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元朝前期社会经济的恢复与统治秩序的稳定
社会经济的恢复
忽必烈时代,蒙古统治集团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夫争国家者,取其土地人民而已。”战争破坏因而日益减少。“保守新附城壁,使百姓安业力农”的方针获得部分实施①。在中原汉地,元政府也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来扭转长期战乱所造成的残破局面。元朝社会经济由战时的衰敝状态渐臻恢复乃至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恢复乃至发展,在全国各地区呈现出颇为明显的不平衡性。黄河中下游流域自金末以来迭经残破,中统、至元之初,山东又“中更叛乱”,因而“多旷土”。至元中,立司农司,分道设劝农使,负责在各地促进垦殖。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获得了较好的恢复和一定的发展。“民间垦辟种艺之业,增前数倍”②。长江中下游流域的襄、郢、东西淮之地,是宋元长期对抗作战的地区,战争破坏相当严重,土旷民寡。元政府以免税优惠吸引鼓励百姓到那里耕植,同时在两淮地区经营屯田。时人称“屯田之利, 无过两淮”③ 。这一地区农业经济的恢复,从此后二十余年之间地价的迅速上涨也可以看得相当清楚①。不过,在忽必烈时期,这里的生产,显然还没有恢复到黄河流域那样的水平。宋元之间长期争夺的又一地区四川,入元版图时,土著之姓十亡七八,户口凋零,生意萧条。直到中元,仍“遗墟败棘, 郡县降废几半”②。其经济的恢复,与两淮、襄汉地区相比更为缓慢。
元朝对于江南的征服,不可能不伴随杀戮与破坏。阿里海牙经略两湖, 留下不少残酷杀戮的记录;伯颜大军在长江下游,也一度由于“利财剽杀, 是致降城四壁之外,县邑丘虚,旷土无民”③。江西闽浙一带,亦因元军“左翦左攘,数年未平”,迭经战争残破。但是总的说来,元军在灭宋过程中的破坏行动,还是受到相当程度的节制。尤其是临安降附以后,南宋朝廷下诏, 亟谓“根本已拔”,“民何辜焉”,指示各地“诏书到日,其各归附,庶几生民免遭荼毒”④。于是诸多未下州郡的守令得以心安理得地望风出降。因此,在农业生产的基础原来就比较好的南方各地,当时的社会经济基本上被
① 语见《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② 王磐:《农桑辑要序》,《农桑辑要》卷首。
③ 《元史》卷一○○《兵志》三;卷一七三《燕公楠传》。
① “河南民疏土旷,田价至弱。虽有质鬻而契券,阔略卤莽,逮今民日生集,从蓁灌莽,尽化膏沃,价倍十百。”见孛术鲁翀:《知许州刘侯民爱铭》,《元文类》卷十七。
② 揭傒斯:《彭州学记》,《揭傒斯集》卷十一;袁桷:《史母程氏传》,《清容居士集》卷三四。
③ 姚燧:《姚枢神道碑》,《牧庵集》卷十五。
④ 刘一清:《钱塘遗事》卷八,“京城归附”条。
维持在南宋原有水平上下,而没有受到太大的损害。忽必烈时期,在江南推广棉花种植,收效甚大。所以就某些方面而言,元朝前期社会经济与南宋时期相比,也有一些进步和发展。
相对而言,边疆地区的社会经济,在元代前期表现出长足的进步,云南的农业、水利和蚕桑,这一时期都有很大的发展;南诏以来流行于该地的“儒释文化”逐渐向内地的封建汉文化靠拢。漠北地区的富实繁荣,也远较其他时代为甚。当然这种富实,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漠南支援的结果。诚如虞集所说:“朝廷岁出金缯、布币、糇粮以实之。转输之事,月日相继,犹以为未足。又捐数倍之利,募民入粟其中,亦不可胜计。由是遂为殷富”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