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籍和清审制度

明代商人大致可分为坐贾与行商两大类,“大凡民间开一铺一店者,无论物之贵贱,即名坐贾。移彼就此者,无论途之远近,即曰行商”②。无论坐贾、行商,政府都要对他们进行户籍归类与登记,以掌握其个人、家庭人口及资产等情况,便于封建徭役的佥派。

坐贾,又称铺户、行户或铺行,是指在城镇开店设铺卖货者。他们有的是世代经商,承继祖业经营店铺的;有的是后来加入的,其中不少是外来的富绅、地主、手工业者来某地开店设铺,经销从各地贩运来的土特产的。如当时两京铺户大多从外乡而来。

京师附近的河北宣化,有南京罗缎铺、苏杭罗缎铺、潞州绸铺、泽州帕铺、临清布帛铺等①。因此,坐贾成分比较复杂,既有世代开店铺者,又有从行商改为铺户者,有富民②、小手工业者,还有军人(包括锦衣卫官校)、士夫、品官及皇亲贵戚等经营店铺者。从户籍看,既有民,又有军、匠户。

在明代商人中,坐贾人数也比行商多,几乎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和新兴城镇。特别明中叶后,坐贾人数更是大幅度增加。宣德、正统年间,长江中

①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国朝重农考》。

② 何尔健:《按辽御珰疏稿》,转引自王春瑜等《明代宦官与经济史料初探》。

①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宣化府部风俗考”。

② 永乐年间,迁往北京落籍的富民及其后裔,开设店铺者就很多,甚至有的一家有数处开张。见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三○。

流的刘家隔,“商贾占籍者亿万计”③。这显然有夸张成分,但人数众多恐是事实。两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商业都会,更是铺户集中和稠密之地。万历年间,据当时宛平知县沈榜记载,仅宛平一县铺户合计有三万九千四百零二户。照此推算,整个北京铺户约七万八千余户。这些人成为城市人口的主要部分。

对这些人数众多的商户,朝廷将其纳入册籍。官府首先“因其里巷多少”,将坐贾“编为排甲”,然后,“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①。同时,根据习惯,将经营同一类商品的店铺集中在一处,如明初南京,“铜铁器则在铁作坊,皮市则在笪桥南,皷铺则在三山街口旧内西门之南,履鞋则在轿夫营,帘箔则在武定桥之东,伞则在应天街之西,弓箭则在弓箭坊,木器南则钞库街,北则木匠营。盖国初建立街巷,百工货物买卖,各有区肆”②。行政管理上单独编排,进行注籍登记,并将他们归属五城兵马司的管辖,在完成了这一套手续后,商贾们方能取得居住和营业的合法权利。这就是坐贾的占籍制度。铺商一旦注籍,就与官府建立起一种封建隶属关系;编成铺行, 是朝廷对他们的严密组织。

行商流动性大,不易掌握。一般在原贯或原籍地进行注籍登记,著令承役。但在明前期行商的占籍制度并不十分严格。至明中叶后情况有了变化, 若他们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房屋、产业或铺面者,政府一定要责令或逼迫其在新地或常居地附籍。如山东临清繁荣之地,就有许多徽商在那里占籍①。万历时,商人方文箴见常熟“居江海水陆之会,有湖山膏腴之产,凡鱼鳝米

