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的巨额需求与来源

大蒙古国建立以来,庞大的国家机器对畜产品的需求比过去大幅度增加了。除蒙古、色目人的日常巨额消费外,另有一系列特殊需求:一是统治集团的奢侈消费。以武宗登位时举办的忽里台聚会为例,宴乐七日,每日食用马四十,羊四千,另用马七百、羊七千挏乳洒地,使斡耳朵附近“积乳之广, 有如银汉”① 。一般朝会,也得用一百零五辆车和九十匹马装载马奶,提供饮用。

此外,皇室祭祀、宫人出入、上都巡行等一系列活动,都必须按例为皇帝和僚属提供大批马匹和肉食乳酪② 。礼佛开支也相当惊人,以延祐二年

(1313)二月的一次统计为例,各寺修佛事,曾“日用羊九千四百四十”(《元史·仁宗纪一》)。皇室之外,见于记载的有权臣燕铁木儿,一次宴会要宰杀十三匹马(《元史·燕铁木儿传》)。后人还统计过,宋室后、妃人等被俘后,每日支取的羊肉达一千六百斤之多③。第二大需求是军事供给。元代频繁用兵,因而在原有装备之外不断进行大规模征敛,据《大元马政记》记载,从忽必烈中统元年到泰定帝致和元年(1260—1328)期间,曾多次以“和市”与“刷马”的名义征取马匹,其中比较明确是出于军事目的而有数字记载的大约十二次,数量达一百万头。第三大需求是为驿站配备牲畜。元代有驿站约一千五百处,陆站用马、牛、驴、狗、车,有些水站用船也用畜力牵引,必须常年维持的牲畜总数约分别为:马六万、牛一万、驴六七千,另有作为“首思”、消耗量更大的羊、猪之类④。第四大需求是赐予或赈济。元

① 《瓦萨甫史》,转引自多桑《蒙古史》冯承钧译本第六章。

② 《元史》卷一○○《兵志》三《马政》。本篇未注出处的内容,多见于《元史·马 政》及《大元马政纪》。

③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金元二朝待宋后厚薄不同》。

④ 《马可波罗行记》97 章《从汗八里遣赴各地之使臣铺卒》及其“注戊”。行纪称 每站备马二到四百匹, 一半应役,一半牧放休养,总数在三十万匹。此说值 得怀疑。众多材料表明,有的驿站只有站马一二十匹, 仅大都等少数驿站有 数百之数。大德年间留存的记录表明,腹里、河南、辽阳、江浙、江西、湖广、 陕西、四川、云南和甘肃十地的马匹总数在四万五千余头(《经世大典·站 赤》,载《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二——一九四二三),如果加上岭北、西北及通往吐蕃等地的驿站,应不超过六万匹。牛、羊等数量亦

廷对贵族权豪不时赐予畜产品,另因大漠南北战乱和自然灾害频繁,出现了大批流民和饥民,迫使元廷不得不时时以包括畜产品在内的各种财物相赈济。第五大项目是屯田所需大批耕牛。元代初期,政府曾不断提供牛具种子, 鼓励人民垦荒,这种措施更广泛地施行于屯田,政府每设置一处屯田或每向屯田区派遣生产人员,按例要配给牛具种子。全国屯田总数在二十万顷以上

(见“农业”条),政府用各种方式组织、支拨的耕牛当在二、三十万头左右①。第六大项目是向手工业有关部门提供毛、皮、革、骨等原料。这类原料的提供固然不必以专项牲畜饲养为条件,但无疑得以发达的畜牧业为基础。

巨额的畜产品需求进一步强化了游牧民族对牲畜的法权观念。元律规定,“诸盗驼马牛驴骡,一赔九”,盗窃各类牲口的主从犯都施以不同数量的杖责处罚,而“盗系官驼马牛者,比常盗加一等”(《元史·刑法志三》)。元廷对全国牲畜还实行统制性管理,律文多次强调不得“偷宰”、“私宰” 牛马,特别严禁宰杀母牛、羊羔和怀孕的牲畜②,马匹并严禁出口(《元史·刑法志四》),牛马病死也必须申报备案。

