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田

民田,包括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民田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时期,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已经充分发展, 入元以后地主阶级的土地兼并活动并未受到遏止,且有变本加厉之势。

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地区后,成了土地掠夺中的重要势力。元朝廷将大量官田赐给贵族,仅《元史》所载历朝赐给诸王、公主的土地达二十七万五千亩,赐给其他蒙古勋臣、官僚的土地达一百四十七万余亩。蒙古贵族又以自己的特殊地位大肆侵占土地。元世祖时东平布衣赵天麟曾上疏指出:“今王公大臣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① 元

③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九《僧寺》。

④ 薛元德:《梅瞿先生作兴学校记》,《江苏金石志》卷二三。

① 吴师道:《金华县慈济寺修造舍田记》,《吴礼部集》卷十二。

② 傅若金:《新淦州建兴寺施田碑》,《傅与砺诗文集·文集》卷三。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考》引。

世祖第三子安西王侵占民田竟达三十万顷②。征南主将伯颜、阿术、阿里海牙都在江南地区据有不少土地(《元史·成宗纪二》)。蒙古贵族还通过接受投献的方式把官私田土变为己有。这种情况在元代相当严重,以致元廷不得不规定,“诸人亦不得将州县人户及办课处所系官田土、各人己业于诸投下处呈献”③。

汉族地主仍然是元代的主要土地占有者。金元易代之际,北方地区出现了一大批拥兵自雄的汉族军阀,他们乘机占有大片土地,“断阡陌占屋宇跨州连郡又各万焉”④,这批人是元代北方汉人中最大的地主。蒙元朝廷曾在北方地区陆续签发汉族富户为军户,大量的汉人军户中有不少中小地主,有些人甚至是“田亩连阡陌,家赀累巨万”的大地主⑤。军户地主构成了北方汉族地主阶级中人数颇多的一个阶层。此外,北方汉族官僚地主与平民地主,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元朝灭宋,虽然使一部分南宋宗室、官僚在失去政治地位的同时失去了经济地位,也使一部分地主大家受到打击,但大部分南宋旧家大族仍然是“其隆未替”①,嘉兴(今属浙江)的“故宋大族” 入元后仍“家富饶,田连阡陌”②,便是显例。不仅如此,这些旧家大族还在扩大其土地占有,如建康(今江苏南京)王氏在南宋“以致丰裕”,到元代更“增益其田数十顷”③。江南地区的元朝新贵也大肆攘夺土地,为元朝主持海运的朱清、张瑄便是这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势倾朝野,江淮之间, 田园屋宅鬻者必售于二家”(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下),以致“田园宅馆遍天下”④ 。土地买卖在元代江南地区仍然盛行不衰,购买或强买是江南地主进行土地兼并的主要方式。强夺民田或用高利贷准折民田,也是江南地区官僚、豪强兼并土地的重要方式,这方面的事例在元代资料中屡见不鲜。通过种种兼并活动,江南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日益扩大,到处都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松江(今属上海)瞿霆发“有民田二千七百顷”⑤ ;兰溪(今属浙江)姜思齐“环其居五里所,凡山若田皆克有之”⑥;吉安(今属江西) 贺良叔“有田入稻岁万石”⑦;崇安(今属福建)一县五十余户地主占有全

② 袁桷:《郑制宜行状》,《清容居士集》卷三二。

③ 《通制条格》卷二《户令·投下收户》。

④ 郝经:《万卷楼记》,《陵川集》卷二五。

⑤ 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集》卷三五。

① 吴澄:《游应斗墓表》,《吴文正集》卷七一。

② 陶宗仪:《辍耕录》卷三八《废家子孙诗》。

③ 吴澄:《王子清墓志铭》,《吴文正集》卷七六。

④ 陶宗仪:《辍耕录》卷十五《朱张》。

⑤ 杨禹:《山居新话》。

⑥ 宋濂:《姜泽墓志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十。

⑦ 陈旅:《东斋记》,《安雅堂集》卷七。

县土地的六分之五⑧。土地的集中,在平江路(治今江苏苏州)一带表现得最为突出,“武断大家,收谷岁至数百万斛,而小民皆无盖藏”①。

由于地主阶级占据了绝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农、半自耕农的人数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农民没有土地,或只占有极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国家和各类地主的佃户。

元代地主土地上的生产形式,北方与南方有所差别。北方地区,蒙古贵族、汉族军阀和军户地主在战争时期俘掠了大量驱奴,一户占有驱奴甚至多达数百乃至数千。不少驱奴被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北方地区有相当数量的地主土地是由驱奴耕种的。金代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租佃制在金元易代之际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不过,租佃制生产在元代北方地主土地上仍占有一定的地位。在南方地区,租佃关系是占绝对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佃农是南方地主的基本剥削对象。至元三十一年(1294),江浙省臣奏称:“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元史·成宗纪一》); 大德六年(1302),山南廉访司的一件呈文中也说道:“今江浙之弊,贫民甚多,皆是依托主户售顾,或佃地作客过日。”② 这些材料反映了元代江南地区租佃关系的普遍性。江南大地主占有佃户的数量很大,“动辄百千家, 有多至万家者”(《元史·武宗纪二》)。地主阶级除对佃户进行残酷的经济剥削外,还对佃户实行严重的人身压迫,主佃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南方地主土地上的封建租佃关系也有进一步复杂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就是兑佃制在一些地区,如扬州和江阴等地的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