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迁转体制

中统三年(1262)李璮之乱以后,元廷采取果断措施,撤罢汉地世侯, 分军民治之,置牧守,行迁转。至元元年(1264)九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个重要的文书,即《职官新制》。这个宝贵的文献,部分地保留在元代后期刊刻的一部家用类书《事林广记》里。其序言曰:“至元元年九月,钦奉中统五年八月日圣旨:谕中书省,节该以[所] 降条格省并州县,定六[部] 官吏员数,明分品从,加散官,授宣敕,给俸禄,定公田,设仪从。仍三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殿最,以凭迁转施行。使为官廉能者知有赏,贪污者知有罚。为民者绝侵渔之患,享有生乐。今将本省会行条画,逐一开列如后。”

关于迁转条例,前引文书规定:“管民官三年一遍,别个城子里换者。诸王议将随处官员,拟三十个月为一考,较其功过,以凭升降迁转。其达鲁花赤,不在迁转之限。”①

上述迁转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州县地方官。至元七年五月,即这个制度实行三年多以后,尚书省奏:“管民官迁转,以三十月为一考,数于变易,人心苟且。自今请以六十月迁转”(《元史·世祖纪四》),世祖是之。考课时间增加一倍,中下级汉人官僚的政治待遇明显降低。

迁转体例的进一步更动,当在至元十四年八月。这时候迁转对象扩大到随朝官、京官、地方官、匠官等各种职官系统,对有关迁转的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充实。这个规定的正式颁行,或与其他相关规定一并构成一次大规模甄别在任官员的行动,大约是在至元十七年三月;因此,《元史·世祖本纪》在正月丙辰条下载:“立迁转官员法。凡无过者授见缺;物故及过犯者选人补之;满代者令还家以俟。”

至元十四年的《循行选法体例》,其内容包括对于随朝官员、外任官员、随朝吏员、外路吏员、匠官的流转升迁规定凡五部分。凡随朝诸衙门官员, 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各行省、各道宣慰司当时属于中央的派出机

① 《元典章》卷八《吏部》二《职官荫子例》。《吏学指南》“世赏”条:“暴使,谓给事于官者也。”

① 见《事林广记》别集卷一“职官新制”条。

构,因而其官员的迁转同随朝衙门官。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自从九品任上始,或历三考,或历两考,方能升一等。自正五品升入四品,除须历两考外,还附加两考内须历上州尹一任,或增加正五品一任的条件。正从四品不分内外任,均通理八十个月,与三品职事,惟三品职非有司予夺。三品以上职,不拘常调。上述外任官员迁转规定,仅对汉、南人有效;达鲁花赤和回回官员可“另行定夺”,不受此限。此外,福建、两广、四川等省份,当时视为“边远”、“烟瘴之地”。因而凡江西、陕西官员愿调川广等地者,可予升一等的优待。诸管匠官属于杂职品官,故自成系统,止于管匠官内流转。每升一等,也都要历两考或三考①。

至元十四年体例没有明确指出上都、大都等附廓路分的地方官是否被包括在“外任”官员中间。但从“大都总管府司吏、上都留守司吏”按“外路官吏”待遇来看,他们恐怕被看作是“外任”官员的一部分。

这个升迁体例的最大特点,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重内任而轻外任。实际上,外任中的蒙古、色目官员,其升迁并不受上述制度的限制。真正受到压抑的,乃是接受各种外任职务的汉人和南人。他们的升进速度,只有随朝诸衙门的蒙古、色目贵族和少数被视为亲信的汉族官僚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②。

在职官迁转体例以及整个铨选制度的其他各个方面,最受歧视的是所谓“南人”。属南宋版图的居民最后为蒙古所征服,没有机会再跟随蒙古人一同去对别的地区从事大规模征服活动。于是依蒙古体例,他们成为当时中国境内各地区居民中地位最低下的蒙古臣民。“若辽阳、甘肃、云南、女真、高丽,举非九州之地,西则巴蜀,又出九千里外。今其人皆得与中原等。唯荆扬贡赋极饶,文物极盛,而朝廷鄙其人”③。因此,元制“铨选优视中州人。⋯⋯中州人遂布满中外,夸耀于时。唯南人见扼于铨选。省部枢密、风纪显要之职,悉置而不用,仕者何寥寥焉”①。甚至在科举取士时,也发生因考官中有人反对将南人擢置左榜第一,而终使当事人“以下第受屈,名动京师”的事情②。在这种窘迫的情势下,固然有人高蹈远引,但也有大量的南人为求得一官半职四出运动。时人概括当时南来北往的游士谓:“南士志于名爵者率往求乎北,北士志于文学者率来求南。”③在京师求仕的南人, 往往携带馈赠北人的腊鸡,以至被北人称为“腊鸡”④。

① 《元典章》卷八《吏部》二《循行选法体例》。

② 参见牧野修二前引论文。

③ 陶安:《送金梅窗序》,《陶学士集》卷十一。

① 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② 郑玉:《送王伯恂序》,《师山集遗文》卷一。

③ 陶安:《送易生序》,《陶学士集》卷十二。

④ 见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