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役和杂役

朱元璋用配户当差的户役法驱民之力以供役,其取民之制不外两途,曰赋曰役。赋或曰租、曰税,曰夏税秋粮,或俗称钱粮、皇粮、赋税、田赋等。明初田赋之制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夏秋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棉、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 折纳物品叫折色。两税征收期限依各地收获时间而定,“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课税的方法依据土地面积并参酌其种类、用途、性质等以定科则高低。土地的种类有田、地、山、塘等,其性质则有官田、民田之分,“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所纳税粮分两部分,一曰存留,留供本地开支;一曰起运,解送朝廷或边疆等地。凡距离起解地远且运输困难的税粮仓库曰重仓口,反之则曰轻仓口。役曰职役、徭役,其中有贡,曰职贡。据《明史·食货志》记载:“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但均工夫不是明初役法的全部,明初行之于全国且贯穿始终的役法只有两种:正役和杂役。正役亦叫里役、里甲正役,它是以里甲为承役单位,以办纳税粮为目的的维正之供。明初的里甲役制度是伴随着黄册制度和里甲制的确立而确立起来的。黄册制已如上所述,里甲之制远溯宋代以五等编制乡户制度,近仿湖州等地的“小黄册之法”,它在明初最早由开济创设以清查户口,至洪武十三年经户部尚书范敏的奏请始得伴随黄册制在全国推广开来。里甲制的主要职能就是用超经济的政治强制手段将人民管束起来并使之附之于土以供应赋役。明初的里甲既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即它是在自然村落的基础上编制而成,依就近就地原则,每甲由居住最近的十户组成; 但又不纯是一个自然地理概念,里甲的编制划分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内, 因为明代各里所承担的徭役大体相等或相近,且规定“钱粮不过都”,而佥拨徭役的根据则是人丁事产(即户等),如果编制里甲时只考虑由相邻居处的人户构成而不理会户等的均搭,就可能会导致徭役负担的畸重畸轻。所以一里之内的人户不一定由居处相邻近的人户构成,而居处在同一地区的人户亦不一定编制在同一里之内。里甲正役包括里长之役,编户之役,里甲三办等,分次述之。“里长者,里之长也。天下之执,自上而下,甲首上有里长, 里长上有县令,县令上有郡守,郡守上有藩司,藩司上有六卿,而天子加焉。”

①里长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王所当之差包括三部分,(1)

管摄十甲,“主十甲人户十年事产之推收,丁口消乏之大事”②。(2)催征

① 叶春及:《叶絅斋先生全集》卷十《顺德县志论一·里役论》。

② 嘉靖《东乡县志》卷上《户口》。

钱粮。“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首甲,首甲催督人户。”③ 里长催征钱粮之役与粮长之役很相似,但二者实有区别,“粮长,盖佥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处有之”①。首先,粮长户等比里长户等高。明太祖朱元璋曾于洪武十七年下令,“各处赋役,必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依人丁事产多寡将户定为三等,厘为九则,科差时先富后贫,富者编重差,贫者编轻差,若两户财富相等则先丁多之户,后丁少之户。“推丁粮多者为(里)长”,可见里长固为上户,为重差,但粮长户比里长户户等更高,故明人丁元荐谓“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号曰粮长”②。而且粮长差也比里长役重。其次,里长役为岁役,一里之内推丁粮最多者十户担任里长,里长役十排轮转,每年由一户担任现年里长,其余九户为排年里长,十年一轮,循环应役。而粮长不轮年,父死子继。再次,里甲制行之全国,故里长役无地不有。而粮长之设仅限于税粮较多的南方地区如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3)勾摄公事之役。“呼唤曰勾,追取曰摄。”③它包括:清勾军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到各级衙门承符呼唤。如攒造黄册时,“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予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 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④ 。编户之役是指被里甲编管起来的人户输纳田赋之役。“为王之民,执王之役, 分也。”⑤编户民必须为王纳粮当差。明代田赋输纳之制很复杂,它规定“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⑥。所纳之粮既有科则之异,又有缓急之分,此外还有存留、起运之别,而起运粮又有轻重仓口的区别。明代对编户纳粮之役的编审与里长役一样亦是以人丁事产即户等为基准,一般说来,瘦瘠田地办纳存留轻粮,肥沃田地办派起运重粮;户等越高,仓口越重, 丁多之户输远地;富户派本色税粮,贫户许派折色。里甲三办是夏税秋粮以外里甲正役中的繁重差役,主要是出办上供物料和官府公费。三办之名各地不一,三办之实各地亦不尽同,“明制,供御用曰岁进,供四司(工部所属营膳司、虞衡司、都水司、屯田司)曰岁办”①。岁进亦曰岁贡、上供,傅维鳞《明书》称之“天子玉食”,朱元璋所谓“凡内府饮食常用之物,官府

③ 《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

①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② 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

③ 《吏学指南》卷十六。

④ 《明会典》卷二○《户部七》。

⑤ 宋一韩:《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明经世文编》。

⑥ 万历《四川通志》卷二一《经略志·财赋》。

① 同治《嵊县志》卷三《田赋》。

上下行移,不免取办于民”者即指岁进。岁办是供国用的“任土作贡”② 的科差,亦曰岁派、料派、料办等,按类征收,有额办、坐办之分。除了岁进、岁办外,还有地方官的征需曰杂办。洪武时期里甲三办简省,但永乐以后, 三办之役逐渐成为民间沉重负担,尤其是正统以后,官府诛求日增,其项目之繁,数量之夥,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里甲三办既曰里甲,故亦按里甲编派,“里甲起于户”,而户又分三等九则,审别户等的基准是人丁事产, 尤其是丁产,而丁产之产中田是主要的,故里甲三办又有人称之为丁田之役或丁田之法。里甲三办计丁量田而出办,大致南方科派重在田,北方科派重在丁,科派中的丁田有比例,或丁三粮七,或丁四粮六,而且田、丁可以互准,并呈现出田的比重逐渐增大之势,明中晚期的十段册法、一条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粮互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也就是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定额有定期的,由里甲人户其户等轮充,如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甲首、轿夫、伞夫、解户、狱卒、隶兵、应捕、坟夫、义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县衙门的,有供京朝官驻在本府本县各衙门的,名色并不太多,但役夫名额不小。这一类杂役正统以后称之为均徭。另一类是不定时、无定额、非经常性的临时差遣,称之为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杂泛差役的审编基准是丁,丁分两类,一类是有田地的丁,一类是没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据其人丁多寡产业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去承当正杂二役。只有丁没有田地的寡丁编入户等为下下则,承当杂泛差役。其下下则中之极贫困者,或充轻役,或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