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黄册、鱼鳞册

洪武四年(1371)六月,中山侯汤和统帅大军进入四川重庆,“夏国” 明昇投降。次年六月即命户部派员清丈四川土地①。

洪武十三年(1380),令户部核实天下土田。于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极力与封建朝廷争夺人口与土地,为了逃避赋役,往往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②。结果是平民百姓赋役负担越来越重,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更为尖锐,拖欠税粮的现象日为严重,皇权的物质基础受到威胁。明太祖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以赋役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版籍”,原指户籍,这里包括田籍在内。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② 沈度:《圣君初政记》;田艺蘅:《留青日札》卷三七。

不均,命令户部编造“赋役黄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赋役黄册造成。二月,命户部覆核天下官田。赋役黄册对于加强户口管制,健全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秩序,完成赋役任务等都起了不小作用。但它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丁粮之数,类多错误”,尤其是因偏重于户口,那些田产多者便经常从中钻空子,搞名堂,减轻自己的赋役负担。由于当时赋役是按照人丁、事产佥派,丁、田都必须负担。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然有缺陷。对于这一点,明太祖说得清清楚楚: “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① 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 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② ,以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欲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使民无怨,就必须同时弄清户口和田地,既要在普查人口的基础上建立户籍,又要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建立田籍,并使之互相发挥作用,相辅相成。

于是,从洪武十九年(1386)开始,明太祖便先后派遣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行江、浙等处府县乡里“丈地、画册”,经理“田赋图籍”③,即在核定田亩的基础上,制定田籍。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随税粮多寡定区,设立粮长。以税粮一万石为一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以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这一点,与大造赋役黄册时编民为里实行里甲之制,设立里长、甲首完全一样,也是先抓组织落实,责任到人。于此亦可见,明太祖是何等注意把全国的纳税户组织起来,实行专人管理, 以民(粮长)治民(纳粮户)。这样朝廷就可以少为征纳税粮之事操心。

第二,核定田亩,对田土逐丘进行丈量,方圆、坐落,俱令绘成图册, 各按字号次序排列。图册上写明田主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因为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④。

洪武二十年(1387)二月,浙江布政司、南直隶苏州府等府县,首先编成“鱼鳞图册”,进呈朝廷。随后各地陆续编制完毕。编造田籍的工作随之结束。

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原来登记的户口数)、新收(新出生或迁入的户口)、开除(迁出或死亡者的户口)、实在(现在实有的户口)之数为“四柱式”。也就是四项主要内容。“鱼鳞图册”与之不同的是,它以田土为主,各类田土及各种田质,如平原、山地、低洼地、新开田土、田地肥沃与贫瘠、沙荒地、盐碱地等之差异,毕具其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③ 参见《明史》卷一五○《古朴传》、卷一五一《吕震传》。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①凡是典卖田土,备书税粮科则,由官府记录在籍,有案可稽。田土纠纷因此减少。隐瞒田土、转嫁税粮、产去税存的现象也有所改变。

鱼鳞册与黄册互相配套,经纬结合,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并行不悖。封建国家从此既控制了全国户口,又掌握了全国土地,立法可谓完备。

在编制田籍的过程中,明太祖还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实际出发,在土地分配与开发上实行不同政策,既有原则又灵活多样。

针对中原地区田地荒芜数多的特点,命中书省臣议定土地分配办法,计民授田。并于洪武三年(1370)五月设立司农司,专门经管河南各处垦田事务。

临濠地区,以地多闲弃,故验民丁力,计亩给田,以尽地利。又令富者不得兼并。

北方近城地区,因地广人稀,“地多不治”,召民耕种,每人给田十五亩、菜地二亩,三年免纳税粮。

制定田籍,打击了豪强,清理出一些漏脱、欺隐的土地,有利于局部调整生产关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农村安定,生产发展。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土地政策和税收政策,又有利于加速土地开发。当时明确规定:凡由官府资给耕牛、农具者,收其租税;凡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永远不纳税粮),各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比较充分的调动,耕地面积迅速增加就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据明朝官府提供的资料, 洪武初年全国垦田数逐年上升,有些年份增幅甚大,少者以万计,多者至近百万顷。请看洪武元年(1368)迄十六年(1383)全国的垦田数:

洪武元年:全国州县垦田七百七十余顷。洪武二年:全国郡县垦田八百九十八顷。

洪武三年:山东、河南、江西府州县垦田数达二千一百三十五顷。洪武四年:全国郡县垦田十万六千六百二十二顷。

洪武六年:全国垦田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余顷。

洪武七年:全国郡县垦荒田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洪武八年:南直隶宁国诸府、山西、陕西、江西、浙江等省开垦田地六万二千三百零八顷。

洪武九年:全国开垦田地二十七万五千六百六十四顷。洪武十年:垦田一千五百十三顷。

洪武十二年:垦田二十七万三千一百零四顷。

洪武十三年:开垦荒闲田地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洪武十六年:垦荒田一千二百六十五顷(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常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贷一》。

州四府七百三十八顷,山西平阳县五百二十七顷)①。

以上十六年内共计垦田二百零五万三千三百十四顷。另据《诸司职掌》等书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田土总计八百五十七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②。元末明初以来田多荒芜的现象为之大变,农村经济面貌焕然一新。

田野辟,户口增,是明初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也是明太祖巩固皇权的重要基础。这个目标的实现,与土地制度的建立、推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封建制度的剥削本质,又决定了当时各项法律不可能贯彻始终。“赋役黄册”,到了后来已是“十之八九”变了样,“誊旧塞责,遂成故套”,“鱼鳞图册”的命运也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