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军官

蒙古国时期,军官名号不一,而且职位世袭,属下军队大多数具有家兵的性质,既不利于管理,也有损于汗权的集中。

忽必烈针对这一状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至元元年(1264)十二月, “始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元史·世祖纪二》)。也就是说,为防止汉军将领(即“诸侯”,或称“汉人世侯”)拥兵自重,不再承认他们世袭军职、世掌固定军队的权力,军官均由朝廷调派,由此改变了汉军掌握在私家手里的情况。探马赤军从蒙古军中分离出来后,将领也经常调动,军队不再是将领的私兵。

原来汉人世侯不但掌管军队,还兼管所在地区的民政。中统三年(1262) 十一月,朝廷作出明确规定:“诸路管民官理民事,管军官掌兵戎,各有所司,不相统摄。”(《元史·世祖纪二》)在对宋战争中,作为临时性办法, 军官在江南南宋旧土兼理民政,“凡以千户守一郡,则率其麾下从之,百户亦然”(《元史·兵志二》)。至元十五年(1278)三月,重申军民异属之制,南北划一,军民分治,只有草原上的蒙古千户,仍然保持着军政合一的旧制。

世祖至元七年(1270),确定以管领军队多少区分军官等级。二十一年

(1284),又规定了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军官的人数以及军官所持的符牌标准。

万户府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万户府统兵七千人,中万户府五千人, 下万户府三千人。侍卫亲军各卫,与上万户府等级相同。万户府置达鲁花赤、万户、副万户各一员。侍卫亲军各卫置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有的卫设达鲁花赤。

千户所也分为上、中、下三等。上千户所统兵七百人,中千户所五百人, 下千户所三百人。千户所置达鲁花赤、千户、副千户各一员。

百户所只分上、下两等。上百户所统兵七十人,下百户所五十人,各置百户一至二员。

百户之下,设牌子头,有时设“五十户”之职。

此外,万户之下,还有总管、镇抚等军职;千户之下有总把,百户之下有弹压等职。

军官和民官一样,亦有俸禄。成宗时,由于在各地的民官都有职田,乃规定在京官员增发禄米。以后侍卫亲军军官大多有禄米,各地军官则只有俸禄。

进入元朝之后,民官不再持有符牌,只有军官才能佩符牌。牌与符是一回事,分为虎头金牌、平金牌、平银牌三等,又称为虎

品级

军职 武散官勋阶

京官俸禄

京官禄米

地方军官俸禄

正二品

从二品

龙虎卫上将军

金吾卫上将军

骠骑卫上将军

各处宣慰使司都元帅、元帅各处 奉国上将军宣慰兼管军万户 辅国上将军

镇国上将军

正三品

卫军都指挥使、达鲁花赤,上万 昭武大将军户府达鲁花赤、万户,招讨使,副 昭勇大将军元帅 昭毅大将军

七十贯

七石五斗

八十贯

从三品

卫军副都指挥使,上万户府副万 安远大将军户,中下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 定远大将军

怀远大将军

五十九贯三钱三分

三厘

六石

七十贯

正四品

卫军佥事,中万户府副万户,各 广威将军处宣慰副使、副都元帅 宣威将军

明威将军

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

四石五斗

六十贯

从四品

正五品

下万户府副万户,上千户所达鲁 信武将军花赤、千户,蒙古军都万户府奥鲁 显武将军官,副招讨使 宣武将军

卫军、上万户府镇抚,上千户所 武节将军副千户,中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 武德将军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二十贯六钱六分六

二石

一石五斗

五十贯

四十贯

从五品

正六品

中万户府镇抚,中千户所副千 武义将军户,下千户所达鲁花赤、千户,各 武略将军卫奥鲁官

下万户府镇抚,下千户所副千 承信校尉

户,各卫副奥鲁官 昭信校尉

三十贯

二十贯

从六品

上百户所百户 忠武校尉

忠显校尉

一十七贯三钱三分

一石五斗

十七贯

三厘

正七品

屯田、弩军、海道运粮、炮手军 忠勇校尉

匠百户 忠翊校尉

从七品

卫军经历,万户府经历,下百户 修武校尉所百户 敦武校尉

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二石

十二贯

品级

军职 武散官勋阶

京官俸禄

京官禄米

地方军官俸禄

正八品

蒙古军、卫军千户所弹压 保义校尉进义

校尉

十二贯

从八品

卫军、万户府知事,上千 保义副尉进义户所弹压 副尉

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

一石五斗

正九品从九品

下千户所弹压

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

一石

十二贯

符、金符和银符。大致上是万户佩虎符,千户佩金符,百户佩银符。虎符还有三珠、二珠、一珠的区别,三珠为最高,只有上万户府达鲁花赤,万户以上的掌军者才能发给。符牌由政府颁发,军官升迁或去职后,按规定都要交回原来持有的符牌。

和其他朝代一样,元朝也实行勋阶制度。规定武散官三十四阶,起于正二品,终于从八品。军官实职、勋阶、品级与俸禄的情况,特表列于前①。

军官的承袭,亦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果军官阵前战死,其子孙本等承袭

(按前辈原来的品级袭职);如果病死,降二等承袭;军官年满七十致仕, 子孙亦可袭职,与病死者同等对待。承袭者必须年满二十岁,按照规定要进行武艺和文化水平考核。由于承袭者可以是儿子,也可以是兄弟或子侄,承袭顺序不清楚,经常发生争执,有的相争七八年不能解决。仁宗皇庆元年

(1312)对此特别规定,必须由嫡长子承袭,其次是嫡长孙,这是第一顺序。如果没有嫡长子孙或嫡长子孙不够承袭年龄,则改由第二顺序,即庶子、兄、弟、侄等承袭。嫡长子孙及龄后,第二顺序承袭者要将职位交回他们手中。

在实行军官世袭的同时,还实行军官迁转的办法,一般是以三年为满, 通行迁转,但出征时要验功过决定升降。掌管探马赤军的军官升迁后,原来的职位由他们的“弟侄儿男”继任;掌管汉军的军官升迁后,留下的职务由他人继任。

① 此表据《元典章》卷七《吏部》—《官制》、卷十五《户部》—《禄禀》,《元史》卷九一《百官志》七、卷九六《食货志》四资料汇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