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商店自定的经营管理制度

在长期的经营实践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人们为了求生存、发展,往往在总结经营经验的基础上,为自己立下了许多训戒、条规,久而久之,有些则走向制度化。

明代行商中有“客商规略”、“为客十要”④ 等,坐贾铺店中有行规、店规。具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商业礼仪制度、商品分级分类销售制度、商业广告制度、商业道德规范制度等等。苏州孙春阳南货铺的经营管理制度, 是当时最突出、最典型的一例。史载,该铺“天下闻名,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其为铺也,如州县署,亦有六房:曰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售者由柜上给钱取一票,自往各房发货,而管总者掌其纲。一日一小结,一年一大结”①。这里首先反映了该店采用的是一种衙门式的管理制度,分门别类,明细完备。其次,从它“铺中之物,亦贡上田”,及海货等房外货内品的“选制之精”,可见其内部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精密的外购制度。再次,从它财、货分开,使各司其职,账目清楚, 相互监督等来看,又见其高超的经营手段。

孙春阳南货铺的种种店规,显示出我国明代商店经营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由商贾们在商业活动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店规、守则中,有不少是前朝鲜有、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新鲜的经营管理模式,如(1)合资制度,也称同本制。这可从商人的合约中窥见其大概内容:“各出本银若干,同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 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②这种合伙股份式经营制度在中小商人中十分流行,因为这种制度,虽不能使入股者在商业成功时暴富,却能使他们在商业失败时免于倾家荡产。注重血缘亲族关系的大商人,也常合伙经营,或父子、兄弟、叔侄之间,或同里、同乡之人,结伙经营。徽人汪道昆曾总结说, “力田不如逢年,善仕不如遇合资”③,指出了合资的优势。(2)伙计制度。“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①。嘉靖、万历年间人沈思孝说,在山西平阳、泽、潞豪商中,“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

④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① 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

② 吕希绍:《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

③ 《太函集》卷一《送刘大夫按察贵州序》。

① 归庄:《归庄集》卷七《洞庭三烈妇传》。

一人出本,众伙共商之”②,即富商出钱股,贫商出力股,双方共同经营。伙计制度在大商人中较为普遍,明末清初人艾纳居士在《豆棚闲话》中记述了同样情况,一个拥有二十万资金的徽商,“大小伙计,就有百余人”。显然其中多是雇主剥削伙计,但雇主、伙计的职责和义务都各有规定。(3) 有些商铺建立掌事制度,即大店家专雇一出纳财货之人,谓之掌事。掌事的职责,以六字概括:“谨出纳,严盖藏”③。(4)账目制度。有掌事制度, 必有帐目制度。明商普遍认为“收支随手入帐,不致失记差讹”④。“人家掌事,必记帐目,盖惧其有更变,人有死亡,则笔记分明,虽百年犹可考也。” 记账格式,一般分“旧管”、“新收”、“开除”、“见在”四项。而且“虽微物钱数,亦必日月具报明白”⑤。可见当时有些店家的记账制度已相当完备。这些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体现了明代商业经营文化的新水平,反过来, 它们又推动了民间商贸的发展。

② 沈思孝:《晋录》,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注文。

③ 孔齐:《至正直记》,转引自谢国桢上述书。此条虽记元末事,但明时商业经济更为发达,掌事制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④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⑤ 孔齐:《至正直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