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役北方赋税

赋役征发南北有异,这是元代赋役制度的主要特点。元统治者因南北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赋役征发原则,“大抵江淮之北,赋役求诸户口,其田(南)则取诸土田”⑤ 。赋役征发的原则既不相同,故南北赋税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北方赋税分为税粮和科差两大类。

税粮,有丁税和地税两种不同形式。工匠、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河西中兴路(治今宁夏银川)等三处人户也征收地税。军户、站户占地四顷以下者免税,超出四顷则超出部分缴纳地税。地税的税额屡有变更。元太宗八年(1336)规定:“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①,至元元年(1264),改为白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至元十七年(1280)确定,不分白地水田,每亩税三升。

绝大部分地区的民户和官吏、商贾都按成丁数缴纳丁税。丁税税额因户类不同而有差别:元管户中的全科户每丁粟二石,减半科户每丁粟一石;协济户也是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每丁粟五斗,第二年一石,此后每年递增二斗五升,第六年全科二石。各类人户的驱丁均缴纳其主人的一半。元廷规定,丁、地税不重复缴纳,但由于土地买卖等原因造成土地所有

权在丁、地税户之间转移,丁、地税的缴纳实际上比较混乱,并纳丁、地税的情况在元代前期便已经相当严重了②。无论丁税、地税,除正额外,还有“鼠耗”、“分例”等附加税,“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元史·食货志一》)。

科差,包括丝料和包银两项。丝料主要由民户负担,供政府及诸王、贵戚、勋臣享用。缴纳丝料的民户有两大类。一类是历次分封给诸王、贵戚、勋臣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有一部分归于其封主,元世祖时称“系官五户丝户”。一类是不属于封民的人户,他们缴纳的丝料全归政府,元世祖时称“系官户”。元太宗八年税制规定了丝料的基本内容:每二户出丝一斤输给政府,每五户出丝一斤输给封主。因此,丝料又称“二五户丝”,缴纳给封主的部分称“五户丝”。宪宗时,五户丝赋额提高了一倍。上述规定是针对分封人户而言的,非分封人户的丝料负担应与之相当。元世祖时规定,五户丝不再直接缴纳给封主,而由政府统一征收后再行转支。具体情况见下表。

包银,又称包垛银,也主要由民户交纳。元太宗时,蒙古政府对汉民的

⑤ 危素:《休宁县尹唐群核田记》,《危太朴文集》卷二。

①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② 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文史》第 6 辑,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各种不时需索甚多,为了避免随时科敛的烦琐,真定

户 类系 全科户

元 官 止纳系官丝户户

管 系 全科户五 减半科户

户 户 止纳系官五户丝户

丝料系官丝

二十二两四钱 四两

上都、隆兴、西京等路户十六两, 大都以南户二十二两四钱

十六两 四两

八两 二两

十六两

交参户

漏籍户

协济户

全科户 二十二两四钱

止纳丝户 二十二两四钱

止纳钞户 第六年全科二十二两四钱

丝银户 十一两二钱

止纳丝户 十一两二钱

储也速歹儿所管产 细丝六十四两摊丝户 摊丝六十四两

第一年一两五钱,以后每年递增五钱,至第六年全科四两

四两

其他户

复业户与渐成丁户 第一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

注:本表参照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页 349 之表制成。

守臣史天泽便“会其岁费”,按户征银若干两①,这便是包银的起源。元宪宗二年(1252),蒙古政府将包银制度化,推广到各路,定为每户征银四两②。五年(1255),定为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等物。到元世祖中统四年(1263),包银全部以钞输纳。当时钞二两值银一两,故包银的征收额减少了一半。包银每户四两,是指全科户而言,其他人户的缴纳情况见上表。至元四年(1367),“敕诸路官吏俸,令包银民户,每四两增纳一两”(《元史·世祖纪三》),称为“俸钞”。元成宗时加科止纳丝户俸钞,每户一两, 而将包银户的俸钞减为每户二钱五分。丝料和包银按户定额,但实际征收时都是“验贫富品答均科”③。因此,民户实际上的科差负担与定额颇不一致, 如包银,有的上户纳至一百五十两④ 。可是,元廷签发中、上户为军、匠等户时却只按定额除豁科差,逃亡人户的科差也要由见户分纳,民间的科差负

① 苏天爵:《鲁国文贞公事略》,《元朝名臣事略》卷四。

② 姚燧:《滏阳高氏坟道碑》,《牧庵集》卷二五;《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

③ 魏初:至元九年七月奏议,《青崖集》卷四。

④ 王恽:《论萧山住等局人匠编员事状》,《秋涧集》卷八九。

担日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