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色课程

盐课、茶课、酒醋课、商税、市舶税等数十种税课,在元代统称诸色课

② 《元史》卷十八《成宗纪》一。

③ 《元典章新集》《户部》,《江南无田地人户包银》。

④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一。

⑤ 《元典章新集》《户部》,《回回当差纳包银》。

⑥ 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六《赋役》。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门摊课程》。

② 《元史》卷二○《成宗纪》三。

程。元太宗元年(1229),初定中原税法,“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六色均办之”①。后税额逐渐增至二万二千锭②。到元太宗十一年(1239),奥都剌合蛮扑买天下税课,将税额提高到四万四千锭。到元世祖初年,诸色课额达十余万锭③。全国统一后,诸色课额仍不断加重。元政府以课额增亏作为办课官吏升降的标准,更导致了课程征办上的苛征暴敛,严重增加了广大百姓的负担。

盐课是诸色课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莫如盐”(《元史·食货志二》)。因此,元政府对盐的生产采取垄断政策,佥派专门的灶户熬波产盐,在各地设盐运司或提举司加以管理,灶户在指定的盐场中制盐,生产过程受到严格的监督,产品必须如数上缴给国家。对盐的销售,元政府采取商运商销和官运官销两种形式。商运商销,有“行盐法”和“市籴法”,以“行盐法”为主。“行盐法”是商人向盐司或户部纳钱,换取盐引, 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或盐仓领盐,然后运销各地。“市籴法”是商人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粮食,换引领盐运销。“市籴法”的实行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粮食需要,因而影响不大。在盐的商运商销中,政府的盐税包含在盐引之中。官运官销,主要是“食盐法”。元世祖时期行“食盐法”于部分地区,元中叶在更多的地区加以推广,到元顺帝至正三年(1343),才予罢废。所谓“食盐法”,即按人口强行抑配盐额,收取盐价。盐额不断加重, 元成宗时“口岁至五十斤”④,结果是“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⑤。此外,元世祖时还一度在各地设常平盐局,由政府直接卖盐。

元代的盐价,元太宗二年(1230)规定,每引重四百斤,价银十两。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减为银七两。此后不断提高,至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 增至每引中统钞三锭。元文宗天历年间,一年盐课总额为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元代茶课,承唐宋旧制,通过榷茶方式办理。元世祖时,随着元朝领有产茶地区,其榷茶制度日渐形成。至元五年(1268),榷成都茶。至元十三年(1276),榷江西茶。至元十七年(1280),立江西等处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治今江西九江),总理江南各地茶税。在榷茶都转运使司下,先后设立十五处榷茶提举司,两处批引所,分布于南方各地,承办征收茶课的具体事宜。

元代茶叶生产,除贡茶由官府经营外,主要由民间经营。元代茶法,主要承袭了宋代的“卖引法”。元代“卖引法”的实施情况是:茶商向茶司纳

① 《经世大典序录·盐法》,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② 宋子贞:《耶律楚材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③ 王恽:《便民三十五事》“课程不再添额”,《秋涧集》卷九○。

④ 刘敏中:《益都路总管刘公去思碑》,《中庵集》卷二。

⑤ 郑元祐:《普达实立墓志铭》,《侨吴集》卷十二。

钱为茶课,领取买茶公据,凭公据赴指定山场向茶户买茶,然后向茶司缴回公据,换取茶引,凭茶引运销。茶商运茶到江淮地区以北发卖,须另向商税机构缴纳茶税。产茶区的茶户食茶,也要缴纳茶课,由政府确定数额,“有茶树之家,验物力多寡贫富均办”①。除“卖引法”外,至元十七年(1280) 曾一度推行按户摊派茶课的办法,天历年间(1328—1329)一度由地方政府直接经办茶政②,但都为时甚短,影响不大。

元代茶课,至元十三年(1276)定长引、短引之法,长引每引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每引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至元十七年(1280),废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此后,茶课不断提高,延祐五年(1318)竟增至每引收钞十二两五钱,与上述情况相应,茶课总额不断增大,至元十三年仅一千二百余锭,到延祐五年已剧增至二十万锭。(钞币贬值因素参见本书钞法章)

酒醋课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元代酒政迭有变化。元太宗二年(1230) 始征酒课。次年,蒙古政府在各地设立酒醋务坊场官,实行酒由政府专营的“榷酤法”,元世祖在位的大部分时期,北方城市酒课仍行“榷酤法”,大体情况是:由政府出备工本,指定专门的人户为酒户,造酒发卖,输纳酒课。至元二十二年(1285),改令酒户自备工本造酒,由政府拘卖。元世祖前期, 北方乡村地区酒课由农民认办①,具体情况不详。元朝灭宋后,随即在江南全面推行官制官销的“榷酤法”,由政府设立酒库,备办工本,选差专人造酒发卖;后许乡民造酒;迄于至元二十七年(1290)前后,才全面罢废“榷酤法”,推行“散办法”②。

