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俸禄制度建立的过程

元朝俸禄制度的建立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蒙古国时期;二、元朝前期的定制。

在第一阶段,蒙古本部的官吏是没有俸禄的。一方面,蒙古国家组织机构的行政职能还没有从浓重的军事色彩中分离出来,蒙古国家也缺少一套完整的税收与分配制度;另一方面,怯薛及千户、百户那颜能够不断从战争中掳掠大量财物、大量的私属人口,这些也为那颜的生活提供保证。实际上, 蒙古人最初还没有俸禄的观念。正如徐霆所说的那样:“鞑人初未尝有除授及请俸;鞑主亦不晓官称之义为何也。”(《黑鞑事略》)

在蒙古国汉地统治机构中,曾有部分官吏领取过俸禄。十路课税所

(1231)及燕京行尚书省等机构建立后,势必要给这些机构中无生活来源的官吏颁发俸禄。根据现有资料,早在太宗初年,即令“课税所官二员支粮”

①。史称耶律楚材“当国日久,得禄分其亲族”(《元史·耶律楚材传》)。

忽必烈潜邸里面,受邀请或被推荐的藩邸旧臣也由忽必烈支给禄廪。不仅如此,忽必烈在邢州、陕西、河南置安抚、宣抚、经略诸司,也曾实施过包括俸禄在内的一系列政治措施。显然,俸禄之制从太宗时开始即已零星地实行过。

到第二阶段,世祖即位后,俸禄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元史·食货志》载:“禄秩之制,凡朝廷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中统三年初,又命姚枢讲定条格,定中外官俸。至元元年(1264)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定官吏员数,分品从官职”。这项工作到至元三年已全部结束,这年“十一月辛卯,初给京、府、州、县司官吏俸及职田”(《元史·世祖纪三》)。同年,“始颁将校俸钱,以秩为差”(《元史·董文炳传》)。至元六年,分县为上中下,为三等。又定提刑按察司官吏之俸。至元七年,增定军官、转运司官及经历以下吏员俸, 并规定:“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而对“投下保充路府州县官吏,

⑤ 元朝中后期,由于通货膨胀加剧,中央官吏的俸钱曾部分折支成米。

① 《永乐大典》卷一九一四六《经世大典·站赤》。

其俸禄如王官。”(《元史·食货志三》)这样,到至元七年,内外官吏的俸禄已基本确定。

南宋灭亡后,至元十五年,定江南官吏俸禄、职田。至元二十年,元政府给随朝吏员增俸百分之五十,二十一年,又按这个比例给“大官人每”增发俸钱。在此基础上,至元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禄,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等。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至此,俸禄制在新的基础上基本定型。

至元二十三年,定江南诸路站官俸禄。桑哥执政时期,给吐蕃官吏俸钱

①。至元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这样,元代俸禄制遂趋于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