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役北方赋税
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 。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
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
⑤ 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 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 6 辑,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
户 类系 全科户
元 官 止纳系官丝户户
管 系 全科户五 减半科户
户 户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
户
丝料系官丝
二十二两四钱 四两
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 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
十六两 四两
八两 二两
十六两
交参户
系
漏籍户
官
协济户
户
全科户 二十二两四钱
止纳丝户 二十二两四钱
止纳钞户 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
丝银户 十一两二钱
止纳丝户 十一两二钱
储也速歹儿所管产 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 摊丝六十四两
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
四两
其他户
复业户与渐成丁户 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
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 349 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①,这便是包银的起源。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②。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 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 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④ 。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
① 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 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
③ 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④ 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八九。
担日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