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取士

早在十三世纪三十年代,蒙古政权业已就设科取士进行过初步尝试。但

① 许有壬:《送刘光远赴江西省掾序》,《至正集》卷三二。

② 许有壬:《跋高本斋诗稿》,《至正集》卷七二。

③ 吴澄:《送周德衡赴新宁教谕序》,《吴文正公集》卷十七。

是,晚至元政权的最后五六十年,科举制度才获得真正实施。当时人概括这个曲折的过程说,元代科举是“倡于草昧,条于至元,议于大德,沮泥百端, 而始成于延祐”①。

窝阔台九年(1237)八月,诏中原诸路以论、经义、词赋三种考试儒生, “其中选儒生,若有种田者纳地税,买卖者出纳商税,开张门面营运者依例供差发除外,其余差发并行蠲免⋯⋯与各任达噜噶齐、管民官一同商量公事勾当着。随后依照先降条例开辟举场,精选入仕,续听朝命”②。诸路考试, 均于次年(戊戌 年)举行,故称戊戌选试。

戊戌选试是在汉地出身的官僚耶律楚材、郭德海等人力主下举行的。据上引诏文,原拟是后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另外,对戊戌中选者,除免去赋税外,原规定还要授以地方性的议事官之职。由此看来,它确实带有科举考试的性质。其后,刘秉忠曾向当时尚是藩王的忽必烈建言,有“科举之设,已奉合罕皇帝圣旨”之语,无疑指前引诏书而言③。但是窝阔台十年四月,又下诏试汰僧道。实际上对儒生和对僧道的考试被一并施行,主持诸道考试的试官如赵仁、田师颜等,都是“三教试官”①。中试儒生除议事官、同署地方政事的规定,也基本上没有实行。因此,由汉地官僚苦心设计的戊戌选试,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从科举取士的初步尝试蜕变为“考试三教” 的一个组成部分。

忽必烈朝围绕科举行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至元十年(1273)曾拟定过十分具体的程式,其“条目之详,具载于策书”②。《元史·选举志》说世祖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当即指此而言。成宗、武宗时, 也一再议贡举“法度”,但仍然没有结果。

自金亡,北方停科,迄于元代中叶复科,科举取士制度在蒙元政权下停废长达八十年之久,是为科举制推行一千三百余年间停废最久的时期。在此期间,凡用人或由贵戚世臣、军功武将,或由吏职杂途。这固然与蒙古统治者缺乏“以儒治国”的中原社会传统观念,利用汉人和南人时主要以其“趣办金谷”、“勾稽朱墨”的能力的取才标准有关③ ,同时也曲折反映了汉地社会舆论本身对金、宋两朝的读书人溺于奔竞场屋,惟务诗赋空文,结果以所谓“学术”误天下的厌恶和不满④。

元代中期以后,蒙古、色目上层的汉文化素养逐渐获得提高。元仁宗为

① 许有壬:《秋谷文集序》,《至正集》卷三五。

② 《选试儒人免差》,《庙学典礼》卷一。

③ 《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① 傅若金:《赵思恭行状》,《傅与砺诗文集》卷十;虞集:《赵思恭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二。

② 苏天爵:《陕西乡贡进士题名记》,《滋溪文稿》卷三○。

③ 陆文圭:《策问》,《墙东类稿》卷二。

④ 谢枋得:《程汉翁诗序》,《选山集》卷六。

整治吏弊,下决心实行科举取士制度。皇庆二年(1313),朝廷颁布科举诏, 宣布次年开考。

元朝科场,每三年开试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乡

乡试取录名额分配表

蒙古 色目 “汉人”

“南人”

小计9

行省十

辽阳 5 2 2

河南 5 5 9

陕西 5 3 5

甘肃 3 2 2

7

26

13

7

岭北 3 2 1

江浙 5 10

江西 3 6

28

22

6

43

31

湖广 3 7

四川 1 3 5

18

28

9

云南 1 2 2 5

宣慰司二

腹里

河东 5 4 7

山东 4 5 7

大都 15 10 10

16

16

35

上都 6 4 4

真定等 5 5 11

东平等 5 4 9

14

21

18

高丽 1 1 1

75

3

300

合 计 75 75 75

试为地方考试,于八月举行。举人须从本贯官司推举,但其资格限制似宽于列朝①。其科目,蒙古、色目人二场,即经问五条(至正时减为三条,增奉经义一道),策一道;汉、南人三场,即明经若干题、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策问一道。全国共设乡试科场十七处,最多可取录三百人,其名额见下表。乡试合格的举人,在乡试次年二月在京师举行会试,由礼部主持。会试科目与乡试同。会试最多可以取录一百人,其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于会试次月在翰林院参加殿试。蒙古、色目人试时务策一道,“汉人”、“南人”试策一道。殿试不再黜落,仅据考试结果对会试合格者重新厘定等次,分为两榜公布。“国人暨诸部”即蒙古、色目人作右榜

