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纲条例》

① 《明史》卷七三《职官二》。

① 《续文献通考》。

这是明代的监察法规。早在洪武年间,朱元璋即以敕令的形式陆续颁布了对监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施行规则等各项法律规定。曾先后制定了《宪纲》、《出巡相见礼仪》、《奏请点差》和《巡历事例》等条例。此后经建文帝、成祖、仁宗、宣宗历朝有所增补,至英宗时条款已颇具规模。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简称《宪纲》)。《宪纲》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历朝陆续有所增补。弘治时编纂成的《大明会典》把有关监察机关的法规条例汇总纳入其中。之后《大明会典》历经正德、嘉靖时重修,万历时再修,万历十五年(1587)正式成书。《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从体系上集两千年监察法律之大成而臻完备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