③ 嘉靖《汉阳府志》卷三《创置志》黎淳记。

①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明代商贾籍的问题,是一令人费解的问题。明史研究者对此多有涉及,但至今仍似不清。这里对有关问题作些粗略说明:1.商贾原籍:洪武二(三)年,明朝继承元代户籍制,令“人户以籍为断”,将全国人户分为军、民、匠三等。“民有儒、有匠、有阴阳”(见《明会要》卷五○、《续文献通考》卷一三《户口二》等),其中未提到商,但照此划分,商与儒、阴阳一样,原籍主要应属民籍,为民户中的一种职业户。2.商贾占籍:明代所有人户都要占籍应役,商也不例外。商贾占籍是为应商役而向官府所作的册籍登记,即如沈榜说,铺户要“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客商在某地定居年久,置下产业,也要责令附籍当差。一说商贾占市籍,如程嘉燧《松园偈庵集》卷下记,万历年间,徽商在常熟“占市籍”。这是因为商贾身处街市,为城市赋役户之一,所以称他们“占市籍”。市籍即是役籍,与以上所说原籍并不矛盾。3.关于“商籍”。明中叶后直至清代,有了“商籍”一说,那是因为,明清科举,必须根据户籍,分别流品,才能参试。商人子弟随父兄远行,年年回户籍所在地考试极其不便。于是政府准令他们“各以家所业闻,著为籍,而试于郡”(许承尧《歙事闲谭》册二九)。这“籍”人们称为“商籍”。“商籍“的实际意义在于科举考试上,它为侨寓大商人(尤其是大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专利,而不把小商小贩包括其中。关于这一问题详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刊于《中国史研究》1998 年第 3 期。

②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一《市井》。

① 谢肇淛:《五杂俎》卷十四《事部二》记:“山东临清十九皆徽商占籍”。

盐布缕之属,羡衍充斥,闾阎富乐,可以逐什一之利”,便在常熟占了市籍

②。总之,在明代,“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③。

无论行商坐贾,只有占籍之后才能合法贩运经营。也无论以前是什么身份,要经商都必须“占籍”,如江西清江“士人或窜身市籍”④。锦衣卫官校本系军籍,但不少人在京城开设店铺牟利,人们称之为“锦衣卫铺行”。然而,“锦衣卫官校[也]多占行户籍”。嘉靖四十五年(1566),京城还发生过一场是否要勾取锦衣卫旗校按籍服役的争论。结果虽是锦衣卫优免铺役,主张其服役者贬官降职⑤,但还是证明了经商者必须占市籍的事实。

商贾占籍后,就要接受封建庸役的佥派。有不少铺商“一挂商籍,其家立罄”⑥。于是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入籍。有的逃离占籍地,有的“变易姓名”, 有的“冒合匠户”或其他职业户,有的投充校尉、力士等。结果“占籍”者的数目大大小于坐商实际人数。如湖广衡阳,“酒户万家,籍于官者四千七百”⑦,占籍人数不足实际人数一半。封建庸役的点派是以在册商户为准的, 而大批商贾的逃匿,就使负担沉重地压在少数人身上,使他们不堪忍受,只得也采取逃匿,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对于未占籍的商贾,或隐、脱、漏、逃避市籍者,朝廷许其自首。对不自首者“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①,或先送其至五城兵马司受惩,然后再逐出城。如成化时,广东南雄府的知府璞某说,“通济镇⋯⋯天顺以来,为无籍者所据。⋯⋯成化乙未(十一年,1475),予奉命守郡。⋯⋯

  • 屋百二十楹,无籍不律者,惩而去之”②。铺户逃亡、脱籍者过多,于统治者派役、搜刮不利,于是明廷立清审制度。

永乐年间,明廷制定了以两京为代表的定期清审制度,“铺行清审,十年一次,自成祖皇帝以来则已然矣”③。所谓清审,就是对商贾的占籍情况进行清查核对,亡故、破产者除其名;新开店铺或未占籍者,重新登记注籍, 编排在册。清审的具体做法,以顺天府为例,据汪应轸的记述是:“该科(户科)及咨都察院照例行委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督同顺天府佐贰官员,并通过宛、大二县及五城兵马指挥司,将各行铺户查照节年事例,无分军民官舍

② 程嘉燧:《松园偈庵集》下《明处士方君墓志铭》。

③ 嘉靖《增城县志》卷九《课程》。

④ 崇祯《清江县志》卷一。

⑤ 见《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

⑥ 王元翰:《凝翠集·圣泽诞被困商偶遗疏》,《云南丛书》集部之七。

⑦ 《耳谈类增》卷十七《衡郡为乐土》,参见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① 《续文献通考》卷二○《户口考》。

② 嘉靖《南雄府志》上卷。

③ 沈榜:《宛署杂记》卷十三《铺行》。

之家,逐一挨门查出”④ 。这“查出”,一是查出逃名漏籍户,二是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⑤。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①。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发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

(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②。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 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