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户当差”

在此基础上,朱元璋建立起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制度,驱民之力以供役。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⑤ 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中国史研究》1988 年第 4 期。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八;《正德会典》卷二○《户部五》。

② 万历《武进县志》卷三《钱谷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杨廉:《后湖志序》,《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二一。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① 万历《武进县志·额赋》。

户役法就是皇帝以户为编制单位,依封建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的人户分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一役籍,驱使他们去承担各种差役。配户当差就是定户当差。其内容包括:(1)役皆永充。皇家朝廷佥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承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被编在同一册籍(版籍)里,那册籍里规定的差役就是那同一册籍人户共同的籍。籍就是役籍,通称户籍。男子十六岁成丁即须附籍供役,六十岁免役。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明确规定:“人户以籍为定”,严禁“脱免及变乱版籍”、“诈冒脱免避重就轻”②。(2)役因籍役。编户民必须纳粮当差,配户当差的“配”即抑配,就是强制。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如民户种田输租,军户守御供役,匠户只应造作,灶户煮海制盐,马户牧养军马, 牛户畜牧官牛等等,专户专役。明代的正役(办纳粮草)和杂泛差役(均徭、丁田之役、上命非时的杂役)佥拨征派时,不同役籍的人户其应承情况各异, 如民户正役和杂役全都要承当;而马户、牛户、陵户、坟户、坛户、站户等却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遣差;其他役户则一律应承当正役,杂泛差役量予优免。(3)役有役田。役户的职责是备驱使,供力役。役使者欲役民之力就必须先制民之产,赋予其“生生之具”,以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于是便出现户役田。户役田就是当差地,入什么籍当什么差,种什么田。民户种民田、民地,当民差;军户种军田、军地,当军差;匠户种匠田、匠地,当匠差;灶户种灶田、灶地,当灶差。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差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户役田便与该役户的本分(役籍)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就具有了该役户本等差役的负担。役皆永充,籍不得改,各色役户的田土也不许脱役而买卖。民田虽然可以买卖,但民田上的民差于买卖之际必须明白推收过割,务以不损失该项田土向朝廷办纳的赋役原额为前提。重役户的重役田,如军田、灶田、匠田等不许买卖, 以防止当差役户丧失应役的条件。而且为使维持该差役的田土不失原额,重役户还不许分家析产、将户下子弟过房别人、入赘做轻役户的女婿。(4) 以户供丁。配户当差的户役法是以家族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责任单位, 这对朝廷含有如下效益: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以军户供军差为例:军丁按户征发,应役军户必须户出一丁赴指定卫所当兵应役,该役丁即为正军。正军的军装、盘费、马匹皆为自备。除正军外,每一军户还得出余丁一名,随同正军到卫,在营生理,佐助正军,供给军装。军户户下还得保留一丁以供给在营正军。军户户下还必须预备一丁为继丁,倘若遇正军事故逃亡,则由清军御史到役户户丁的原贯户下勾解继丁应当。所以帝王役使的不仅仅是应役正军一名丁身,而是役使着其户下的全部家人的劳动和事产。故有“一军出则一家敝”之谚。而且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

② 《大明律·户律》。

无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