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以后的田赋改革:官民一则

事实上,明中叶以后,国家对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权在逐步削减,它突出表现为官民田相互更易现象的频繁发生。按照规定,官田是国家直接占有管理的田地,耕种官田的人只有佃种权,官田不得买卖。但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认为己业”③。官田买卖屡见不鲜,“细民转卖,官田价轻, 民田价重。贫民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

④。更有甚者,“埋隐官田,以为己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⑤。在国家对官

田控制权逐渐沦落的前提下,要保证朝廷财赋不减,将官民田科则合并、土地扒平负担不失为明智的应时之举。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官租无处收取。对统治者而言,与其让重额官田抛荒,倒不如将其准依民田起科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官民一则”改革实际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要求。

江南“官民一则”改革走在最前列的是湖州府,早在宣德元年,湖州知府赵登就“疏清官民田地山荡各为一则起科”,但由于得不到批准,“事寝

⑤ 万历《武进县志·田赋》。

①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②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④ 王鳌:《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⑤ 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七。

不行”①。正统时巡抚周忱亦有是法,然仍遭抵制。迨英宗复辟之初,湖州始行孙原贞等的官民田分搭加耗之法,“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令“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百岁征平米一石三斗; 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百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② 。该法论田加耗,通过对不同科则的田土加征数额不等的耗米来渐次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均平。但是新任知府岳璇上台后即废除该法,实行论粮加耗,“奏每亩正粮不动外,其耗米不分等则,每亩通为一斗”③。但湖州府的改革并没有停留在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争论上,成化时该府辖属的武康县就已“奏行田粮事例”,开始“官(田)为一则,民(田)为一则”的改革探索,后又在全府七县推广④。正德十四至十五年,都御史许庭光和知府刘天和在湖州发动了一场广泛的官民田一则的改革,“奏将湖州田地四千四百四十七则均为二则,凡官田为一则,凡民田为一则”①。其具体方法是:“科则一依黄册不动”,但用耗米和折色进行通融均摊,“照官民田轻重加减分派,俱以实米三斗为率”② 。嘉靖二十一年,知府张铎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将正德官民各一则的改革向前推进为官民田合并一则的均摊法,他把全府夏税平米、折色、马草等米银总数分摊各州县,“于各州县田地山荡上不分官民,均摊派征包补”。各州县再按本府派给的米银总数,“委曲通融均派”,每田、山、荡一亩各应纳米银若干,“一州自为一则,六县各为一则”③。

苏州府的官民一则改革起步也较早。正德初嘉定知县王应鹏就倡议“官田轻重均作一则,民田并丝麦不科粮地,与成田荡涂亦均一则,造册在官, 使民一体出纳”④。惜其建议未被采纳。迨入嘉靖朝,昆山人顾鼎臣充世宗的侍从近臣,后升礼部尚书,他在乡居四载,目睹江南田赋弊端,凡三次上书恳请予以清理,嘉靖十六年终于得到世宗皇帝的批准。江南巡抚欧阳铎受命总其事。其具体措施为:“令府州县各总其亩之额,而丈量田以正亩;括其征米、征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科则不易其旧,而比其最重者与其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之。重而不能尽损者,为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以阴见轻;轻而不能加益者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以阴见重。诸推

① 万历《湖州府志》卷九《守令·郡守》。

②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③ 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④ 桂萼:《请修复旧制以足国安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

① 钱薇:《均赋书与郡伯》,《明经世文编》卷二一四。

② 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③ 万历《湖州府志》卷十一《赋役》。

④ 万历《嘉定县志》卷七《条议》。

收田者,从圩不从户;田为亩,人为子。奸巧无所容,而逃窜渐复。”① 史称“征一法”或“均耗法”、“牵摊法”。顾鼎臣的门生王仪时任苏州知府, 对欧阳铎的征一法改革贯彻得力。在王仪的积极推动下,苏州府官民一则改革进行得轰轰烈烈。吴县“将各科则与金花田耗裒益扣算牵摊,每亩正耗米三斗四升四合”②。通过计亩均输本色米和折色银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平等。嘉定县在知府李资坤的主持下,在履亩丈田、清理逃税的基础上,推行征一法,“总计概县实存肥瘠相等田,算派岁用正耗平米,每亩止该二斗八升。以前项虚粮额不可缺,每亩均包二升,以三斗为则”③。常熟县在知府冯汝弼的推动下,履亩清丈,依土质不同定田赋为四则,最重者亩征三斗三升④。吴江县在清理粮册基础上,将全县平米四十三万八千余石,除去部分法定免征耗米外,“每亩摊正耗米三斗七升六合”⑤。昆山除低湮地外,每亩均摊三斗三升五合,“歉薄之田二斗二升”⑥。长洲县经过丈量;“每亩摊平米三斗七升五合”⑦。通过改革,苏州的官民田科则差异被逐渐拉平。

