且份量不轻。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剥削从来就是残酷的,元代的世俗地主和寺观地主自然也不例外。大德八年(1304),元廷颁布诏书说:“江南佃户承种诸人田土,私租太重,以致小民穷困,自大德八年以十分率,普减二分。”③ 类似的诏书元廷曾颁布过多次,究竟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不难想象,但由此可以说明,江南地主对佃户的剥削是相当沉重的,而且带有普遍性,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作出干预。元代私田的租额一般都不低。泰定二年(1325),绍兴(今属浙江)南镇庙买田一百余亩,立碑刻租,列有田亩等级和每亩租额,其大致情况是:一等田,每亩纳米七、八斗;二等田,每亩纳米六、七斗;三等田,每亩纳米五、六斗①。这样的租额,即每
①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一《学校》。
② 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志》二《财赋》。
③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① 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八,《南镇庙置田记碑阴》。
田主 |
田土地点 |
田土类别 |
亩数 |
租数 |
征收物 |
平均亩额 |
资料来源 |
说明 |
---|---|---|---|---|---|---|---|---|
绍兴义田绍兴义田 |
山阴会稽 |
田田 |
123 44 |
86.3 27.1 |
米米 |
0.7 0.61 |
《越中金石记》卷七同上 |
购买民田同上 |
杭州西湖书院 |
乌程 |
田 |
257 |
202 |
米 |
0.78 |
《两浙金石志》卷十五 |
同上 |
长兴东岳行宫 |
长兴 |
田 |
6 |
3.6 |
米 |
6 |
同上 |
|
长兴东岳行宫 |
长兴 |
田 |
4 |
2 |
米 |
0.5 |
同上 |
|
余姚州儒学 |
余姚 |
田 |
3 |
1.8 |
米 |
0.6 |
《越中金石记》卷十 |
莫景言助田 |
杭州纯真观 浙西义役田 |
昆山 浙西 |
田 田 |
798 110300 |
419 64000 |
米 米 |
0.5 0.57 |
《松乡集》卷一 《正德姑苏志》卷四一 |
富民助田 |
句容大天王寺 |
未详 |
田 |
1000 |
800 |
米 |
0.8 |
《江苏金石志》卷二一 |
|
陈旺 |
江阴 |
田 |
4 |
3.2 |
米 |
0.8 |
《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
|
无锡梁溪义塾 |
无锡 |
田 |
1000 |
5000 |
米 |
0.5 |
《洪武无锡县志》卷四下 强以德捐田 |
|
新淦建兴寺 |
新淦 |
田 |
300 |
150 |
未祥 |
0.5 |
《傅与砺诗文集》卷三 |
|
铅山州儒学 张叔仁 |
铅山 邵武 |
田 田 |
20 40 |
10 300 秤 |
米 米 |
0.5 0.5 |
《畏斋集》卷五 《叠山集》卷七 |
徐氏拨入田 |
=21 石 |
注:表中“租数”和“平均亩额”的单位为石。据《宋史·律历志》,一秤为十五斤; 又据《汉书·律历志》,一石为一百二十斤,表中张叔仁田租米的秤、石换算, 即以此为标准。
亩纳米五至八斗,大致说来也是元代江南私田中通行的一般性租额。试看下表(见上页)。表中所列各项田土,分布地区很广,每亩租额都在五到八斗之间。当然,每亩收米五到八斗只是通行租额,有些地主土地上的租额远远超出了这一水准。例如:庆元路医学购买民田六点七五亩,岁收米六石五斗,每亩租米约一石① ;余姚(今属浙江)善济寺的一块田土,面积一点二五亩,竟收租四石,每亩租额为三石二斗②。某些地主不仅向佃户征收重额秋租,还要榨取麦租,如江阴(今属江苏)陈旺捐给佛会的四亩民田,其地租就是“元各白米三石二斗,夏麦四斗”③。除正租外,地主还给佃户加以各种额外的盘剥,如浦江地主向佃户勒取“佃鸡、佃麦”④ ;宁海(今属
① 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八《学校》。
② 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九,《余姚普济寺舍产净发记》。案:这块土地所征收的“租”是谷是米不得而知,即使是谷,其租额也是非常高的。
③ 佚名:《珠珍宝塔颖川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二。
④ 郑涛:《旌义编》卷一。
浙江)地主“田之租税俾佃者小民代输”⑤,都是额外盘剥的典型例证。⑥
⑤ 方孝孺:《童贤母传》,《逊志斋集》卷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