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田

北方外任民职官吏的职田是至元三年确定的,具体数额还难以肯定。至迟在至元二十一年,北方官吏的职田已如下表所示。由于至元三年至至元二十一年俸禄的调整从未提职田问题,因此,似乎可以认为,该表中反映的数额大多数在至元三年即已确定。江南地方官职田定于至元二十一年。当年, 中 书 省 据 省

南北外官吏职田表(顷)

官职

上路

达鲁花赤

16

总管

16

知府

州尹 知州

同知

8

治中

6

判官

5

推官

4*

经历

4*

知事

1.7*

案牍

1*

下路

14

14

7

4*

4*

4*

1*

1*

散府

12

12

6

4

上州

10

10 10

5

中州

8 8

4

下州

6 6

4*

警巡院

5 5

4

3

官职

达鲁花赤

县尹

县丞

主簿

县尉

簿尉

录事

录判 巡检

上县

4

4

2

2 2

中县

4

4

2

2 2

下县

4

4

2

录事司

3

3

2

(注:* 表示至元三年未定者,“—”表示至元三年定,而至元二十一年时不见记载者。)

咨定议:“官员职田,江淮闽广,地土不同,合依中原迁转官例,每俸钞五贯给公田一顷。都省议得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比附腹里官吏职田体例,于无违碍系官荒闲地内减半拨付。”①据《至顺镇江志》所载镇江府官吏至顺年间职田数,可知官吏实得职田与上述规定基本接近,并且,南北官吏职田除至大二年“拘田支米”旋即恢复外,其数额到元末都没有变化。由于元代钞币贬值情况十分严重,职田租入成为地方官相对稳定的收入。

① 《通制条格》卷十三《禄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