欧阳铎、王仪的改革在江南地区影响强烈,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嘉靖十六年,常州知府应槚征得巡抚欧阳铎同意,在全府推行改革。他首先将一县夏税二税、各项杂征以及随粮征收之耗脚合并计数,得出其应征的本色米和折色银的总数,然后验粮均摊,向全县各项田土和税粮摊派。不过应槚的均摊是各县将官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官田,民田平米总额均摊于一县民田, 各自通融均派,其实质就是官民各一则,这与苏州府官民一则有很大区别。嘉靖三十二年该府无锡县率先实行官民一则,无锡知县王其勤奉命清丈田地,在此基础上,“竟并官民田地”,依土质、地势不同“均为三则”① 。江阴、宜兴等紧步无锡后尘“奏定官民田合为一则”②,取消了官民田科则差别。隆庆二年武进县亦实行官民一则起科,常州府“自是官田之则遂废”

③。这标志着常州府官民一则改革的完成。

嘉兴府官民一则改革肇于嘉靖二十六年知府赵瀛发动的扒平法。扒平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各县正耗米总数,按各县官民总数均摊。“田不

① 《古今治平略·明朝田赋》,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赋役部总论八》。

② 崇祯《吴县志》卷七《田赋》。

③ 万历《嘉定县志》卷五《田赋考》。

④ 乾隆《常昭合志》卷三《田赋》。

⑤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⑥ 归有光:《论三区赋役水利书》,《震川先生文集》卷八。

⑦ 万历《长洲县志》卷二《田赋》。

① 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② 万历《常州府志》卷四《额赋》。

③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常镇》。

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概以三年起征”④。(2)“不动版籍”,“合官民田地麦地一例牵摊耗米”,“正米重者耗减轻,正米轻者耗加重”,每亩“俱不出三斗之数”。但低产的山荡滩涂池㧎水面等项亩征米五升,自为一则。在江南如火如荼的官民一则改革浪潮中,松江府则显得相对冷清。松江

人文荟萃,景泰以降进士名额大增,成弘以后步入上层统治集团的不乏其人,伴随着明中叶以后王学的逐渐勃兴和传统的价值观念的改变,松江府日益强大起来的松江身份地主开始追逐一己之利。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竭力阻挠官民一则的改革,嘉靖十六年欧阳铎在苏州府改革之时,松江知府黄润迫于压力没有归并官民田科则,只是将原来的论粮加耗改为论田加耗,改革明显滞后于苏、常等府,但扒平科则已是大势所趋。隆庆二年,林润任江南巡抚,他上任伊始便发现“江南诸郡久已均粮,民已称便,惟松郡未均”, 奏请实行丈田粮。在林润的举荐下,原松江同知郑元韶奉命负责主持均平田则的改革。他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依松江府东、西、中各乡土质不同,分为上中下三等乡,上乡田二亩七分三厘九毫纳平米一石,中乡田三亩一分二厘纳平米一石,下乡田三亩六分三厘纳平米一石,自此,松江府官民田科则差别渐趋消失。

江南地区官民一则的改革自嘉靖末至隆庆已成不可阻遏的潮流,影响所及,许多地区也开始官民一则的均田、均粮运动。嘉靖三十一年,宁国知府刘起宗在该府实行核田,对于“所部六邑,通行丈量,俾富而强者田必有赋, 贫而弱者粮无虚赔”。并在此基础上,“以官民均为一则”① 。自隆庆元年至隆庆三年,应天府在两任巡抚林润、海瑞的奏请下,先后进行土地清丈, “官民悉用扒平,粮差悉取一则”② 。隆庆元年,杭州府海宁县在知县许天赠的主持下,丈量土地,合官民为一则起科③。万历三年,镇江府在巡抚宋仪望的奏请下,“官民田地照亩起科”,“均为一则”④。大约到万历九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时,江南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官民一则的改革。

④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三十二册《浙江下》。

①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卷一四七《赋役部·总论十》。

② 万历《上元县志·田赋》。

③ 民国《海宁志稿》卷九《田赋》。

④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