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管理制度

商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 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③。货物“不牢固”,

① 顾炎武:《日知录之余·校勘斛斗秤尺》。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③ 《大明会典》卷三七《课程》“时估”。

④ 《大明会典》卷三一《库藏》“钞法”。

⑤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⑥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户律》“市廛”。

⑦ 梁材:《议勘光禄寺钱粮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① 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② 《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违禁取利”。

③ 《明律》卷十《户律》“市廛”;《大明会典》卷一六四《市廛》。

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

平抑物价和质量管理制度,对于约束奸商,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均起过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机制本身的原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重存在,市场贸易中高抬物价、弄虚作假、欺诈行骗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明中叶后,不法商人更和贪官污吏相互勾结,沆瀣一气,使物价、质量等制度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正德年间,流传民间的一首俗曲说,生药铺里“高价空青,值钱片脑,罕见牛黄。等盘上不依斤两,纸色中那管炎凉。病至危亡,加倍还偿。以假充真,有药无方”。香铺内“有香名色无香味,戗喉喷鼻。一团烟气,多半是榆皮”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