① 参见有高岩:《元代科学考》,《史潮》第 2 卷第 2 期(1932)。

(蒙古人以右为上),“汉人”、“南人”作左榜。两榜为分三甲,第一甲各一人,赐进士及第,任从六品官。这两个人按俗称都可以算是“状元”, 但按当时制度,则“唯蒙古生得为状元,尊国人也”①。

实行科举制以后,国学生岁贡制度也部分地被纳入科试体系。所贡生员,“每大比选士,与天下士同试于礼部,策于殿廷,又增至备榜而加选择焉”(《元史·选举志一》)。顺帝年间,例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者中取录十八人以为备榜②;此期间乡试也增取备榜,授以州学录、县教谕等学职③。

自延祐年首科乡试以后,元朝政府共举行科举考试十六届(后至元时期,因伯颜废科,停举两届),正榜取士凡一千二百人左右。其中后来升至三品及三品以上职位的,约当百人。此外大部分人,“例不过七品官,浮湛常调,远者或二十年,近者犹十余年,然后改官。其改官而历华要者十不能四五;淹于常调、不改官以没身者十八九”①。有元一代,科举制度对官僚构成的作用和影响,与它的前后王朝相比,都是比较微弱的。

除了规模的狭隘以外,元朝科举制度还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优待“国族”,压抑“汉人”和“南人”。人数上占很少数的蒙古、色目人与人口众多的“汉人”、“南人”录取名额相等,中选的机会就大不相等了。又按十六科取士总数,最多可以有一千六百人。但实际录取人数,只占额定高限的四分之三,其中元统元年(1333)一科,因政府加意于粉饰文治,经复增会试中程者,方才取士足额。其他各届科考,乡试录取数即不足额,会试复经淘汰,得中者自然就不及百人之数。“汉人”、“南人”赴考者人数极多。如江西每岁就试的“南人”,一般都在数千人②。但延祐元年和延祐四年乡试,江西“南人”中选者分别为十八人、二十一人③。录取不足的原因,很难以“南人”中缺乏合格人选来解释,只能是因为蒙古、色目考生难以满选, 所以“汉人”、“南人”的选额亦必须保持一定空缺。可见此种不平等,实际上还阻碍了科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元朝规定的科举考试的科目有三。“经疑经义以观其学之底蕴, 古赋诏诰章表以著其文章之华藻,复策之以经史时务以考其用世之才”④ 。

① 程端礼:《送朵郎中使还序》,《畏斋集》卷四。

② 《元史》卷九二《百官志》八《选举附录》。按、从国子监应贡会试诸生中取录的“备榜”人数,似未包括在该年正榜取士人数中。姚大力在《元朝科举制度的行废及其社会背景》一文中,将其纳入当年正榜取士人数中,误。见《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82)。

③ 苏伯衡:《送楼用章赴国学序》,《苏平仲集》卷六。该引文所说比例,淹于常调者占 80—90%;能改官而“历华要”者,则不足 10%。

① 傅若金:《送习文质赴辟富州吏》,《傅与砺诗文集》卷五。

② 吴澄:《萧立夫墓志铭》,《题延祐丁巳诸贡士诗》,《吴文正公集》卷三八、卷二九。

③ 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④ 郑玉:《送唐仲实赴乡试序》,《师山集》卷三。

与前代相比,最重要的变化是程朱理学被正式定为考试取士的标准。按朱熹的四书训说在南宋末年已被立于官学,表明开始为政府所承认,但当时它在儒家学统各派当中远未取得独尊的正统哲学的地位。宋末科试始许用朱注, 惟仅为允许采取的诸家学说之一。直到元朝颁布科举制度,程朱理学才被政府定于一尊。凡“四书”和《诗经》均须用朱注,《周易》主程、朱氏之说,

《尚书》以朱熹门人蔡沈阐释为主,《春秋》用程颐私淑胡安国所传,除《礼记》尚用古注疏、《春秋》许并用三传外,其他儒家经典一以程朱理学的阐发附会为本。元朝科学制度对于理学在中国社会的推广,起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