蒙元之际在征战中的大量卤获,不仅充实了蒙古部队的军事装备,也构成了日后蒙元政权的畜牧业基础。全国统一后,为了保证浩繁的供给,元廷制定了一些相应的制度与措施,如建立规模空前的官营牧场① (分布状况见下文),以便为皇室提供“御马”、“供宗庙影堂、山陵祭祀”及“玉食之挏乳”。第二项重要措施是实施羊马抽分(忽卜绰儿)②。据徐霆所见,“其地自鞑主、伪后、太子、公主、亲族而下,各有疆界。其民皆出牛马、车仗、人夫、羊肉、马奶为差发。盖靴人分管草地,各出差发,贵贱无一人得免者”

③。后来,抽分比例逐步确定,基本精神是按窝阔台与贵由时确定的标准,

详《经世大典·站赤》。

① 二十万顷大概合今一千三百万市亩(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之《附录》二《中国历代度量衡变迁表》(丁)《中国步和亩的进位变迁表》之“附记”载,汉武帝后亩的面积无大变,但折合今亩列有两说,一是 0.69156 市亩,一是 0.616032 市亩,我们取其折中数 0.65 市亩)。而一头耕牛(有壮、弱之别,水牛、黄牛耕作能力也不尽相同)在每个耕作季节大约耕作四十亩。另有旱地、抛荒地等因素, 因此,我们对耕牛数采用保守性估计。

②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偷宰马牛》;《至元杂令·禁宰孕畜》,见《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黄时鉴辑点,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8 年版。

① 官牧场由专门机构管辖:中统四年于太府监下设群牧所,不久升尚牧监,又升太仆院,改卫尉院,卫尉院废后,立司仆寺,下辖于宣徽院,后改隶中书省。

② 《大元马政记》转引宋本《至治集》,成宗时每年七、八月间派人分至下列十五处抽分:虎北口、南口、骆驼岭、白马甸、迁民镇、紫荆关、丁宁口、铁门关、浑源口、沙静州、忙安仓、库坊、兴和等处、辽阳等处、察罕脑儿。

③ 彭大雅著,徐霆疏:《黑鞑事略》。

满一百或三十,抽取一只,低于三十者免抽。诸王在履行“租费”义务时, 采用的是每年缴纳“上供羊”的名义④,征发形式似有区别,但具体内容尚不清楚。汉地的标准似有不同,忽必烈时代的胡祗遹以“税羊并重”为题说: “既于每群内不计多少抽分讫羊,又行收毛收皮纳税,每遇造作,复于民间取要”,甚至“每活牛一头,摊钞五百文、一贯”(胡祗遹《紫山集·杂著·民间疾苦状》),直到成宗大德八年(1304)时,汉地抽取标准才与蒙古人趋于一致⑤。其三,在“遇征伐及边圉乏马”的情况下,元廷便大规模实行“和市”与“拘刷”以“应仓卒之用”,括取的数额更为浩大,对象包括诸王、驸马、公主以及汉地的养马户、各级官员和驿站。所不同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元廷向诸王和市马匹时付出的钞币要高于其他。其四,诸王在入朝或在通常情况下,也时有贡献,如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成宗在位)诸王亦里不花入朝,“以瘠马输官”(《元史·成宗纪一》)大德八年十一月,宁远王阔阔出“以马万五百余匹给军”①。皇庆元年和二年,察合台后王贡马驼、珠宝等物(《元史·仁宗纪一》),至顺二年二月荆王也速也不干“贡㱰牛”

(《元史·文宗纪四》)。至正十二年八月,齐王失烈门“献马一万五千匹于京师”(《元史·顺帝纪五》)。对诸王的贡献,元廷亦照例以高出一般和市标准的数额予以酬答,因而与一般和市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诸王之外,畜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可能也存在向中央进贡的义务或成例,如云南行省于至元三十一年奉命转献给梁王的二千五百匹马可能就是该地“岁贡马” 的定额(《元史·成宗纪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