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军事制度 五军都督府及卫所制

明朝的军事机构几经调整、变革才固定下来。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 朱元璋即置大都督府为最高军事机构,以亲侄朱文正为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制,也废大都督府,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五军都督府互不统辖,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卫所和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是地方最高军事机构,掌管一省的军政,率其卫所隶于五军都督府。

卫所军是明朝的常备军,按卫、所两级进行编制。朱元璋在起义过程中, 革元旧制,创立了卫所制度。在他为吴王时,就曾下令“革诸将袭元旧制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诸官号,而覈其所部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①。明朝建立后,刘基“奏立军卫法”②,于是“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③。在军事上重要的地区设卫,次要的设所。洪武七年(1374)定卫所之制。大抵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管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为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为千户,管辖十个百户所。每个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长官为百户。百户所下辖总旗二,每个总旗下辖五个小旗,每个小旗为十人。这样,“大小联比成军”④,构成明朝的基本军事力量。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全国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永乐以后,卫所之数屡有增改。

明初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抵可分为“从征”、“归附”、“谪发”、“垛集”四类。“从征”就是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诸将所部兵。“归附”就是元朝军队、元末各起义部队和割据势力部分向朱元璋投降者。“谪发”就是因罪被罚充军者。“垛集”即征兵,是卫所军队最大的来源。明初曾几次按一定比例征调民户从军,或三丁抽一,或五丁抽一。

卫所军士别立户籍,称军籍。军籍和民籍的区分是极为严格的。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卫所军士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辖,在身份、法律和经济地位上都与民不同,军和民截然分开。民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他的一家便永远充军,住在被指定的卫所。在卫军士除本身为正军外,其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将校的子弟称为舍人。壮丁死亡或老病,便由次丁或余丁替代。如果卫所军士一家已全部死亡,那就必须到原籍勾取族人顶丁。洪武二

①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②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③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④ 《明史》卷九○《兵志二》。

十一年(1388),为了使卫所军有稳定的数额,开始编造军籍黄册,并规定同赋役黄册一样,每十年编订一次,以防军民户籍的紊乱,军籍世袭,民户一经签派为兵,就永远不能脱籍。

卫所军士的操练平时由卫所军官负责,一遇有警,则拨给兵部派遣的总兵官统领。明初,对卫所军士的训练要求很严。洪武六年(1373)议定《教练军士律》,规定“骑卒必善驰射枪刀,步兵必善弓弩枪”① 。同时规定, 在京卫所,每五千人中抽一千人,每年轮流一次,由指挥以下官领赴御前试验。在外都司卫所亦以此比例由千户以下官领赴京验试,验试结果,如“军士步骑皆善,将领各以其能受赏,否则罚”②。十六年令天下卫所善射者十选一,于农隙分番较阅,以优劣为千百户赏罚。边军则以本卫较射。永乐以后,由于战事不多,军士也就放松了训练。隆庆以后,“规制虽立,然将卒率媮惰,操演徒为具文”③。

卫所军士也番上京师,称班军。班军始于永乐年间。永乐十三年(1415), 成祖令“边将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诸卫官,简所部卒赴北京,以俟临阅。京操自此始”④。凡番上京师外军,往往在农忙结束后抵京,而在下次农忙开始前遣归。仁宗时,因英国公张辅的建议,调直隶及近京卫所军番上操备。不久,又因京军少,边军放还,明政府又调山东、河南、中都、淮扬诸卫诣京师校阅。这时,每年春秋番上军士达十六万人。但成化后,班军在京多被用作营建土木,或被势家占役,以致班军往往逾期不至或逃亡,或雇倩老弱以代。万历末年,甚至“军不营操, 皆居京师为商贩、工艺,以钱入班将”①。班军的作用至此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