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管理制度概述

匠籍、轮班匠、住坐匠

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①。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 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 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 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继匠籍之后,朝廷为协调好生产,推行了又一项工匠管理制度,即轮班。洪武十九年,在工部的建议下,实行了议而未行的工匠轮班制,将各地工匠按照其丁力,和路途远近,定以三年一班,轮流赴京服役,时间为三个月, 役满更替。这些轮流赴京的工匠称为轮班匠,政府发给轮班匠勘合,届时赍勘合赴京听工部分拨。这是明政府第一次发给工匠勘合。

洪武十九年制定工匠轮班制度时,所参考的一是匠户的丁力,二是路途远近。由于没有考虑到工作量的多少,使三年一班的规定很快就遇到了“诸色工匠岁率轮班至京受役,至有无工可役者”的问题,为此明政府重新制定工匠轮班的制度。洪武二十六年“上令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率三年或二年一轮”①。此次更定旧制,增加了两个新的参考因素,一是工匠的专业,二是役作的繁简。新的轮班制,实际上制定的班次是五种,即五年一班,四年一班,三年一班,二年一班和一年一班。这五种班次中手工业行业分别如下:

五年一班:

木匠、裁缝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四年一班:

锯匠、瓦匠、油漆匠、竹匠、五墨匠、妆銮匠、雕銮匠、铁匠、双线匠。三年一班:

土工匠、熟铜匠、穿甲匠、搭材匠、笔匠、织匠、络丝匠、挽花匠、染匠。

二年一班:

石匠、艌匠、船木匠、箬篷匠、橹匠、芦篷匠、戗金匠、绦匠、刊字匠、熟皮匠、扇匠、魫灯匠、毡匠、毯匠、卷胎匠、鼓匠、削藤匠、木桶匠、鞍匠、银匠、销金匠、索匠、穿珠匠。

一年一班:

表背匠、黑窑匠、铸匠、绣匠、蒸笼匠、箭匠、银朱匠、刀匠、琉琉匠、锉磨匠、弩匠、黄丹匠、藤枕匠、刷印匠、弓匠、旋匠、缸窑匠、洗白匠、罗帛花匠。①

合计各种工匠共六十二种,此后至嘉靖时在这个数字基础上又增加了八十多种。

五种班次的工匠分别给予勘合,届时持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工完日“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放归宁家②。这是明政府第二次发放勘合,此次接受勘合的工匠共有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人。

轮班匠是京城以外的各地工匠,在京城中还有大批的工匠,这些工匠在永乐以后称为住坐匠,以区别于轮班匠。

洪武时即有大量住在南京的工匠,“洪武十三等年,起取苏浙等处上户四万五千余家,填实京师,壮丁发各监局充匠”③ 。洪武时在京工匠每月上工十日,休息二十日。这一规定一直被以后各朝沿袭。

永乐迁都将南京、苏、浙等处大量工匠带至北京,于是“设有军民住坐匠役”。宣德五年将从南京、浙江等处起至北京的工匠附籍于大兴、宛平二县。这是住坐匠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北京住坐匠人数永乐时民匠至少有二万七千户,成化时额存六千余名,嘉靖十年的定额是一万二千二百五十五名。

优免、粮米

优免。明政府对工匠有优免政策,这种政策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洪武十九年规定工匠家的其他杂役一概免除,即《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所说的“免其家他役”。洪武二十六年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本户差役, 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

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②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③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①。显然调整后的政策比原来的一概优免详细了许多。宣德元年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②。这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但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五年以后明宣宗还说:“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③看来工部并没有认真执行皇帝的命令。事实上,宣德以后,随着逃匠问题的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形同虚设,官府勾补尚且不足,优免政策之被搁置实属自然。

月粮直米。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这是政府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的一项政策。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④ 。此时只限于给予上工的工匠,到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则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⑤。这里就没有再规定休工上工之分。值得注意的是洪武时月粮支给工作是由工部负责的。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令在内府做工的工匠,每天“给钞以为廪食”,给予的数量,“视其劳力为差”⑥ 。这是洪武时宝钞通行于官方的一种反映,同时, 宝钞之给,是在月米发放令之后,而且未见有取消月米之诏,则明代这一政策在洪武时即已制定完成,只是给钞这种形式未被遵行,改为关米或关饭了。

永乐十九年令内府各监局南京带来人匠每月支米三斗,无工住支。这个规定将月粮直米合而为一,而且数量只给三斗,比之洪武时的一石六斗少了许多。此后各朝多循三斗之数,但也有一些特例,如宣德九年令内官监工匠月支粮五斗,上工之日仍给饭食。景泰三年令兵仗局民匠月支粮四斗。成化九年令高手人匠月支粮一石,上工时于光禄寺日支粳米八合。但总体来说三斗居多,成化以后基本如此。

清理勾补

清理勾补是针对逃亡工匠的政策。明自宣德以后,工匠因不堪重役,逃亡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诸色工匠,多有逃逸”①。正统三年各处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正统十年逃匠万人,景泰元年逃匠三万四千八百多,天

①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② 《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宣宗实录》卷六三。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八。

⑤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⑥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① 《明宣宗实录》卷四二。

顺四年天下逃匠三万八千四百余人,成化元年逃匠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二人, 等等。由于逃匠太多,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受到威胁,朝廷对清匠勾补工作日益重视。宣德六年遣官查审浙江并苏松等府失班工匠,“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以上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②。正统十年规定“今后有三次逃者,发充武功中卫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③。这是一次最严厉的规定。弘治六年规定逃匠若抓捕不到,要“查其初起是何州县,行移原籍官司按名勾解”,如果是户绝者,要别选他人充补①。此项规定的重点在于别选他人充补,但选择哪些人来充补则没明确说明,至正德九年就有了明确的说法:“年远户绝,则以承佃本户田产之家者抵充;无田产则以各衙门近年招入匠役扣补。”② 这个说法实则是很荒唐的,但它反映出政府对匠源不足的忧虑与弥补缺额的急迫心情。

工匠逃亡是明代官营手工业中不小的问题。由于工匠是主要的生产者, 他们的逃亡对于官手工业的打击是巨大的,明代官手工业的衰落与此有很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