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清丈田土

万历改元,明神宗朱翊钧用大学士张居正为内阁首辅。张居正(1525— 1582),字叔大,号太岳,湖广荆州府江陵县(今湖北江陵)人。嘉靖二十六年(1547)进士,性沉深,勇敢任事,素以豪杰自许。隆庆时即上六事疏,

①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

请求革新时政。为内阁首辅以后,明神宗非常尊敬他,委以重任,张居正亦“慨然以天下为己任”。“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主持阁政期间,积极饬吏治,整边备,综核名实,进行政治、经济改革,讲求富国强兵。当时,豪强地主大量欺隐田地,致使国家“无田”、“无赋”,“公室日穷”、“私室日富”。国家田赋收入岌岌可危。张居正进行改革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巩固皇权统治。改革的中心内容,就是针对豪强欺隐田地,坚决进行清丈田粮。这项工作,首先在福建进行试点。试点成功以后,进一步在全国推广。万历八年(1580)十一月初十日,户部下令全国田亩通行丈量,并具体规定八条丈量细则,说明丈量的方针政策、方法和计划步骤,以及丈量经费和其他有关事宜,时限三年完成。这八项细则是:

一、明清丈之例:谓失额者丈,全者免;

二、议应委之官:以各右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三、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四、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五、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自报不实者连坐, 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六、定清丈之期(通限三年丈量完毕); 七、行丈量磨算之法;

八、处纸札供应之费。

对此八条,明神宗一一允准,“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及滋劳扰”①。

张居正办事讲求实效,执法严厉,凡事“令以大小缓急为限,误者抵罪”。各级官吏不敢文过饰非,怠慢消极,“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②,认真贯彻,全国绝大部分省直都在三年内按期完成清丈任务。

这次清丈,成绩显著。基本上达到预期目的。“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而小民无虚粮”。赋役也相对得到均平。万历六年(1578)全国土田计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进行丈量以后,仅山东、江西、北直隶保定府、山西、浙江、贵州、南直隶江南十一府州和江北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河南、湖广、四川、广东、陕西等十二个省直,丈后即新增田土一百四十四万零九十八余顷,约占万历六年全国田土总数的五分之一。①经过清丈,勋贵、宦官、豪绅地主欺隐田土的不法行为受到一些限制,民间虚粮赔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一○六。

② 《明史》卷二一三《张居正传》。

① 详参林金树:《万历帝》,吉林文史出版社版,第 107—122 页。

纳之弊有所减少。如北直隶沧州地区,“清丈以后,田有定数,赋有定额, 有粮无地之民得以脱虎口矣”②。山东,“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③。随着国家所能控制的纳税田土的增加,税粮收入亦大为增加。如按明初制定的民田最低租额每亩三升五合五勺计算,丈后新增的一百四十四万余顷,即可增加税粮收入五百余万石左右,相当于当时全国税粮总数的五分之一。这对于国计民生无疑是大有帮助的。史称其时“帑藏充盈,国最完富”④ ,经过清丈以后田籍制度比较健全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各地还在丈量田土的基础上,编制了新的“鱼鳞图册”,这次所编的“鱼鳞图册”,“盖一准国初鱼鳞之旧而益核之”⑤。即在格式上循洪武之旧制,在内容上加以覆核,力求更加精确,切合实际。万历九年(1581)各地丈量鱼鳞清册今存世者仍不少。从下面徽州府歙县丈量鱼鳞清册残卷伐字 2624 号(见附图),即可看出:与明初鱼鳞图册相比, 万历初年新造的鱼鳞图册,项目编排更为整齐明白。例如,字号置于顶端, 标明土名,又增加分装(庄)一项,凡是地段属两人以上共同占有者,于分庄项下详细记载各人所占之分数,而且登记丈量的实亩面积和税亩面积以及地块四边的边长等等,都较旧制精细、科学。

附图:

② 万历《沧州志》卷三《田赋志》。

③ 《张文忠公全集》卷十三《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

④ 夏燮:《明通鉴》卷六七。

⑤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食货·土田》。

张居正清丈田土 - 图1

这次清丈田土,是在张居正的直接主持下进行的。由于张居正好大喜功,因此也产生了严重弊病,主要表现在丈量的方法上。各地为了讨好张居正,在清丈中多采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或掊克见田以充虚额”①。明末清初史学家、浙江海盐人谈迁说:“江陵严细,时俱迎合,各省丈田,务加额为功。吾邑用弓缩原额六寸,至今仍之。想各省亦然。虽垦荒在内,而专于加额,未始无王成之伪也”②。不少地方,先后按用小弓新丈出的溢额

(虚额)加征田赋。田有“虚额”,民必有“虚粮”,当然也就谈不上田籍有准的问题。而田籍无准,最终受害包赔的还是广大无辜小民。所以,张居正死后不久,“丈量之害”的言论就开始流行道路,说:“丈田均粮,原系惠民,乃虚文塞责”。加之“豪猾率怨居正”,早就用各种形式反抗、阻挠清丈田土,蓄意破坏田籍,土地制度终于随着朝政是非而日益松废。

从明初到明后期,不断丈地,核实田亩,编造田籍。而田籍始终混乱, 田亩始终无准,图册遂成故事,赋役难以均平。这些并不是某个人的行为失误,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田制》。

② 谈迁:《国榷》卷七一。