“散办法”,在离城郭十里外的农村地面,为按户摊派酒醋课,“有地之家纳门摊酒醋课者,许令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赴务投税”。门摊酒醋课按户定额,实际征收时则多以税粮或田亩多寡为标准。在城市地区, “散办法”有多种形式:一是由居民摊纳;一是上户自愿认办;一是勒派役户包办;还有一种是由酒户或设肆之家办纳③。对于醋,元政府的控制较松, 纳课即可自酿。至元二十二年(1285),免收乡村醋课。至元二十七年(1290) 前后,乡村醋课与酒课同行门摊。元代酒课,除门摊酒课外,主要采取税米, 即按米的数量征课的办法,课率不断提高。实行“榷酤法”时,酒课连工本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茶课》。

② 虞集:《榷茶运司记》,《道园学古录》卷三七。

① 王恽:《为蝗旱求治事状》,《秋涧集》卷八八。

②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卷八“江南诸色课程”,“乡村百姓许造酒”。青阳翼:《太平去思之碑》, 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刺守》;袁桷:《王吕柏里公神道碑》,《清容居士集》卷二六;《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私造酒曲依匿税科断》。

③ 《吴兴金石志》卷十五《褚天祐墓碣》;郑元祐《道童公去思碑》,《侨吴集》卷十一;《两浙金石志》卷十七《宋公去思碑》。

一起征收。至元十年(1263),米一石收钞四两,内米价三两,酒课一两①。至元二十二年(1285),米一石收钞十两,当时糯米一石及酒曲等工本约为七两②,则酒课为三两左右。同年改令酒户自备工本,米一石收酒课五两。此外,有的地区实行过按酒征课的办法,如广州路(治今广东广州),“每坛税钞一贯”③。元代的酒课总额也是不断增大,至元二十二年,全国课额钞一千四百四十锭④;至元二十九年(1292),浙江、江西、湖广三省的课额即达钞三十六万锭⑤。商税也是元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由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元太宗六年(1234),始征商税。至元七年(1270),定商税三十取一,总额四万五千锭。至元二十六年(1289),大增天下商税额, 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此后商税额不断提高,至元文宗时, “视其初倍蓰不侔矣”⑥ 。市舶税,是对海外贸易所征的税课,起征于灭宋之后,由市舶司负责征收。市舶税主要是货物抽分,从 1283 年起,细货十分抽一,粗货十五分抽一。1293 年市舶法则确定,抽分以外,另征三十分之一的市舶税。延祐元年(1314)将抽分率提高一倍,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此外,至元二十二年(1285)规定,泉州、福州(当时置市舶司) 等处抽分过的舶货贩往本省有市舶司的地区发卖,还要再加抽分,细物二十五分抽一,粗物三十分抽一。

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铅、锡、矾、硝、竹、木等山林川泽之产,元代皆“定其岁入之课”(《元史·食货志二》)。矿物的开采冶炼,元代称为“洞冶”,或由政府经营,或由民间经营。政府经营者, 称系官拨户兴煽洞冶,由政府在矿区设场置官,佥派部分人户为淘金、炉冶等户,按户或按佥派前的税粮数定出每户的课额(生产定额)①;民间经营者,称自备工本洞冶,由民户自备工本组织生产,向政府缴纳课税。自备工本洞冶的纳课形式有定额制和抽分制,以抽分制为主。抽分率,金、银大致为十分之三②,铁为十分之二③。上述诸课,常有“呈献”而来,呈献者往往妄献以要名爵,所献非所产的情况在在有之。但元政府著定课额之后,轻易不予改变。这样,课额的办纳只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签发的淘金、炉冶等户

①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葡萄酒三十分取一》。

② 程钜夫:《江南诸色课程多虚额妄添宜与蠲减》,《雪楼集》卷十。

③ 陈大震等:《大德南海志》卷六《税赋》,“酒课”。

④ 《元史》卷二○五《卢世荣传》。

⑤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添办酒课》。

⑥ 《经世大典序录·赋税·商税》,苏天爵:《元文类》卷四○。

① 彭泽:《弘治徽州府志》卷三《食货》二《财赋》;张铉:《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 《金陵表》七;许有壬:《公移》“蒙山银”,《至正集》卷七五。

②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

③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铁货从长讲究》。

抽纳,一是由地方官府向民户抑配,其结果都是“民往往贵市入输”④。

元代课程中还有“额外课”一类,其名目《元史·食货志》所记有历日、契本、河泊、山场、窑冶等三十二种。其中有些课目是全面征收的,有些则只征收于部分地区或个别地区。这些课入不在元代税课的定额之内,故称“额外课”,“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元史·食货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