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军官
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 “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 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 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
(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 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 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发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
品级 |
军职 武散官勋阶 |
京官俸禄 |
京官禄米 |
地方军官俸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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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品 从二品 |
龙虎卫上将军 金吾卫上将军 骠骑卫上将军 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各处 奉国上将军宣慰兼管军万户 辅国上将军 镇国上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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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品 |
卫军都指挥使、达鲁花赤,上万 昭武大将军户府达鲁花赤、万户,招讨使,副 昭勇大将军元帅 昭毅大将军 |
七十贯 |
七石五斗 |
八十贯 |
从三品 |
卫军副都指挥使,上万户府副万 安远大将军户,中下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 定远大将军 怀远大将军 |
五十九贯三钱三分 三厘 |
六石 |
七十贯 |
正四品 |
卫军佥事,中万户府副万户,各 广威将军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 宣威将军 明威将军 |
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 |
四石五斗 |
六十贯 |
从四品 正五品 |
下万户府副万户,上千户所达鲁 信武将军花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奥鲁 显武将军官,副招讨使 宣武将军 卫军、上万户府镇抚,上千户所 武节将军副千户,中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 武德将军 |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二十贯六钱六分六 厘 |
二石 一石五斗 |
五十贯 四十贯 |
从五品 正六品 |
中万户府镇抚,中千户所副千 武义将军户,下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各 武略将军卫奥鲁官 下万户府镇抚,下千户所副千 承信校尉 户,各卫副奥鲁官 昭信校尉 |
三十贯 二十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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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品 |
上百户所百户 忠武校尉 忠显校尉 |
一十七贯三钱三分 |
一石五斗 |
十七贯 |
三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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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 |
屯田、弩军、海道运粮、炮手军 忠勇校尉 匠百户 忠翊校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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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 |
卫军经历,万户府经历,下百户 修武校尉所百户 敦武校尉 |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
二石 |
十二贯 |
品级 |
军职 武散官勋阶 |
京官俸禄 |
京官禄米 |
地方军官俸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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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 |
蒙古军、卫军千户所弹压 保义校尉进义 校尉 |
十二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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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 |
卫军、万户府知事,上千 保义副尉进义户所弹压 副尉 |
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 |
一石五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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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品从九品 |
下千户所弹压 |
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 |
一石 |
十二贯 |
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政府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①。
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
(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 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
(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 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① 此表据《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户部》—《禄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货志》四资料汇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