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回避

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④。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 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

①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②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③ 《明会典》卷五《改调》。

④ 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