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役制度

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

①,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

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②,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 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①。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②,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 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

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①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

② 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

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③。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①。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②。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③,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 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大兴两县的铺户,按其资产多寡分为三等九则,其“上上、上中两则免征其银, 听有司轮次佥差,领价办供。其余七则,令其照户出银⋯⋯以代力差”⑤ 。朝廷只对题奏中“独责上上、上中两则买办”不同意,其余都允准了,并由户部正式出布颁定:“原编九则铺行,皆征银入官,官为招商市物”⑥。于是有了征代役银招商买办之例。

征银代役、招商买办,首先在两京实行。照大兴、宛平的做法是,先将其辖内铺户分成三等九则,然后按则征银。其标准是:上上则征白银九钱,

③ 陈铎:《坐隐先生精订滑稽余韵·解斗铺》,转引自路工《访书见闻录》。

④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②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何良俊在《四友斋丛说》中也记,嘉靖时南京、苏州等地,“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皆出票令皂隶买办,其价但半给”。

③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④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三三五《禁止行户当官碑》。

⑤ 《明世宗实录》卷三三六。

⑥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以下每则以次递减一钱,至下下则征银一钱①。南京应天府情况大致相同。所征银两,在北京称“行银”,南京则称“则例银”②。行银的用途,是“专预备官府各衙门支用”,其中主要用于召买大宗物料,其他支出也很繁多。照《宛署杂记·经费》一节记载,京师大小衙门及顺天府、大兴、宛平县各衙门一应笔墨纸砚等日常用品用具也都由行银支解,行银用途颇为广泛。

商役的以银代役,在明代各地并非同步实行,而且有些城镇从来未实行过,但它仍不失为一种历史的进步,封建统治者“征其银,不复用其力”, 这对广大铺户是一种解放,他们的应役由力役向银差转化,而政府的求取也从无偿强索转为征银后再行购买,可以说这一变化顺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倘若不是由于统治者对物质享用穷奢极侈的追求而强行扭曲了它, 以银代役会推动明代商业进一步发展,并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积极的作用。

明廷在征行银后,着各部自行招商买办,应招者大多为富商大贾,其中有“豪右铺户”,有资产雄厚的行商,也有一般铺户。他们向官府领价,帮助官府买办。一开始应招商人至少在名义上是自愿的。万历前期官方也强调商人要自愿应招。七年(1579)奉命清理铺行的郑秉厚也认为,凡应买物料“则顺天府酌勘议价,责令宛、大两县召买,或在商人,或在铺行,但须彼此情愿”①。一些招买项目有利可图,商人们还争相承办,如买草料、木料等,各部要对应招商贾进行挑选。如万历间御用等监用木板数多利大,不少商人争着应招买办,负责此事的工部,不得不“每年先期行芜湖厂主事,拣选真正多木商人,送部阄认”②。

起初,当行买办有“会估”③一项,即由官府和应役商贾一起对需办之物的价钱作一大致估计,然后官府将钱交由应役商人前去买办。这样商人所支付的款与官府预给铺商之钱较为接近,因此铺商“未尝不乐就”④。但官吏的贪欲和营私舞弊,使这些制度慢慢走了样。先是会估不实;到招商买办后,多半少给或者不给预付钱,商人垫款后,事实上不可能再领回所支全款; 更有甚者,铺商交差时,验收官与内监索取的铺垫剧增。“铺垫一入,则验收从宽;铺垫若无,则多方勒啃”⑤ 。应招商人被弄得走投无路。隆庆间, 大学士高拱亲眼目睹,招商买办使里巷中“有素称数万之家而至于卖子女

① 《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② 李廷机:《李文节集》卷二七《杂著·论处铺行疏》。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② 杨成:《厘正起运板木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一。

③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条记,“正统二年令,买办物料,该部委官一员,会同府县委官,拘集该行铺户,估计时价”,根据时价,预付买办银。这种集体估计时价的做法,称为“会估”。

④ 《工部厂库须知》卷三一,见《玄览堂丛书续集》。

⑤ 《工部厂库须知》卷二刘元霖题。铺垫,又称“常例”,是官吏,尤其是内监,在验收商人所买物料时的额外盘剥。

者,有房屋盈街拆毁一空者,有潜身于此旋复逃躲于彼者,有散之四方转徙沟壑者,有丧家无归号哭于道者,有剃发为僧者,有计无所出自缢投井而死者,而富室不复有矣”⑥。如此,铺商视买办如瘟疫,避之唯恐不及。

商人们逃避商役,而朝廷所需不仅不减反而大增。于是万历年间,政府对商人实行了完全强制性的“佥商买办”。所佥对象,是“身拥雄赀,列肆连衢”的大铺商。佥点办法,有“差官佥选”,“押解着役”;有坊厢“里甲报名”,或在编审之期,“著旧役商人各自查访,每一个人许报二名,二名择佥一名。如报者不堪,即著旧商仍自充役”① 。各衙门佥商一般都秘密进行,“薄夜拘之,如缉巨盗”②。一役大约佥商二十至三十名,但万历三十一年(1603)佥报后,商人“脱逃相继,甚至薙发断颈,市子割女”,只得将三十余人责付五、六人③。三十二年(1604),“佥报商人不过十余名, 犹且满路哀告,有自缢投河者”④。次年(1605),继续佥商,“一则曰行五城佥报若干,一曰行顺天府佥报若干,旨意一出,富者各投势要百方避匿, 止余下人家力不能营求者抵数代死。立见辇毂之下,抚嚷号啼,变且莫测”

⑤。可见佥商制对明代商业资本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摧残!

铺商原先以为交纳了行银就可以免除当行的愿望,至此也彻底破灭了。在交纳行银后,铺户们仍要被官府役用。“官府不时之需,取办仓卒而求之不至”,“无得已复稍稍诿之行户,渐至不论事大小,俱概及之”。凡官府买物,“仍责铺户领价”。因此铺户“赔貱之苦”雪上加霜。连作为封建统治者的沈榜也说:“征银又何名哉?”铺户的一项负担增至二项,这个矛盾在北京铺户中格外突出。南京地区也基本恢复了买办当行。这足以说明, 体现封建剥削关系的力役之征,是不可能在当时、即使是在某一个领域中被消灭的。

对于封建统治者的残酷压榨,明末铺商作了顽强的斗争。他们“有资竭而罢市者,有倾家而移徙者”,有勒石立禁商役碑以反抗者① 。然而,铺户当行、招商买办等,终明之世终未废止。这一制度的裁革,大约是在清中叶了。

⑥ 高拱:《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一。

① 《续文献通考》卷二五《市籴一》。

② 《明神宗实录》卷四四○。

③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

④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

⑤ 朱赓:《朱文懿公奏疏》卷六《请缓门殿大工揭》,转引自王春瑜等编著《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

① 均见《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崇祯)常熟县永禁诈索麻杂货铺行碑》、《(万历)常熟县禁革木铺当官碑》、《(崇祯)永禁诈索油麻杂货铺行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