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汉法的再推行

仁宗前期汉法的再推行,主要围绕两个侧重点开展。一是力图抑制诸王贵戚们基于草原分封制而获得的权益,进一步加强皇权;二是想用儒术澄清吏治,强化中原式官僚政治的运作程序。至大四年冬,诏罢诸王断事官,蒙古人犯盗诈者令所隶千户鞠问。皇庆二年(1313)四月,废除诸王份地达鲁花赤由封主自辟的旧制,以流官任之;诸王位下所辟降为副达鲁花赤。有鉴于武宗以镇北亲王的军权夺取帝位,仁宗遂命驸马丑汉出总北军,加封为安远王;对居庸关的军事守备亦显著加强。这些措施,应当含有暗中防范业已镇北多年的晋王势力坐大的用心。至于澄清吏治的关键环节,则是严禁近侍干政,整顿选法,登用儒士。至大四年七月诏谕省臣:“朕前戒近臣毋辄以文记传旨中书。自今敢有犯者,不须奏闻,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元史·文宗纪一》)延祐元年(1314)六月,敕内侍自今只授中官,不畀文阶。十月,又敕由吏入仕者,晋官止于从七品。也就在这一年,元朝举行了实行科举制度后的第一次乡试。与他之前诸帝相比,仁宗用儒抑吏的倾向可以说是至为鲜明。

自从十三世纪三十年代元朝灭金,迄于仁宗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中原

② 刘壎:《三宝奴伏诛》,《水云村泯稿》卷五;尹廷高:《三宝奴丞相故宅》,《玉井樵唱》卷中。

① 刘敏中:《皇庆改元岁奏议》,《中庵集》卷十五。按姚燧所撰仁宗即位诏载《元文类》卷九,其文稍异于《元史》卷二四《仁宗纪》一所载。惟二者均未录诏书所附条画。因此上引条款仅见于刘敏中奏议。

② 《元史》卷一七六《刘正传》。

汉地停废几达一个世纪(河北、山东从十三世纪初即因被蒙古攻占而未行科举);江淮以南,自宋亡以后废科亦已三 十余年。元朝用人制度,高级军政官员率多出自勋贵子弟,即所谓“方今出宰大蕃、入为天子左右大臣者, 皆世胄焉”① ;中下级官员,很大一部分都由吏员晋升,“中土之才跻是者十八九”②。从忽必烈时代开始,虽然历朝几次议行科举,但它总是被视为不急之务。中原传统的封建官僚体制向来靠儒学培植根基。“世胄”中除了少数几家汉人世侯的后人外,大多数是蒙古、色目人;而选拔吏员的实际标准,经常是“吏廉无才,不若亡廉而才”①。所以随着政纪日渐废弛,拔擢儒士以补“季劳用人”的积弊,在汉人儒生乃至部分汉化的蒙古、色目官员中间,成为越来越普遍的话题。仁宗个人的文化背景使他受到这种观点的强烈影响。所以他一登基就宣布:“朕所愿者,安百姓以图至治。然匪用儒士, 何以致此?”(《元史·仁宗纪一》)至大四年七月,诏“勿限资级”,拔擢儒生任国学、翰林、秘书、太常及儒学提举等文职,“虽白身亦用之”。皇庆二年十一月,以行科举诏颁布天下。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乡试、会试、殿试三道。按右、左两榜分别取录“国族暨诸部”和汉、南人士子。考试科目分经义疑、古赋诏诰章表、时务策论三门。“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 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②。

元朝科举取士的规模相当有限,对于改变当时的官僚构成并没有多大的作用。但是,科举制度在废止数十年之后被仁宗恢复,对整个社会都发生震动性的效果。尤其是处于压抑状态中的士人,更把它看作“文运将兴”的标志。因此,在他们的感觉中,延祐复科“如阳春布获阴崖冰谷,荄粒无不翘达”③。科举考试一以程朱理学对儒学经典阐释为判卷标准,也推动了理学在全国范围内的传播普及。

在整顿吏治方面的另一项努力,是编纂有关国家政制法程的各部类单行法,总成一书。元朝行政立法,长期根据因时立制、临事制宜的原则,用条格、断例等形式个别颁布。各级政府机构均置“格例簿”,“遇事有难决, 则搜寻旧例;或中无所载,则比拟施行”①。随日积月累,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颁发的格例越来越多,于是出现新旧相悖、冗杂重出的现象,致使行政紊乱,极大地增加了官吏任情玩法、用谲行私的便利。仁宗时始对现行格例加以类集折衷、整理增删,以期统一法制。延祐三年夏,书成,分“制诏”、

① 刘岳申:《送吴澄赴国子祭酒序》,《申斋集》卷一。

② 陶安:《送马师鲁引》,《陶学士集》卷十五。

① 杨维桢:《送范致道序》,《东维子文集》卷五。

② 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③ 徐明善:《送汪子中序》,《芳谷集》卷二。

① 孛术鲁翀:《大元通制序》,《元文类》卷三六。同卷有马祖常《风宪宏纲序》。此 书所载系御史台“训辞”。或以为是即成书于延祐三年的《大元通制》前身, 此误。

“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是书编成后,又命朝臣审定,虽然终仁宗之世未及颁行,但它却为英宗朝颁布天下的《大元通制》奠定了充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