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构的作用与缺陷

明代监察制度十分严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由此构成了一张纵横交错的监视网络,皇帝可总其纲,监督协调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监察机构为维护皇权,也起着良好的积极的作用①。

监察机构加强了对各级官僚机构全面的行政监督,包括朝廷行政决策、各级行政衙门的执行情况,纠劾各级官员的失职和非法行为,保障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对于惩治朝廷的不法官员,整肃纪纲,澄清吏治有很大作用,有利于社会秩序相对安定。

在官吏的选拔简任、考察等方面,监察机构直接参预并予以监控。如在科举取士过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监临乡试、会试和武举。给事中在乡试中充任考试官,会试、武举中任同考试官,殿试时“掌科官充受卷等执事官”

②。科举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营私舞弊等现象,御史、给事中可随时予以纠劾。

在对官吏的考核、考察中,也有台谏官的直接参预和监控,这对于整肃吏治,

① 《明史》卷七四《职官志三》。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一《都察院》。

③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一《都察院》。

④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

⑤ 焦竑:《国朝献征录》卷八○《唐仁墓表》。

⑥ 参考张薇《明代的监控体系》,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78—93 页;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

文史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83—290 页。

① 参见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61 页。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

提高官员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

台谏官谏天子,纠朝廷,树立了秉公办事的典范。但明代监察机构设置重叠,权力重复,而且监察官员权重品低,大多数只有七品,因此从其本身考察,还存在着自身的缺陷。职权过重,监察过苛,影响了正常的行政,而监察官员品秩很低,官俸微薄,又容易造成监察官员的贪赃枉法。所有这些都是造成明代监察机制严重失调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