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族回避

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①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②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③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